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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有资产法时机已经成熟
发行时间:2007-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制定国有资产法时机已经成熟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清泰日前表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国资立法的时机也已经成熟。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保护国有财产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只是为不同所有制条件下财产的自由交换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平台,它没有也不可能针对国有财产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所以,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迫切需要针对国有资产制定特别的法律,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供具体的法律规则。

  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确认的一般规则,为所有权的变动提供法律依据。而国有资产法则对国有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权利的确认、国有资产的交易、国有资产的经营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是非常特别的法律。从立法宗旨来看,它应当属于经济法;但是从管理体制来看,它又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国有资产法将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有资产的经营合二为一,那么,国有资产法又包含着民商法的部分内容。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成果,国有资产法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社会关系,通过完善的法律条文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法必须对国有资产的变动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定。所以,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改革,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法实施之后,个别政府官员暗箱操作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国有资产的任何变动决议都必须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将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

制定国有资产法时机已经成熟
发行时间:2007-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制定国有资产法时机已经成熟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清泰日前表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国资立法的时机也已经成熟。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保护国有财产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只是为不同所有制条件下财产的自由交换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平台,它没有也不可能针对国有财产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所以,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迫切需要针对国有资产制定特别的法律,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供具体的法律规则。

  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确认的一般规则,为所有权的变动提供法律依据。而国有资产法则对国有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权利的确认、国有资产的交易、国有资产的经营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是非常特别的法律。从立法宗旨来看,它应当属于经济法;但是从管理体制来看,它又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国有资产法将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有资产的经营合二为一,那么,国有资产法又包含着民商法的部分内容。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成果,国有资产法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社会关系,通过完善的法律条文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法必须对国有资产的变动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定。所以,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改革,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法实施之后,个别政府官员暗箱操作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国有资产的任何变动决议都必须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将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