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合作社的产权结构
陈建华
农民合作社的产权结构是建立管理结构的基础,对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有直接影响。我国的社会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各地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实践中农民合作社类型多样。深入分析其产权结构类型及运行机制,对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法》),指导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具有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
《农民合作社法》实施八年来,在各级政府鼓励引导下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按照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划分,不仅有能人带动、企业带动、项目带动等类型,还有股份合作、社区合作、联合社等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管理模式。
一、发起人带动型
这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发起人对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发起人主体可以分为三类:能人带动型、企业带动型、项目依托型。
1.能人带动型
农民办合作社需要有能人发起,这些能人主要是具有技术、市场、资金的农村能人和村干部等,我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社属于这种类型。合作社的产权结构有成员入社时缴纳大致相等的股金,以及由发起人及核心人员出资,绝大多数社员入社不入股,或者只是象征性出一点资格股两种情况。
由合作社成员共同出资成立的合作社,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与合作社的联系比较紧密。合作社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返还比例高于按股金分红。
目前,农民合作社社员普遍存在“利益共享、风险不担”的意识。由能人发起成立的合作社大多数是由发起人及核心人员出资,社员入社未入股,主要是通过购买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享受优惠服务。合作社出资人之间是合伙关系,与社员主要是服务关系。合作社对社员的组织管理效率总体较低,内部民主管理和盈余返还机制未形成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或者合作社运行模式。
2.企业带动型
龙头企业为了获得稳定的加工原料或者享受优惠政策领头创办合作社,或者以“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形式与合作社联合发展产业。由于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优势,在合作社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这类合作社多数利益联结机制较为松散,成员的生产经营相对独立,农户只是通过企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虽然合作社章程规定分配坚持按交易额返还原则,但企业的逐利性易使利益返还虚化,农产品多时还会在价格上打折扣;社员也会受利益驱使,农产品少时将产品卖给出价高的收购商。
3.项目依托型
2010年5月4日,农业部等六部委发出《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对农民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黑龙江省安排财政资金75亿元,在全省扶持成立了558个农机专业合作社,为社员和周边地区农民提供深耕、播种、收割等农机服务。
《农民合作社法》和中央相关文件规定,财政扶持资金投入到合作社应当量化平均到每个社员,形成的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由于其资产主要是政府投入,社员投资入股较少,各地对政府投入合作社的资产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产生的效益是否应该提取折旧,利益怎样平均分配给社员,有关部门如何实行监督和管理等,在理解和执行中还有差异。合作社资产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实际操作中互相交织,管理权主要在村集体或核心社员,政府部门干预较多,农民参与管理程度比较低。
二、股份合作型
为了适应农民对财产性资源合作的需求,各地出现了许多农民股份合作社。按照合作的要素不同,有资金股份合作和资源股份合作两种形式。
1.资金股份合作
合作社社员有资金入股,在生产合作的同时开展信用合作。按照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性质,实行按交易额分红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从总体看,农民合作社发展缺少资金是主要矛盾,普通社员投资数额较小的资格股获得社员资格,或将少量闲散资金入股,目的是获得贷款资格或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回报。因此,这类合作社发起人股东和一部分(低于社员总数的20%)非农民身份的社员在投资股中往往占较大的比重,在合作社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2.资源股份合作
资源股份合作主要是土地、林地、水面或其它生产资料。农(林、水)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户将承包的土地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或者对外转包经营,社员按股分红。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管理模式。其它生产资料有农业机械、农业设施等,采取折价入股方式参与合作社经营和分配。到2012年底,江苏省农地股份合作社5400个,入股土地面积达350万亩。
股份合作社产权清晰,分配以投资额的多少作为主要依据。虽然以资本联合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合作社“以劳动联合为主,资本联合为辅”的原则,但是从资源配置和经营效率角度来看,这种分配机制实现了按资分配(股息)和按劳分配(交易量、贡献程度)相结合,对于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激励和促进作用。
股份合作社要防止资本、技术、人力等资源集中在少数大股东,影响社员参与决策和管理。此外,股份分红为主的利益分配机制如果不加规范,可能会使资本联合的利益驱逐劳动联合的利益,使合作社异化成为股份制企业性质。
三、社区合作型
这类合作社是社区性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普遍是由村集体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量化折股,分资到民,归入新组建的股份合作社管理。现阶段社区股份合作社在江苏、浙江等地有大量探索实践,2012年江苏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3693个,量化净资产总额达395亿元。2007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明确村经济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2012年,全省30058个村经济合作社实现收入281亿元,村均用于农业服务支出6万元。也有一些地区将经营性资产与土地资源捆绑在一起成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如枣庄市东山亭社区股份合作社设置个人股和集体股,个人股占总股份的70%,集体股占30%;个人股股东3178人1632392股,净资产16323920元;集体股735308股,净资产7353080元。合作社从事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物业和市场管理,为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服务等项目。
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建立在集体资产较为雄厚的基础上,有效解决了村级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收益分配不规范、资本保值增值难度大等问题。
四、合作社联合型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较快。参加联合社的成员主要是规模较小的合作社,有的联合社还出现了种植业、畜牧业与流通、加工业跨行业合作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与重组,合作内容由生产领域向生产、流通、加工、信息、信用合作等多个领域延伸。
如北京市密云县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积极引导和鼓励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相关市场主体联合与合作,板栗、奶牛、红薯、旅游产业都组建了联合社。板栗联合社由全县117个板栗合作社组成,入社农户4.5万户,种植面积30万亩。联合社从建立信息收集点,向基层社发布板栗销售指导价做起,进而为外省市企业代收板栗,又发展到统一销售板栗。奶牛联合社有8个奶牛合作社组成,开展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指导、标准化饲养以及鲜奶成分测量、化验、定级,统一防疫,统一鲜奶收购和销售等服务,鲜奶占到了全县总产量的70%以上。红薯联合社由11个红薯合作社组成;旅游联合社由8个村的旅游合作社组成。逐步形成了“生产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营销在联合社”的运行模式。
(作者为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