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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意见
发行时间:2014-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4)1号)精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发布沪委发(2014)2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全文分九方面三十二条。

  一、明确农业农村工作总体要求

  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上海农业农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力争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

  (一) 完善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制度。

  (二)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三、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三) 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四) 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五) 加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六) 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

  (七) 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

  (八)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九) 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和农业机械化。

  (十) 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四、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十一) 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

       (十二) 加强耕地质量保护。

       (十三) 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

       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制度改革

  (十四)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认真总结金山、奉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到2016年全面完成,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依托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继续健全公开的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流转土地奖补政策,促进土地公开、规范、有序流转。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跟踪、监测、分析。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流转诚信预警机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及时化解土地矛盾纠纷。

       (十五) 探索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积极争取国家试点,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试点,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在总结和完善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指标流转与实体流转相结合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

  (十六)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经国家批准,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积极稳妥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优先解决高压走廊、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等“三线”沿线农民的安居问题。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在有条件的地方继续开展农村宅基地归并试点。

  (十七)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抓紧修订有关政策,继续探索推进征地留用地、征地留房相关政策,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物业回购、资金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建立和完善征地批后告知程序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十八) 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松江区镇级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镇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涉农区县有序推进乡镇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界定工作,实施集体资金与财政资金分账管理。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和深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强对闵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经国家批准,在闵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内对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实行抵押、担保试点。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农经队伍体系建设。

  六、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十九)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力度,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村级农业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力度,按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要求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培养有志于务农的农村青年,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培养农业生产经营的新生力量。

  (二十) 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积极推广松江经验,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探索粮经型家庭农场、多种形式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合作社+家庭农场”、  “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形式联合共同发展,延伸产业链。引导农场经营者建立区域性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实行生产资料统一采购供应,增强生产经营成本核算,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扶持家庭农场通过建立生产、保鲜、储存、加工等配套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农民职业的吸引力。农民合作社重点由增加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努力促进其提升发展。以产业为纽带,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联社。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实施农业企业“走出去”战略,继续支持农业企业做强做大。进一步健全农业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强化农业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十一)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农业(林业)公共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继续在涉农区县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项目,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试验示范基地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鼓励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服务组织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积极发挥市农业气象中心的作用,构建都市现代农业气象监测网络,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加快推进标准化现代农业气象服务区县和气象灾害防御乡镇建设,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农资连锁经营配送、农机化作业、农机维修、农产品产销对接、农业废弃物处理等生产性服务。支持农机维修服务网络和区域特色农业产业研究机构建设。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

  (二十二)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面向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理顺管理体系,推进系统资源整合。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流通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七、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二十三) 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完善对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信贷扶持政策,健全涉农信贷损失补偿机制,促进涉农贷款稳定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服务“三农”新模式和新产品,推进银行网点社区化便利服务,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优化支付结算渠道。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差别监管体制。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服务农业贷款,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央行征信系统在上海农村地区的覆盖面,  降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接入门槛和收费标准。创新涉农贷款的新渠道,将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纳入银保联合项下的贷款担保范围,鼓励银行扩大贷款规模。鼓励有条件的涉农银行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拓展有效抵押物范围。

  (二十四)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本市农村金融管理体制,  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区县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企业通过国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等多种方式筹集发展资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十五) 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林业保险制度,加强农林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相关农业生产救助政策与农业保险参保程度相挂钩机制。加大农林业保险宣传力度,鼓励涉农区县在中央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外,根据地方农林业特色,适当扩大政府补贴的险种范围,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分散农业风险,维持农业保险可持续性。完善“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方案,创新适合家庭农场、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八、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二十六) 扎实推进农村综合帮扶工作。

  (二十七)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二十八)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九) 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九、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三十)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三十一) 健全基层民主制度。

