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新型集体经济劳动者控制权的思考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 姚康镛
最近, {物权法》草案三稿(简称草案)正在全国征求意见;该法是调整各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财产关系的重要法规,草案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专门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明确国家、集体、私人昕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集体经济组织保护劳动者财产权有力的法律武器。第二编所有权第八章规定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为解决集体经济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提供法律支撑,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联系草案有关内容,研究集体合作经济产生和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劳动者劳动联合和劳动者资本联合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中劳动者财产权发生的变化,笔者认为新型集体经济的劳动者控制权是区别于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的主要特征,集体合作经济都肯定和保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过去,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否定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取消劳动者控制权,不仅与马克思关于集体所有制经济论述相悖,而且在我国集体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严重影响。因而,以《物权法》精神为指导,规范和保护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党和政府当前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坚持劳动者控制权是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集体经济组织是按照集体所有制原则设立的。集体经济区别于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劳动者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
怎样认识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的控制权?需要从集体经济理论和历史渊源进行研究。马克思是提出“集体所有制”的第一人。1874年他认真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一个重要教训是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于是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这段话表明,一是集体所有制是区别于私有制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二是建立集体所有制不能废除农民个人所有权;三是要通过经济的道路过渡实现集体所有制。这里马克思对集体所有制的含义没有具体表述。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初稿)中指出,“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有助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向合作经济过渡”;“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5页、第438页,1963年人民出版社出版)。这两段的文字内容几乎相同,但有的句子中把“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作为同义浯:可见,这时马克思把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概念并用,在一定条件下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他在该文中还多次提到,集体占有、集体劳动、集体经营、集体所有制等,成为集体经济概念的小文库:这里的合作社就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但是,有人认为合作经济产生于市场经济,集体经济产生于计划经济,两者是对立的,集体经济必须废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等,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否定劳动者有控制权的合作社是集体经济实现形式、这既有悖于马克思的沦述,也不符合国内外集体合作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在继续研究农民问题时,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井举例加以说明: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人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01页,197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在这里,恩格斯提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不能剥夺农民个人所有权,实行共同占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在当时合作经济成为集体经济的主要形式:列宁在《论合作制》中十分肯定地指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全集》第4卷第686页.197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我国,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谈到集体经济组织。他指出,对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必须谨慎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赞的和信用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毛泽东同志在这里明确提出,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把合作经济同集体经济统一起来。
从理论渊源分析,合作社是集体经济最初形式,合作社保护劳动者个人财产权,保证劳动者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具有共同占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本特征,这些都反映了集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完全符合马克思等革命导师关于集体经济科学论述的。
从历史渊源分析,回顾国际合作社运动实践,从1844年英国罗虚戴尔原则产生.到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以及最近规定的国际合作社的原则,都坚持社员所有权并控制企业,这种在合作、集体经济中通过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取得对集体经济组织控制权,推动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规范和完善;
然而,在如何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和资本联合,创造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问题上,国内外合作、集体经济的发展曾经走过弯路,遭受挫折:在前苏联斯大林时期,在推行的“集体农庄”中,一是在集体经济理论上否定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二是在实践中采用剥夺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方式,违背了马克思关于通过经济道路过渡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科学论述;这些在以后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严重影响。1956年以后,我国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有过深刻的教训。一是理论上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结构,以放弃“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的依据;二是实践中以行政手段搞“转厂过渡”,退还职工个人股份,取消股息和劳动分红,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把原来产权清晰的合作社改造成“财产归大堆”的“二国营”,其实质是以政府对集体企业的控制权替代了劳动者对企业的控制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二国营”模式的弊病凸现,劳动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失去利益机制的激励和制约,已经成为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严重制度障碍。
在改革开放中,集体企业开始恢复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出现并创造了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制等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简称“两个联合”)。这种新型集体经济,改变了“二国营”模式,肯定和保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实现劳动与资本要素共享利益机制.符合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同时,规定集体经济是以劳动者为主体,从而取得控制权,界定了它与其他经济成分的区别:所以,坚持劳动者控制权是“两个联合”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对我国几十年来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一个重大创新。
二、坚持劳动者控制权的新型集体经济,必须由劳动者财产所有权作保证
劳动者控制权一般通过企业中劳动者财产权得以保证,在股权结构中可以是劳动者持股总数占51%以上的绝对控股,也可以是劳动者持股总数为第一大股东的相对控股。即将颁布的《物权法》明确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共有权是我国所有权的不同类型,还对这些所有权的取得、归属、行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这是保护劳动者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的法律依据,研究“两个联合”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财产权,大体有三种情况: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权,是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共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集体财产来源于集体企业组建和发展过程中国家和社会给予的物力、财力和政策扶持形成的资产,如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政策法规明确捐赠、税前列支和其他优惠政策形成的集体资产等。最近《物权法》草案已肯定“城镇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根本上纠正了集体资产是“无主财产”的观点。集体财产与国有财产都是公有财产,国有财产归全民所有,集体财产归一定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依照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权利,享有所有者权益;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劳动群众约定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使用、处置、收益权。城镇集体财产与农村集体财产一样应该界定明确的成员边界,实行民主管理。有了法律的支持和规定,原来集体资产“名为集体所有,实为空有”的状况才能改变。劳动群众真正成为集体所有财产的主人。
二是集体经济织织中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劳动者以自然人或法人(合股)投资成为出资人,劳动者个人事有财产所有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明确集体企业中可以有职工个人的财产权,这是对“二国营”产权制度的突破。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对改革中产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布政策,分别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者占有股权的比重。改革中,又出现了员工持股公司,劳动者以自然人或法人(合股)作为出资人,产生了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确立劳动者个人所有权,把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结合在一起,使劳动者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物权法》草案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和保护,也是对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保障。这必将纠正“左”的思想影响下,把劳动者“个人持股、分红、股息”等当作“资本主义尾巴”的错误观点,从而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的共有权,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形成的共有财产,并由劳动者按照约定共同享有的所有、管理、收益权。劳动者共有权,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形式。财产共有权是国内外普遍存在的一种所有权。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规定,合作社的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可以建立公积金来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公积金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联合体是国际合作社的典范,它成功的一条重要举措是设立共同发展基金,用于加强合作社的财力、走向国际化以及克服和应付困难。《物权法》草案第二编所有权第八章共有部分对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共有财产管理、处分、分割、转让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有详细规定,必将推动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维护劳动者的共有权。
我国集体企业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集体企业,长期来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厂,高积累,低分配,劳动者的劳动积累沉淀为企业集体资产,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劳动者的共有财产;共有产权范围应该分别归属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或社区劳动者。在企业深化改革中,一部分劳动积累,按照劳动者的贡献大小返回到在职职工名下,确立了职工按份共有的个人产权;另一部分作为劳动者共同共有财产。由劳动者按照现行法规和对集体资产的贡献,界定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范围,明确共有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共有权,由共有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劳动者共有财产如对外投资时,可由共有人依法约定,通过工会、互助合作基金等出资人形式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不仅保障了劳动者财产的共有权,也体现了集体经济互助合作的基本特征,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实现劳动群众的共同富裕。
在“两个联合”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的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共有权是劳动者取得对企业控制权的保证。劳动者所有权的不同形式创造出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目前,从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构成分析,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出现多样化。大体有:一是由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出资组建的单位,如联社全资组建的企事业单位;二是由劳动者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组建的企业,如合作制;三是由劳动者集体所有财产、个人财产、共有财产以及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人股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公司、企业集团、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等。党和各级政府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支持和鼓励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维护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坚持劳动者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控制权,创造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