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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专家谈
发行时间:2009-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上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在我国广袤的大地上涌现出一种适应于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的有效形式——股份合作制,成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重要途径。这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遍及城乡各地,并为党的十五大所肯定。1997912,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上海城乡从1986年起试点到九十年代推广,先后改制或组建万余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新的实现形式,也是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取得了成功经验和社会效益。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股份合作制政策已滞后于企业变化和发展,存在不少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深化改革。最近,上海市发改委综合改革处与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联合对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进行研究,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前景与趋势、困难与问题、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内容,倾听企业意见,与专家共同商讨。现将专家在研讨会上的意见及近年来本会与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两次跟踪研究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的建议摘录如下。

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专家谈

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结合

    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叶正茂认为,从企业制度分析有三种逻辑:一是公司制企业是由私人企业演变而来的,在那里是资本雇佣劳动;二是合作制企业是成员共同创办的,在那里是劳动雇佣资本;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是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结合,也就是上述前两种逻辑的结合。在资本的逻辑下,劳动者只能得到工资,得不到企业的剩余。我认为,企业劳动者不仅要得到工资,还应该得到剩余价值。我提出的共享利益,无论是人力资本,还是物力资本,都应当共享利益。改革开放中涌现的股份合作制,有投入人力资本的,有投入物力资本的,这种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企业的起因看,资本雇佣劳动,存在剥削。然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既体现资本雇佣劳动,又体现劳动雇佣资本,显示出它的优越性。企业职工作为持股人,既领取工资,又拿到红利,这是一种好的形式。但是,目前的股份合作企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股权不能转让、交易,二是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三是过分强调职工持股收入分配,四是完全民主的“一人一票”决策机制造成企业低效率。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如果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断创新,既允许职工股份转让有更大的选择权,社会个人股加入,允许设置集体股,又有适度的雇佣劳动,那么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深化改革无疑是有好处的。

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上海市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黄文忠认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风的又一体现。他说,党的十五大报告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应当作为准确界定股份合作制经济进而展开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一类是以“两个合作”为基本特征的,处于“为主的”地位;另一类是不以“两个合作”为基本特征的,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自然处于“为辅的”地位。将“需要提倡和鼓励”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各种各样”有待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加以区别开来。再从不同视角予以分别研究,用爱护的态度对待有待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引导它们走向“逐步完善”;用挑剔的眼光看待“尤其要提倡和鼓励”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使它们更加规范起来。

    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发起设立的起始人人数与身份,从一人、两人、三人到五人不等;二是股权设置上个人的持股差别倍数,从有限制的三倍、五倍、十倍,直到打破限制;三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方式,“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的组合比例,常有撞车现象,难以实现“有机结合”;四是收入分配上的“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比例组合,如何体现“按劳分配主体”是一个现实问题。

    黄教授说,要理性地进行思考,规范发起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策。一是发起设立的人数不能低于五人。二是股权设置的倍数,如何切实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股份合作制。应当明文规定不允许设立“官员”干股、权力股,也不允许某些潜规则肆意横行。三是设定“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的组合比例,明确组合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借以保护职工和大股东两个积极性。既不能让“一股一票”所占比例大到削弱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也不能让“一人一票”所占比例大到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以致宁可撤资单干,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四是收入分配上,有必要规定“按劳分配主体”的具体体现。企业利润在扣除各项按规定扣除的项目以后,用于按劳分配的部分大于按股分红的部分;企业大多数职工的个人收入中按劳分配部分超过股金红利收入。五是股份合作制的特殊性决定了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企业制度的和谐相处,需要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人”做出有倾向于“姓公”的硬性要求,即对投资者要求少向市场看齐,甘愿只拿低于平均利润率的红利,要有为弱势群体作贡献的精神;对经营者要求具有奉献精神,甘愿为集体利益而牺牲部分个人利益。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就能成为成功的股份合作制经济。

“两个联合”是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的趋势与条件

    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陶友之认为,十多年来“两个联合”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经历了一个由高潮到低潮的发展过程。目前,甚至处于停滞、萎缩状态,使有些人感到迷惑。毛泽东同志对股份合作制经济作过研究,提出股份合作制可以是以私有制为主的,可以是以公有制为主的,并提倡在解放区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从性质上讲,股份合作制有三种形式,即第一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劳动者的股份占50%以上;第二种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劳动者的股份占三分之一以上;第三种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劳动者的股份占10%以下。从形式上讲,股份合作制既可以是“两个联合”,也可以是某一方面的联合,或劳动联合,或资本联合。

    他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设立的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和传统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先天不足,它不是自愿组合,而是奉命改革的捏合,缺少联合的内在基础,缺乏走共同富裕的思想基础,面临着大浪淘沙的筛选。

