
为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批示,进一步深化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更好地促进其规范发展,上海市发改委综合改革处和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于
1、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设置问题。主要表现在:(1)主要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持股数占总股数多少比例较为合理。如主要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持股比例过高,一般职工持股比例过低,不仅违背股份合作制组建的宗旨和本意,也影响一般职工股东的积极性发挥,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也必然下降。如主要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持股比例过低,不仅影响这些同志的积极性,而且对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决策重大问题也将带来不利。(2)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设立集体股,如要设立,多少比例较合适,这也值得研究。
2、关于退股问题。主要表现在:(1)企业职工股东退休是否一定要退股?特别是对那些在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及改制后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是否一定要全部退股?(2)职工退股是按原价退股,还是由转让双方协商价格,或是按企业上一年度净资产为基准退股?如按企业上一年度净资产为基准退股,不论退股人数的多少,必须对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如退股的股东较多,企业对上一年度审计评估并支付审计评估费用也合情合理;如退股的股东很少,也要审计评估并支付其费用,这对于规模较小、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来讲无法承受。(3)退股后,是本单位“接盘”还是企业内的自然人“接盘”,转让价格如何确定?如是单位“接盘”,是作为企业的集体股,还是由企业历年积累的资金收购,不作为集体股?
3、关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有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其土地和房产已经评估作价,作为企业的净资产入股;有的没有评估作价;还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是租借房管部门、上级部门或其它单位的。这块资产属于谁?是目前在职职工股东的,还是改制后在企业工作的职工股东,还是改制前企业全体职工的,或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莫衷一是。这是一个非常现实且非常敏感的问题,也是当前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4、关于工商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1)至今国家还没有《股份合作制法》,因此新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无法登记。原股份合作制企业年检均能拖则拖,能混则混,维持原样。(2)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和二十一世纪初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前些年股东变更时因为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书面备案,以至于转制时的原始股东与现在的实际股东数存在相当差距,而在减少的股东中,有的人虽在世但联系不上;有的已去世;有的职工退休退股,人虽在,但因利益关系,也不肯签字。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代表虽已退休退股数年,人也不在企业工作,企业要变更法人代表,要该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时所有原始股东签字认可,这对企业来讲,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因此企业法人代表还是原来的,维持不动。
5、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生存问题。无论是该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状况好或坏,都面临着企业今后的生存问题。特别是经济效益比较差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矛盾更为突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属民营企业范畴,年轻人在择业时存在“重国营、轻民营,重效益好、轻效益差,重有发展前景、轻没有发展前途”的三重三轻思想,因此不愿进股份合作制企业。而原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厂房生产设备老化,企业职工退休一个少一个,而新进职工却没有,以至于企业职工队伍出现“五十多岁人员多,四十岁左右人数少,三十岁左右找不到”的窘境。
关于对进一步深化改革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议,与会同志认为,现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既然已批示,明确由市发改委负责,其它有关部门配合,成立推进工作小组,在组织上已有保证。希望抓紧工作,尽快出台新的《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或将原《暂行办法》修改完善,无论是新的《指导意见》还是原《暂行办法》修改完善稿,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该粗则粗,该细则细。
座谈会由市发改委综合改革处赵义怀处长主持。市发改委吕萍、崔亚军,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姚康镛、宰春金参加了座谈会并发了言。
(宰春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