  (三十二) 创新基层管理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领导农业农村发展的责任,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确保劲头不松懈、力度要加大、力量有加强。党政领导干部要把熟悉党的“三农”政策和国情农情作为必修课,把善于做好新时期“三农”工作当作基本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三农”工作的水平。要健全区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健全“三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动“三农”工作取得新成效,促进“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2013〕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缓解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国是人口大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居民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优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点或优先在中小城市发展,对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目标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把解决当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传统优势减弱、生存和发展压力增大、融资难等突出问题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切实加大扶持力度,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强公共服务,改善发展环境,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道路。

  (二) 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积极缓解当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生存和发展压力加大等问题,着力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形成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升素质、良好成长的发展环境。

  (三) 工作范围。把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百万元固定资产就业人数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营业收入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中小企业作为当前引导扶持的重点,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 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探索和应用先进适用的企业管理、产品生产和市场营销技术,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企业以并购、产业联盟等方式,培育发展优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劳动生产环境,实现绿色环保发展。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产业集聚发展道路。

  (二) 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诚信经营、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能力。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能力和企业间协作配套水平。

  (三) 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创建自主品牌。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在经济活动中注册和使用商标。支持企业改进竞争模式,提高其通过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和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政策措施

       (一) 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民间资本从事现代农业、基本生活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以及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二) 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动落实已出台的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取消各种违法违规收费项目,严格落实已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减免政策,把涉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作为治理“三乱”监督检查的重点。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三) 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截止到2014年底。

  (四) 缓解融资困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积极开发适合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合理确

定企业贷款利率。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积极开展融资培训及咨询服务,推动多种形式银企对接。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推动落实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等政策,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条件。推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或与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拓宽市场空间。支持企业到境外参展办展,开拓国际市场。

  (六) 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和仓储设施,积极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改善企业集聚发展环境,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立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鼓励有技术、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有序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 加强公共服务。支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平台积聚服务资源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类服务机构增强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支持行业特色鲜明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把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业绩考核的重点内容。鼓励信息化服务商搭建平台,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

  (八)加强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和配合,集聚各类资源,细化配套政策,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上海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意见
发行时间:2014-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4)1号)精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发布沪委发(2014)2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全文分九方面三十二条。

  一、明确农业农村工作总体要求

  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上海农业农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力争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

  (一) 完善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制度。

  (二)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三、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三) 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四) 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五) 加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六) 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

  (七) 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

  (八)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九) 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和农业机械化。

  (十) 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四、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十一) 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

       (十二) 加强耕地质量保护。

       (十三) 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

       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制度改革

  (十四)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认真总结金山、奉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到2016年全面完成,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依托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继续健全公开的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流转土地奖补政策,促进土地公开、规范、有序流转。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跟踪、监测、分析。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流转诚信预警机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及时化解土地矛盾纠纷。

       (十五) 探索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积极争取国家试点,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试点,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在总结和完善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指标流转与实体流转相结合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

  (十六)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经国家批准,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积极稳妥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优先解决高压走廊、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等“三线”沿线农民的安居问题。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在有条件的地方继续开展农村宅基地归并试点。

  (十七)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抓紧修订有关政策,继续探索推进征地留用地、征地留房相关政策,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物业回购、资金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建立和完善征地批后告知程序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十八) 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松江区镇级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镇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涉农区县有序推进乡镇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界定工作,实施集体资金与财政资金分账管理。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和深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强对闵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经国家批准,在闵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内对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实行抵押、担保试点。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农经队伍体系建设。

  六、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十九)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力度,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村级农业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力度,按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要求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培养有志于务农的农村青年,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培养农业生产经营的新生力量。