    他认为,“两个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能茁壮成长,关键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需有舆论引导。从党中央到国务院,要像对个体、私营经济那样强烈的舆论引导,“两个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就能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第二需有政策支持。浙江温州、广东等地的个体、私营经济为什么会一马当先,率先发展,就在于当地政府的扶持政策到位、持续。“两个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同样需要有政府的政策扶持,才会有大的发展。第三需有走共富之路的带头人。“两个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有无为共同利益谋福祉的带头人,成为企业能否兴起、持久发展的决定因素。而这,除了党和政府加强对干部教育外,还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动员和选择干部,培养他们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带头人:一是从公务员、经济管理干部中物色,二是从街道里弄干部中动员,三是从有关企业的党员、积极分子中动员,鼓励他们出来创业。创业的主要目的是带动企业职工共同致富。

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和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于2003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跟踪研究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主要是:

    1、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探索,要从公有制理论和实践创新的角度,予以科学总结和提升。从企业制度创新的趋势看,合作制和公司制的融合是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和运行优势,劳动、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并按照贡献大小共享利益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益机制;从企业文化建设的角度看,股份合作制所倡导的自愿自主、互助合作、民主公平、集体主义、共同富裕的价值观和道德理念是人类先进文化的一种体现。对我国股份合作企业目前存在的政策法规滞后,理论研究和政府管理缺失,企业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有待厘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等问题,政府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深化改革指导性的政策意见。

    2、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制度完善,应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制定指导意见或若干规定。具体建议是:

    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和合作制原则,进一步清晰产权关系,从切实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完善职工持股制度。

    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可以选择变更为公司制企业,也可以选择继续完善股份合作制,进一步规范企业章程、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管理办法和内部分配制度等;经济困难,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应及时退出市场。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确定资产归属,厘清产权关系,稳妥处理过去遗留的各种问题,体现让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精神。对企业不同时期的职工,要根据他们劳动和资本要素的贡献大小,落实他们的合法权益。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按照公司制和合作制结合的原则,根据新情况修订企业章程,继续完善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完善劳动要素和其他要素分享企业收益的分配制度,企业分配中,在岗职工股东除了以股份分红外,还可以劳动分红的形式分享企业收益。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可以建立经营者骨干的股权激励机制,也可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经营责任奖励制等。

(骆德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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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专家谈
发行时间:2009-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上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在我国广袤的大地上涌现出一种适应于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的有效形式——股份合作制,成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重要途径。这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遍及城乡各地,并为党的十五大所肯定。1997912,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上海城乡从1986年起试点到九十年代推广,先后改制或组建万余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新的实现形式,也是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取得了成功经验和社会效益。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股份合作制政策已滞后于企业变化和发展,存在不少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深化改革。最近,上海市发改委综合改革处与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联合对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进行研究,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前景与趋势、困难与问题、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内容,倾听企业意见,与专家共同商讨。现将专家在研讨会上的意见及近年来本会与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两次跟踪研究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的建议摘录如下。

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专家谈

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结合

    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叶正茂认为,从企业制度分析有三种逻辑:一是公司制企业是由私人企业演变而来的,在那里是资本雇佣劳动;二是合作制企业是成员共同创办的,在那里是劳动雇佣资本;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是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结合,也就是上述前两种逻辑的结合。在资本的逻辑下,劳动者只能得到工资,得不到企业的剩余。我认为,企业劳动者不仅要得到工资,还应该得到剩余价值。我提出的共享利益,无论是人力资本,还是物力资本,都应当共享利益。改革开放中涌现的股份合作制,有投入人力资本的,有投入物力资本的,这种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企业的起因看,资本雇佣劳动,存在剥削。然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既体现资本雇佣劳动,又体现劳动雇佣资本,显示出它的优越性。企业职工作为持股人,既领取工资,又拿到红利,这是一种好的形式。但是,目前的股份合作企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股权不能转让、交易,二是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三是过分强调职工持股收入分配,四是完全民主的“一人一票”决策机制造成企业低效率。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如果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断创新,既允许职工股份转让有更大的选择权,社会个人股加入,允许设置集体股,又有适度的雇佣劳动,那么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深化改革无疑是有好处的。

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上海市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黄文忠认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风的又一体现。他说,党的十五大报告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应当作为准确界定股份合作制经济进而展开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一类是以“两个合作”为基本特征的,处于“为主的”地位;另一类是不以“两个合作”为基本特征的,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自然处于“为辅的”地位。将“需要提倡和鼓励”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各种各样”有待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加以区别开来。再从不同视角予以分别研究,用爱护的态度对待有待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引导它们走向“逐步完善”;用挑剔的眼光看待“尤其要提倡和鼓励”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使它们更加规范起来。

