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学说中的“集体所有制”
和“集体经济”概念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 韩元钦
从上世纪80年代起,伴随着城乡集体经济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人们开始探索和完善集体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开始追本溯源,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研究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的概念。过去,人们从来未曾怀疑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理论的重要支点之一。在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中,“集体经济否定论”时低时高,“集体经济消亡论”未曾间断。近几年来,有的学者竟然说“从理论上看,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与全民所有制这些概念,根本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原意”,“是斯大林的发明创造。”于是,有些人把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说成是“误区”,这是没有根据的。这里,我们先就马克思关于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概念的使用情况做些考察。
一、在成书于1867年7月的《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写过:“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829页)。在随后由马克思亲自修订并于1872年9月至1875年11月陆续分册出版的《资本论》法文版第一卷中,则将这句话直接写作:“私有制是集体所有制的对立物,它只存在于劳动工具和劳动的其他外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马克思《资本论》法文版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月版824页)。
“集体的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在这里有着未加修饰的表述。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集体所有制”,是相对于“私有制”的范畴。就是说,它所指的所有制,不是私有制,而是归大家、归社会、归人民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即公共所有制,公有制。这可以看作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明确肯定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地位的文字。
二、在写于1874~1875年初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马克思写道:“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居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像法国到现在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因为私有者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在从他们的状况来看他们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租佃资本家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和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制;尤其不能象巴枯宁的革命进军那样用简单地把大地产交给农民以扩大小块土地的办法来巩固小块土地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634~635页)。
这里讲的“集体所有制”,在概念上,比较上述直接等同于“公有制”范畴的表述前进了一步。它已是区别于“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另一种类型的公有制形式。这样的概念,同20世纪以来一直通行的集体所有制概念,其含义已完全相同。或者说,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对于至今流行的“集体所有制”概念的首次明确表述。这一表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它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逐步对农民做出雇佣工人、小农、中农和大农的阶级分析之后,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上,首次针对小农提出的改造其小土地私有制的道路、原则和措施。而在这种改造中,马克思又是将集体所有制与合作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可以明确地见证于马克思上述引文之后的下述文字:“在集体所有制下,所谓的人民意志就会消失,而让位于合作社的真正意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637页)。就是说,小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所采取的是合作社形式。这里的集体所有制,就是以合作社为单位的共同所有制。
三、马克思在1880年5月起草的《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中写道:“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1)个体占有方式,这种方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现象而存在,并且日益为工业进步所排斥;(2)集体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发展为这种方式创造了物质的和精神的因素;鉴于这种集体占有制只有通过组成为独立政党的生产者阶级——无产阶级的革命活动才能实现;……法国工人社会主义者提出其经济方面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全部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264页)。
首先,集体占有方式、集体占有制、集体所有制三种表述,在这里是作为类同概念使用的。而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占有制度,本来就都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内容。其次,这里讲的是“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的方式,属于生产者以外的社会阶级、阶层、成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或占有制,此处没有涉及。再次,这里的集体占有方式,不是生产者的个体私有制,而是生产者的公共所有制。这种公有制,是部分生产者的集团所有制,还是全体生产者的公共所有制,此处未加区分。这进一步表明了,集体所有制概念中的“集体”一词,是可以做出不同范围界定的伸缩性很大的词汇。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曾经经历过的“三级所有”,基层社所有和联社所有等等,都证明了集体所有制范围界定的多样性思维是很有见地的。
四、1881年2~3月,马克思在准备给俄国女革命家维·伊·查苏利奇回信所拟写的四个草稿中,对俄国的农民公社做出了内容丰富的综合性概述。那里使用了“集体生产”、“集体所有制”、“集体耕作”、“俄国‘农村公社’的集体占有制”、“集体占有”、“集体经济”、“集体经营”、“集体劳动”、“集体行动方式”、“集体耕种”、“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集体原则”、“集体作业”等等涉及“集体”的概念。这可以看作是“集体经济”概念的一个内容丰富的小文库。文库能够给予的启示很多,主要有:
