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探讨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马 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涌现了一大批新型的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农村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生成了一批被称为合作经济的组织,城市在传统集体经济不断改革的基础上生成了一批被称为新型的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组织:
由于我国新型合作经济或新型集体经济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理论上还存有许多认识误区,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操作盲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混淆了传统的合作经济(集体经济)与新型的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区别;二是混淆了合作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别;三是混淆了合作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区别;四是混淆了合作经济组织雏形状态、过渡发展状态与成熟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别。
由于这些误区和盲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我国新型合作经济或新型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理论界亟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论创新:一是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合作经济基本原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理论原则框架,以明晰合作经济与非合作经济之间的界桩;二是在这一框架下对现时期我国各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门别类地鉴别与界定,并描述现状,剖析问题;三是为政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提供全方位的理论支撑,包括规范我国新型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扶持我国新型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规划与政策的山台,以及引导它们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手段的选择:
本文拟对我国新型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论界定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此后还有—系列文章将对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具体分析,同时也将提出一些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新型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做一点贡献。
一、合作经济的发展与变化
合作经济思想肇端于空想社会主义,他们将合作社作为了理想社会的组织基础和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药方。
马克思、恩格斯在工人合作社运动广泛发展的基础上,批判和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思想,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经济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认为它是对资本所有权的积极扬弃。马克思明确表述,“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能动摇它的基础,建议一切合作社把自己总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行动和言论两方面来宣传自己的原则的基金,也就是说,除了传播自己的学说,还要促使建立新的生产合作社。”在开展生产合作化运动时,应坚持自愿的原则,而不应违背工人和农民的意愿,更不应该采用直接掠夺和欺诈等不正当手段。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但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合作社不是长久存在的经济组织,而是一种转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形式;马克思指出“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
合作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西方社会获得了广‘泛地发展,1844年西方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之处在于,它既满足了社员个人的利益,又有一套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办社原则。这一套办社原则为西方及世界的各种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和组织上的基础,意义深远。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后,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了国际合作社原则——罗虚戴尔原则。此后,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发展,罗虚戴尔原则也几经修改,于1995年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上,经过修改重新确立了新的七条原则,即:(1)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2)社员民主管理;(3)社员经济参与。(4)自主与自立、(5)教育、培训和宣传:(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在此原则的指导下,西方各国的合作经济发展很快,产生了许多合作经济组织,很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成熟,显示了合作经济的生命力。
在西方合作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主义国家也进行了合作经济思想的实践和发展: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的一些观点付诸于实践,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经济理论。列宁从实践的挫折中认识到合作经济的重要性,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台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对流通领域的合作社进行了再认识,主张大力发展,通过合作社的商业反作用,可以逐步把合作制渗透到生产中去,最终促使农民过渡到共产主义。列宁曾说,“买卖机关的合作社,是建成完全社会主义社会昕必需的一切,而且是足够的一切”。列宁之后,斯大林基本继承了列宁的思想,但在粮食危机出现后,斯大林的合作经济思想有一个很大的转变,即转到了农业集体化运动上。建立集体农庄经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动日进行分配: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已偏离了合作经济的轨道,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变异了的合作经济组织;以后又更进一步提出要把集体农庄变为全民所有制,这就更偏离了合作经济的轨道,
在我国,最先把现代合作思想S1人中国,主张以现代合作制度为中国经济建设服务的是孙中山,他主张把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制度移人中国,并纳入他的民生主义经济纲领体系中,他在《地方自治实行法》中指出: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事……此即自治机关职务之大概也。此后,我国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也尝试建立了一些合作组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丁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发展过程,城市合作经济组织也经历了手工业、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合作企业、大跃进时期的街道集体企业、改革开放初期的知青小集体企业的发展过程。我国这些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或多或少地都出现了急于过渡的情况,在农村出现了“一大二公”现象,在城市出现了“二国营”现象,这便使得我国传统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子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成为了一种计划经济背景下变异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态,并对我国经济发展也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然而,在世界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背景下,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合作经济组织也都发生着变化。我国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首先是在农村人民公社的基础上,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城市的各种集体经济组织也进行了改革.包括20世纪90年代股份合作制的改革,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改革后的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为此,在实践中又重新生成一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或准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农村为了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实现农业专业化、现代化和社会化涌现了一大批被称为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而城镇也出现了一批以民营经济组织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同时,城市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改制后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与变化.如有些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传统集体经济的一些基本特征,有些已经转变为股份制企业。
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们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已不断拓宽制度边界,改变管理方式。它们虽然仍然声称基本符合罗虚戴尔原则,坚守1995年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上新的七条原则,但在实践中,许多合作经济组织也冲破了国际合作经济原则的基本界桩,主要表现在:(1)由“一人一票”向“一人多票”发展;(2)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营利性倾向加重;(3)由以社员人股为主的融资方式转向广泛的对外融资;(4)雇工和雇用职业经理经营管理。
二、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框架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成热的背景下,我国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框架时,既不能完全按照我国传统集体经济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完全遵循国际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而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基本遵守国际发展原则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框架:
