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的说明(2015)
发行时间:2015-08-20
网站编辑:黄文忠
来源:研究所

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的说明

黄文忠

  本会《章程》从1985年制订起,前后共修改4次,基本都是在换届时进行。现行《章程》是在2010年6月23日,即本会第五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30年来,历届修改的《章程》对规范本会的行为,拓展研究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成为本会的行为准则,我们应予以充分肯定。

  2010年版的《章程》,根据《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本次《章程》(草案)修改内容,主要是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重要系列讲话以及“四个全面”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合作经济改革的变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对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 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列入本会的宗旨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是对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章程》(草案)把原《章程》第一章第三条本会宗旨修改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探讨集体(合作)经济在改革发展中的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总结交流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和开放的经验,宏观上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微观上为集体(合作)企业服务,促进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2. 进一步体现开放办会精神,扩大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范围

  随着深化改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原来的集体企业大都改制为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或私人企业,还有一些企业经营亏损或在兼并整合中退出市场。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体现开放办会精神,《章程》(草案)第一章第二条表述为“本会是由本市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有志于研究发展集体(合作)经济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支持本会的其他组织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开放办会精神以及市社联规范文本的要求,本次《章程》(草案)明确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的入会条件,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会员为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有集体经济成分的混合所有制组织,政府指导集体(合作)经济发展的有关部门、热心集体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学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3. 更改本会办公场所

  2013年本会住所搬迁,《章程》(草案)第一章第五条修改为“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786弄67号”。

  4. 进一步明确本会主要任务

  “一网三刊”即“中国合作经济网”、《上海集体经济》杂志、“城镇合作经济信息”、“合作经济调研”,其中《上海集体经济》杂志是由本会主办的双月刊,其他是本会与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办公室、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共同主办或协办的。经过大家的支持和帮助,“一网三刊”已经成为国内或本市集体合作经济专业性强、影响力较大的宣传平台。因此从实际出发,本会《章程》(草案)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主要任务的表述更为全面,明确地修改为:“办好《上海集体经济》杂志、《合作经济调研》、《城镇合作经济信息》和‘中国合作经济网’,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集体(合作)经济的方针、政策,交流、推广集体(合作)经济经验,沟通集体(合作)经济信息”。

  5. 按照《章程示范文本》(2014年版)规范相关内容的表述

  按照《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2014年版)的要求,《章程》(草案)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主要是第二章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遵守的行为准则”,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二条“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本会负责人”、第三十三条“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

  按照《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2014年版)的要求,本会《章程》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修改较多,从原先的12条精简为10条,在保留原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为此,本次《章程》(草案)作了相应的补充修改。

  在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本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上,我们对《章程》(草案)和修改《章程》说明的初稿进行先期讨论,根据上海市社联的要求,又作了修改,从而形成今天提交大会的《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草案)。

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的说明(2015)
发行时间:2015-08-20
网站编辑:黄文忠
  
来源:研究所

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的说明

黄文忠

  本会《章程》从1985年制订起,前后共修改4次,基本都是在换届时进行。现行《章程》是在2010年6月23日,即本会第五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30年来,历届修改的《章程》对规范本会的行为,拓展研究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成为本会的行为准则,我们应予以充分肯定。

  2010年版的《章程》,根据《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本次《章程》(草案)修改内容,主要是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重要系列讲话以及“四个全面”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合作经济改革的变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对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 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列入本会的宗旨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是对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章程》(草案)把原《章程》第一章第三条本会宗旨修改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探讨集体(合作)经济在改革发展中的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总结交流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和开放的经验,宏观上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微观上为集体(合作)企业服务,促进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2. 进一步体现开放办会精神,扩大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范围

  随着深化改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原来的集体企业大都改制为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或私人企业,还有一些企业经营亏损或在兼并整合中退出市场。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体现开放办会精神,《章程》(草案)第一章第二条表述为“本会是由本市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有志于研究发展集体(合作)经济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支持本会的其他组织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开放办会精神以及市社联规范文本的要求,本次《章程》(草案)明确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的入会条件,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会员为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有集体经济成分的混合所有制组织,政府指导集体(合作)经济发展的有关部门、热心集体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学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3. 更改本会办公场所

  2013年本会住所搬迁,《章程》(草案)第一章第五条修改为“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786弄67号”。

  4. 进一步明确本会主要任务

  “一网三刊”即“中国合作经济网”、《上海集体经济》杂志、“城镇合作经济信息”、“合作经济调研”,其中《上海集体经济》杂志是由本会主办的双月刊,其他是本会与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办公室、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共同主办或协办的。经过大家的支持和帮助,“一网三刊”已经成为国内或本市集体合作经济专业性强、影响力较大的宣传平台。因此从实际出发,本会《章程》(草案)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主要任务的表述更为全面,明确地修改为:“办好《上海集体经济》杂志、《合作经济调研》、《城镇合作经济信息》和‘中国合作经济网’,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集体(合作)经济的方针、政策,交流、推广集体(合作)经济经验,沟通集体(合作)经济信息”。

  5. 按照《章程示范文本》(2014年版)规范相关内容的表述

  按照《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2014年版)的要求,《章程》(草案)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主要是第二章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遵守的行为准则”,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二条“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本会负责人”、第三十三条“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

  按照《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2014年版)的要求,本会《章程》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修改较多,从原先的12条精简为10条,在保留原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为此,本次《章程》(草案)作了相应的补充修改。

  在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本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上,我们对《章程》(草案)和修改《章程》说明的初稿进行先期讨论,根据上海市社联的要求,又作了修改,从而形成今天提交大会的《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