  (二十) 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积极推广松江经验,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探索粮经型家庭农场、多种形式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合作社+家庭农场”、  “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形式联合共同发展,延伸产业链。引导农场经营者建立区域性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实行生产资料统一采购供应,增强生产经营成本核算,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扶持家庭农场通过建立生产、保鲜、储存、加工等配套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农民职业的吸引力。农民合作社重点由增加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努力促进其提升发展。以产业为纽带,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联社。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实施农业企业“走出去”战略,继续支持农业企业做强做大。进一步健全农业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强化农业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十一)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农业(林业)公共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继续在涉农区县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项目,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试验示范基地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鼓励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服务组织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积极发挥市农业气象中心的作用,构建都市现代农业气象监测网络,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加快推进标准化现代农业气象服务区县和气象灾害防御乡镇建设,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农资连锁经营配送、农机化作业、农机维修、农产品产销对接、农业废弃物处理等生产性服务。支持农机维修服务网络和区域特色农业产业研究机构建设。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

  (二十二)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面向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理顺管理体系,推进系统资源整合。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流通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七、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二十三) 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完善对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信贷扶持政策,健全涉农信贷损失补偿机制,促进涉农贷款稳定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服务“三农”新模式和新产品,推进银行网点社区化便利服务,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优化支付结算渠道。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差别监管体制。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服务农业贷款,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央行征信系统在上海农村地区的覆盖面,  降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接入门槛和收费标准。创新涉农贷款的新渠道,将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纳入银保联合项下的贷款担保范围,鼓励银行扩大贷款规模。鼓励有条件的涉农银行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拓展有效抵押物范围。

  (二十四)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本市农村金融管理体制,  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区县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企业通过国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等多种方式筹集发展资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十五) 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林业保险制度,加强农林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相关农业生产救助政策与农业保险参保程度相挂钩机制。加大农林业保险宣传力度,鼓励涉农区县在中央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外,根据地方农林业特色,适当扩大政府补贴的险种范围,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分散农业风险,维持农业保险可持续性。完善“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方案,创新适合家庭农场、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八、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二十六) 扎实推进农村综合帮扶工作。

  (二十七)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二十八)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九) 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九、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三十)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三十一) 健全基层民主制度。

  (三十二) 创新基层管理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领导农业农村发展的责任,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确保劲头不松懈、力度要加大、力量有加强。党政领导干部要把熟悉党的“三农”政策和国情农情作为必修课,把善于做好新时期“三农”工作当作基本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三农”工作的水平。要健全区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健全“三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动“三农”工作取得新成效,促进“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2013〕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缓解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国是人口大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居民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优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点或优先在中小城市发展,对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目标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把解决当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传统优势减弱、生存和发展压力增大、融资难等突出问题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切实加大扶持力度,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强公共服务,改善发展环境,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道路。

  (二) 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积极缓解当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生存和发展压力加大等问题,着力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形成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升素质、良好成长的发展环境。

  (三) 工作范围。把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百万元固定资产就业人数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营业收入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中小企业作为当前引导扶持的重点,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 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探索和应用先进适用的企业管理、产品生产和市场营销技术,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企业以并购、产业联盟等方式,培育发展优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劳动生产环境,实现绿色环保发展。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产业集聚发展道路。

  (二) 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诚信经营、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能力。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能力和企业间协作配套水平。

  (三) 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创建自主品牌。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在经济活动中注册和使用商标。支持企业改进竞争模式,提高其通过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和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政策措施

       (一) 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民间资本从事现代农业、基本生活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以及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二) 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动落实已出台的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取消各种违法违规收费项目,严格落实已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减免政策,把涉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作为治理“三乱”监督检查的重点。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三) 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截止到2014年底。

  (四) 缓解融资困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积极开发适合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合理确

定企业贷款利率。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积极开展融资培训及咨询服务,推动多种形式银企对接。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推动落实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等政策,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条件。推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或与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拓宽市场空间。支持企业到境外参展办展,开拓国际市场。

  (六) 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和仓储设施,积极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改善企业集聚发展环境,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立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鼓励有技术、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有序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 加强公共服务。支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平台积聚服务资源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类服务机构增强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支持行业特色鲜明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把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业绩考核的重点内容。鼓励信息化服务商搭建平台,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

  (八)加强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和配合,集聚各类资源,细化配套政策,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