    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发起设立的起始人人数与身份,从一人、两人、三人到五人不等;二是股权设置上个人的持股差别倍数,从有限制的三倍、五倍、十倍,直到打破限制;三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方式,“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的组合比例,常有撞车现象,难以实现“有机结合”;四是收入分配上的“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比例组合,如何体现“按劳分配主体”是一个现实问题。

    黄教授说,要理性地进行思考,规范发起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策。一是发起设立的人数不能低于五人。二是股权设置的倍数,如何切实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股份合作制。应当明文规定不允许设立“官员”干股、权力股,也不允许某些潜规则肆意横行。三是设定“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的组合比例,明确组合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借以保护职工和大股东两个积极性。既不能让“一股一票”所占比例大到削弱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也不能让“一人一票”所占比例大到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以致宁可撤资单干,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四是收入分配上,有必要规定“按劳分配主体”的具体体现。企业利润在扣除各项按规定扣除的项目以后,用于按劳分配的部分大于按股分红的部分;企业大多数职工的个人收入中按劳分配部分超过股金红利收入。五是股份合作制的特殊性决定了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企业制度的和谐相处,需要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人”做出有倾向于“姓公”的硬性要求,即对投资者要求少向市场看齐,甘愿只拿低于平均利润率的红利,要有为弱势群体作贡献的精神;对经营者要求具有奉献精神,甘愿为集体利益而牺牲部分个人利益。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就能成为成功的股份合作制经济。

“两个联合”是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的趋势与条件

    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陶友之认为,十多年来“两个联合”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经历了一个由高潮到低潮的发展过程。目前,甚至处于停滞、萎缩状态,使有些人感到迷惑。毛泽东同志对股份合作制经济作过研究,提出股份合作制可以是以私有制为主的,可以是以公有制为主的,并提倡在解放区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从性质上讲,股份合作制有三种形式,即第一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劳动者的股份占50%以上;第二种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劳动者的股份占三分之一以上;第三种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劳动者的股份占10%以下。从形式上讲,股份合作制既可以是“两个联合”,也可以是某一方面的联合,或劳动联合,或资本联合。

    他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设立的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和传统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先天不足,它不是自愿组合,而是奉命改革的捏合,缺少联合的内在基础,缺乏走共同富裕的思想基础,面临着大浪淘沙的筛选。

    他认为,“两个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能茁壮成长,关键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需有舆论引导。从党中央到国务院,要像对个体、私营经济那样强烈的舆论引导,“两个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就能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第二需有政策支持。浙江温州、广东等地的个体、私营经济为什么会一马当先,率先发展,就在于当地政府的扶持政策到位、持续。“两个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同样需要有政府的政策扶持,才会有大的发展。第三需有走共富之路的带头人。“两个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有无为共同利益谋福祉的带头人,成为企业能否兴起、持久发展的决定因素。而这,除了党和政府加强对干部教育外,还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动员和选择干部,培养他们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带头人:一是从公务员、经济管理干部中物色,二是从街道里弄干部中动员,三是从有关企业的党员、积极分子中动员,鼓励他们出来创业。创业的主要目的是带动企业职工共同致富。

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和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于2003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跟踪研究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主要是:

    1、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探索,要从公有制理论和实践创新的角度,予以科学总结和提升。从企业制度创新的趋势看,合作制和公司制的融合是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和运行优势,劳动、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并按照贡献大小共享利益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益机制;从企业文化建设的角度看,股份合作制所倡导的自愿自主、互助合作、民主公平、集体主义、共同富裕的价值观和道德理念是人类先进文化的一种体现。对我国股份合作企业目前存在的政策法规滞后,理论研究和政府管理缺失,企业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有待厘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等问题,政府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深化改革指导性的政策意见。

    2、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制度完善,应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制定指导意见或若干规定。具体建议是:

    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和合作制原则,进一步清晰产权关系,从切实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完善职工持股制度。

    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可以选择变更为公司制企业,也可以选择继续完善股份合作制,进一步规范企业章程、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管理办法和内部分配制度等;经济困难,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应及时退出市场。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确定资产归属,厘清产权关系,稳妥处理过去遗留的各种问题,体现让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精神。对企业不同时期的职工,要根据他们劳动和资本要素的贡献大小,落实他们的合法权益。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按照公司制和合作制结合的原则,根据新情况修订企业章程,继续完善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完善劳动要素和其他要素分享企业收益的分配制度,企业分配中,在岗职工股东除了以股份分红外,还可以劳动分红的形式分享企业收益。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可以建立经营者骨干的股权激励机制,也可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经营责任奖励制等。

(骆德芸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