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兰和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模式比较
荷兰和日本都属于人多地少的国家,农业生产组织规模普遍较小,与我国情况相近。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荷兰和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这两个国家农业合作社组织模式不同,发挥作用不同,其农业国际竞争力也出现了较大差异。
一、荷兰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模式
1.组织结构。荷兰合作社都是作为特殊独立法人而存在,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互助共利的特殊经济组织。合作社不依托政府,没有任何官方色彩,主要目的是把分散的农户与大市场联结起来,增强农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它的设立根据荷兰的合作社法,遵从独立性、自愿性、民主性、紧密性、非资本获利性和公平性等6项基本原则。
2.管理形式。荷兰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公司的高层管理(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合作社所有的经营活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完全以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合作社日常管理机构建有完整的服务体系、推广体系、检测体系、信贷体系、市场体系和信息系统,对社员实行全程化服务。合作社管理包括交售商品的权利与义务,内部财务审计,合作社的成员利润分配,以及实行监督和仲裁合作社的内部事务等。
3.运行特点。一是专业化生产服务。农户实行专业化生产,合作社实行专业化服务,农户按照不同品种分工和不同工序分工,通过合作社从而使单个农场的小生产像现代大型企业一样组成条条“生产流水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二是一体化加工销售配送服务。合作社一般都拥有仓库、加工厂、运输车队以及拍卖(销售)场所,农民能够分享到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和销售环节近40%的利润,合作社因此赚取更多服务利润。三是社会化金融服务。荷兰的500多家独立的合作信贷组织和一些合作社的金融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组成了兰伯合作银行,统一服务于社员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包括保险、租赁、投资、农产品国际贸易等各种金融活动。四是市场化外部运营。政府对农业合作社除了给予少量的税收优惠外,没有任何其他资助和补贴。合作社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运用市场手段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增强竞争力来生存发展。
二、日本农协的组织模式
1.组织形式。日本农协是按照一定的行政等级组织的,分为三大层次:一是市、町、村级,以农户为会员,设基层农协;二是都、道、府、县级(相当于我国的省级),以基层农协为会员,组成县级联合会;三是中央级,是以县级联合会为会员,组成全国联合会。上一层级的农协对下一层级的农协有着一定的管理与指导关系。
2.主要职能。日本农协的职能范围广泛,除了向成员供应生产、生活资料和销售农产品外,还包括为其成员提供信贷、保险等服务。为了改善农协成员的生活,农协还专门设立了指导事业,指导内容包括营农指导、生活指导和管理指导。农协的活动渗透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职能是全方位的,具有浓重的社会组织色彩。
3.管理运营。一是实行民主办社和管理。农协的协同组合原则是一人一票制、不按出资额分红、按利用额度分红、加入和退出自由等。组合目的不以营利为核心,而是增加社员之间的共同利益。二是建立监察员制度。全国农协联合会设立监察员制度,深入各地对日本农协的活动尤其是财务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三是有着较强的官办色彩。日本的农协对政府存在很大的依赖性,具有作为国家实施农业政策的一个辅助机构的性质。从农协的资金来源上来说,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农业协同组合法》明确规定,政府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应当给予农协以中央事业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