为此,我国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则框架的构建.主要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自愿自由为主,有限开放与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
首先自愿自由是合作经济的第一原则:合作经济组织是人们自愿建立的经济组织,”自愿”合作与联合实际是合作经济存在的基本前提,也是合作经济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在这方面,我国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愿”度不大,政府行政命令过强。而改革后的传统集体经济不能很好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其次,我们也要考虑到有限开放原则。如果过分地强调入社与退社的自愿与自由,也导致了其资产的不稳定性。为此,许多国家实行了有限开放制和允许合作社股份的内部交易,以保证合作经济组织长期发展。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有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据的原则。
再次,也要考虑到政府引导原则。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确定的背景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在一定范围是无效的,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扶持。尤其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更强。此外,我国传统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原本就是政府行政干预的产物,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更离不开政府的协调与引导。但是,在界定或划分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时,这三个方面的原则并不具有同等地位,其中,必须以自愿自由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2.“一人一票”为主,“一股一票”为辅的原则
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经营决策以“一人一票”,充分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以劳动联合为主,劳动支配资本的精髓。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合作经济组织筹资、融资方式的改变,出现厂资本联合,这样也就出现了投票权与人股份额不成比例,成员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为此,根据成员的出资比例会有所差别.我国合作经济组织也要实行“一人多票”,但是,为了防止合作经济组织为一个成员所控制,合作经济组织对此要严格限制,必须以“一人一票”为主,如果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一股一票”并为主,这就表明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已经变异了。
3.财产“按份所有为主”,“共同共有”为辅的原则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经济的论述,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方面是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为基础.而不是财产归大堆,但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需要从利润中提留一部分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支出等,这部分财产归成员共同共有,共同支配。但是,由于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并越积累越多,这样,这部分公共财产与组织内部的个人关系也越来越不密切。为此,我国合作经济组织为了保证财产“按份所有为主”,“共同共有”为辅的原则,就必须不断地将一部分公共积累按照个人所有权的额度划分到个人名下,以加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密切关系。
4.坚持非盈利性为主,盈利性为辅的原则
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互助互利的经济组织,对内以非盈利性为基础,实行盈余惠顾返还的政策,可以有一定的股金分红,但对股金分红要进行限制。可是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不能不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为此,对外的盈利性也是新时期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但是,在我国为了保证合作经济组织的始衷,还是要以非赢利性为主,赢利性为辅,为了协调两者的关系,可以内外有别:
三、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形态的分析
任何经济组织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形态上可能会出现雏形形态、典型形态、变异形态三种形态,合作经济组织也不例外。
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型形态,实际是一种具有了某些合作经济的特征,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发展方向很不确定,暂不能判定它是合作经济组织的这类经济形式。如我国农村与城镇涌现出来的一大批“协会型的合作形式”,“依托型的合作形式”,如依托政府、社区、职能部门、专业大户、购销企业的合作形式等。它们都具有合作经济的某些特征,但由于这些经济合作形式往往是短期合作的关系,或是附着在协会、政府机构和经济实体上,并没有成立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组织,而且在财产产权、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合作动机等方面都与我们上面所阐述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有许多距离。虽然,它们有可能在未来会发展成为完全符合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原则的经济组织,但是,就现阶段而言,我们还不能认定它们就是合作经济组织,只能说它们是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型形态。
合作经济组织的纯粹形态,就是基本具备合作经济组织特征,基本按照合作经济组织原则来进行经营和运行的经济组织。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典型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我国农村由农民自愿筹资建立,自主经营的民办专业合作社和我国城市和城镇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组建的各类合作社。这些经济组织都是自愿投资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经济实体性质;成员入股即取得社员资格,对人社资产拥有个人所有权,人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统一经营,人社成员有较大的经营参与权;在利润分配上,一种主要按交易额分配,有的合作社也有一定的股金分红,但对股金利息进行限制。另一种则主要进行按股分红,但由于其股权比例与交易额比例相近(按交易额比例持股),所以,按股分红可以近似地看作按交易额分配利润。可见,这类组织基本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应是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一类是我国城市和农村的新型集体经济:我国城市和农村的传统集体经济经过改制或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调整后成长为新型集体经济,这些新型的集体经济,无论改革为股份合作企业,还是在基本保持传统集体所有制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调整子集体企业,如果它们基本遵循以自愿自由、劳动联合、民主管理、互助合作为主、承认个人所有制仍属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变异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任何经济组织都会发展变化的,其变化趋势是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发展过程并不是直线,很可能是复线,就是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异.也就是说它发展到一定程度,为了更好地适用经济发展规律,可能会转变成为另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如我国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一种变异的合作经济组织,它虽然还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特征,但是,它可能更接近国有经济组织,所以,它们在经济组织的性质上可是发生变异了:还有就是我国改革后出现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大多由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组建而来,把集体资产折成股份,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给职工成员:它们是一种劳动与资本联合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符合合作经济的一些原则,如由职工成员共同集资建立,成员拥有实际所有权:股份合作社(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营;实行按股分红与技劳分红相结合的盈余分配方式,等等。但如果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吸收了更多的资本,采取股份制的经营形式,并且对外融资的倾向越来越大,最终是资本占主导地位,劳动从属于资本,这就成为了一种变异的合作经济组织.它的发展方向很可能变为股份制经济组织。还有一种可能(现在我国现实还没有出现),就是我国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可能由于行业自然垄断性等原因,也可能发展为国有经济组织,出现共同公有为主体的状态,这也是变异的合作经济组织形态:
四、对策探讨
对真止意义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在自愿自由伪原则基础上,加强政府的引导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目前我国许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初始阶段、探索阶段,总体上发展速度还不是很快,数量也不很多:因此,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以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要实行资金扶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要出台示范章程,抓好试点示范,增强对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的引导与管理;要遵循合作经济基本原则,分层次、分区域地推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对过渡雏形的经济组织,应该在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其继续发展。这类经济组织的存在有其经济合理性,政府应该对不同的经济组织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措施,进行规范引导;用市场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管理。这类经济组织可以逐渐增加筹资,逐渐退出单位、经济实体的股权,发展成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发展成为非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变成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公司;
对于变异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在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上,顺其自然发展。这类经济组织的发展应该由市场和职工成员决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而不是政府意志进行发展。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应该完善法规,促进这类企业的发展,同时政府应注意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保护职工成员的利益;这类经济组织不管是变为现代股份公司,还是发展为国有经济组织,都是无可厚非的,我们都应该予以支持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