第一,在人们通常接触较多的马克思文献中,集体所有制概念出现的机率较高,集体经济概念出现的机率较低。马克思说:“撇开目前压迫着俄国‘农村公社’的一切灾难而来注意一下它的构成形式和历史环境,那末应当承认,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一看就很清楚是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此外,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而且俄国农民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在排水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事业方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经营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437~438页)。
第二,这里涉及的主要社会制度是俄国当时的公社制度。由于历史的局限,俄国公社具有十足的封闭性。在这种条件下,不言而喻,所谓“集体”指的就是以单个公社为范围的集体。这里的集体所有制就是公社所有制;它只是前引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里讲到的“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一种类型。这里的集体生产,就是由公社共同进行的生产;这里的集体耕作、集体耕种、集体作业、集体劳动等等,都是对共同进行的集体生产不同侧面的表述。“集体经济”,则不仅涵盖这里所说的诸多集体生产范畴,而且还可以涵盖“集体经营”、“集体占有”等范畴。“集体经济”是一个综合性更高的概念。
第三,马克思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原始公社都是按着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相反,它们有好多种社会结构,这些结构的类型、存在时间的长短彼此都不相同,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俄国的公社就是通常称作农业公社的一种类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448页)。这里所说的原始公社的“形式”,即它们的“社会结构”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这种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多种形式,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区分为“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其主要结构类型分析如下:(1)它们的所有者成员,可以是建立在血统亲属关系之上的社员,也可以是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2)房屋可以是集体所有、集体居住;也可以是“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归农民私有;还可以是介于这二者之间的房屋仍归集体所有,但不集体居住,而是定期改换占有者,即房屋的“个人使用权”和公有制相结合。(3)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有更多的形式:全部土地集体所有,集体耕作;宅旁园地私有私用,其他土地公有,共同耕作;在“各氏族和血统亲属联合之间每年重分土地,但不是在公社各个成员之间重分”;耕地仍归公社所有,但定期在社员之间重分,农民自己耕种分给他的土地;耕地变成私有财产,而森林、牧场、荒地仍为公社所有,农民共同使用……(4)牲畜、货币、以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的所有制,也有不同的形式:早期无疑是公社集体所有制;后来,在公社内部的“小土地经济”或“小土地劳动”出现以后,先是土地产品的私有,随之是牲畜、货币等不受公社控制的动产的私有;动产的私有和积累,又成为破坏原始公社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重要因素。上述四点关于原始公社社会结构形式的分析,在理论上为我们区分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的本质规定和实现形式,提供了方法和范例。
第四,在论述俄国农业公社可能的发展前景时,马克思多次谈到“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相类同的关系。例如,他在回信一稿中首先回顾了原始公社的“合作生产”,那里写道:“……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只有产品才拿来分配。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十九卷434页)。此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马克思又写道:“……土地公有制使它有可能直接地、逐步地把小土地个别耕作变为集体耕作,并且俄国农民已经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实行着集体耕作。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适合于大规模地使用机器。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有助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向合作经济过渡……”(同上书435页)。这里讲到了与“小土地经济”相对立、与“集体耕作”相类同的“合作经济”概念。在展开论述“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时,又在类同的意义上使用着“集体劳动”和“合作劳动”的概念(参阅上书438页)。在回信二、三稿中,马克思也讲到“合作生产”、“合作劳动”等范畴。很明显,这些范畴都没有偏离“集体经济”相关概念的任何迹象。因为它们都是在与公社集体所有制相关联、与“集体耕种”、“集体作业”相类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回信三稿精辟地写道:俄国公社的“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又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物质条件。因此,它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果。”(同上书451页)。
“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类同化,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因为一方面,这种相通,是对“集体经济”范围的进一步界定,即集体经济已不再是既包括单个集团所有制、又包括全社会、全民族、全体人民的共同所有制在内的公有制,而是专指合作组织内部的公有制。另一方面,这种相通,也是对“合作经济”性质和内容的界定,即合作经济是具有集体劳动、集体生产、集体作业、集体耕作等等集体行为的组织。它当然也还包含着集体经营、集体占有等所有制内容。“合作经济”在历史上有过自己不同的集体形式,诸如早期是以原始公社为范围的集体组织;后来是如俄国公社里的劳动组合那样的集体组织;再后来则是近现代合作社那样有着明确约定的集体行为和集体制度的组织。将来还可以包括想象中的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的带有更多集体特征的合作社组织。无论是此处所述的广义的合作经济,还是近现代意义的合作社经济,在客观上都是同一定的集体行为、集体组织、集体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不对“集体经济”作特殊界定,而又断然主张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分开,只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