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加强保护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问题,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物权法还指出,如果以集体名义作出的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可以上诉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些规定加强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