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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2015)
发行时间:2015-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llective Economy Research Socity ;又名上海市合作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operative Economy Research Socity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有志于研究发展集体(合作)经济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支持本会其他组织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探讨集体(合作)经济在改革发展中的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总结交流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和开放的经验,宏观上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微观上为集体(合作)企业服务,促进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786弄67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集体(合作)经济理论、法规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探索集体资本、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形式;

  (二) 调查研究集体(合作)经济改革、集体(合作)资产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建议,当参谋;

  (三) 办好《上海集体经济》杂志、《合作经济调研》、《城镇合作经济信息》和“中国合作经济网”,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集体(合作)经济的方针、政策,交流、推广集体(合作)经济经验,沟通集体(合作)经济信息;

  (四) 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集体(合作)经济知识,培训专业人才;

  (五) 参加全国和地区性集体(合作)经济研讨会,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 承担有关单位和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探索研究集体(合作)经济理论、法规和实践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推动集体(合作)经济发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为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有集体经济成分的混合所有制组织,政府指导集体(合作)经济发展的有关部门、热心集体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学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二) 个人会员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长期从事集体(合作)经济工作、有丰富经验、具有一定影响的管理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 有阅取本会编印、发行的刊物和有关资料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十)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免;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本会负责人,须在选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咨询服务部、学术部、编辑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分支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事项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5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2015)
发行时间: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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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llective Economy Research Socity ;又名上海市合作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operative Economy Research Socity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有志于研究发展集体(合作)经济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支持本会其他组织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探讨集体(合作)经济在改革发展中的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总结交流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和开放的经验,宏观上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微观上为集体(合作)企业服务,促进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786弄67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集体(合作)经济理论、法规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探索集体资本、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形式;

  (二) 调查研究集体(合作)经济改革、集体(合作)资产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建议,当参谋;

  (三) 办好《上海集体经济》杂志、《合作经济调研》、《城镇合作经济信息》和“中国合作经济网”,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集体(合作)经济的方针、政策,交流、推广集体(合作)经济经验,沟通集体(合作)经济信息;

  (四) 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集体(合作)经济知识,培训专业人才;

  (五) 参加全国和地区性集体(合作)经济研讨会,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 承担有关单位和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探索研究集体(合作)经济理论、法规和实践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推动集体(合作)经济发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为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有集体经济成分的混合所有制组织,政府指导集体(合作)经济发展的有关部门、热心集体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学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二) 个人会员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长期从事集体(合作)经济工作、有丰富经验、具有一定影响的管理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 有阅取本会编印、发行的刊物和有关资料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十)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免;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本会负责人,须在选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咨询服务部、学术部、编辑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分支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事项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5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