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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城市郊区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行时间:2005-12-20
网站编辑:傅尔基 杨光
来源:研究所

大型城市郊区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上海南汇推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

傅尔基  杨  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央[2004)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都明确指出,要鼓励和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给予合作经济组织相应的政策补贴,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1世纪新时期中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创新的实现形式。作为中国特大型城市的上海,农业不占地方国民经济基础地位,上海南汇农业总产值只占区CDP的8%,那么,应当如何推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带着这一问题,笔者对南汇区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和网上调研,

一、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征和发展趋向

要对上海特大型城市郊区南汇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番调研,必须先对21世纪新时期中国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征和趋向加以分析,从而明确上海南汇推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向和要求。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实现规模化、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经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按照自愿互利、劳资双联、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和发展的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特征和趋向主要是:

第一,以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经营为基础。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计是以家庭承包、统分结合为基础,不仅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而且还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简明而又深刻的动因,就是通过合作经济体制和机制,以对内服务社员、对外开拓市场为宗旨,合作互利,解决承包经营家庭单独难以解决、政府又不能包办解决的市场经营问题。

因此,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真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长期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流转选择权、收益获得权和法定处置权,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基础上,通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场化经营体系和政府支持保护体系。

第二,以民办、民管、民营、民享为原则。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忠实履行合作制原则,全面贯彻“入社自愿、退杜自由,民主监管、合作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真正体现社员意愿,服务社员需求,维护社员利益,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因此,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要积极引导、优惠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合作经营机制,保障合作社能够充分调动起全体社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沿着合作互利方向持续前进:

第三,以生产、加工、销售和科技为一体。

为适应新时期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市场格局,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优势主导产业(产品)为纽带,以品牌公司企业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和科技一体化或联盟化,有效地解决了分散、小规模经营的承包农户与实现规模化、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经营矛盾,获得规模效益,分享市场收益,赢得持续利益。农民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或联合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科研机构,走生产、加工、销售和科技一体化或联盟化道路,是新时期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显著特点和趋向。

二、上海南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

以2004年8月出台的《南汇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规划(2004年一2006年)》为界,南汇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前后经历了缓慢与加快两大阶段;

(一)南汇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缓慢发展阶段(1993年--2003年)

1993年一2003年是南汇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缓慢发展阶段,其特点是起步早、发展慢、数量少、辐射狭、欠规范。

从全市来看,南汇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早;1993年5月,南汇区率先成立丁由上海郊区的蜂农自愿组合、共同投资的上海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海沪郊蜂业联合社;但是,直到2004年8月出台《南汇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规划(2004年--2006年)》前,南汇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合作社数量极少,入社社员户数很少,辐射面非常狭窄,大多不具备法人资格,运作不够规范,利益机制不健全。截止2003年底,南汇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5家,加上专业协会也只有ll家,全部社员户数1000多户。由于受内部、尤其是外部环境不健全制约,如缺乏专门法规,未能充分享受到工商、信贷、税收、物资等方面的优惠与政策扶持,这些数量极有限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发展状况是极不平衡的。其中,仅上海沪郊蜂业联合社和上海良元禽业联合社2家是经工商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海沪郊蜂业联合社不仅是南汇,也是上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

(二)南汇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阶段(2004年一至今)

2004年一至今是南汇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阶段,其特点是规划明、指导强、增加快、覆盖广,形式多和效益好。

2004年,南汇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2004)1号文件,2004年8月南汇区农业委员会制订和实施《南汇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规划(2004年--2006年)》,2005年1月,南汇区农业委员会会同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确保农村致富、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一个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经过从2004年--2005年中的短短一年半时间,南汇区基本提前实现《南汇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规划(2004年一2006年)》的阶段目标。南汇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原来的5家迅速增加到47家,销售收入占全区农业总产值的32.3%,农业专业合作经济总量在全区农业产业化经济总量中达到1/3比重,约有4万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比没有人社的同类产品农产多增收20%---40%:

在全区有传统优势和特色的农业产业西甜瓜、蜜桃、畜禽养殖及其他特色种养行业都有代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区农业的几乎各个行业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辐射。

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行动中,南汇区注重合作社基地规模经营作用和龙头企业产业经营作用:在多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中,有两类比较突出的模式。一类模式是“合作社+基地+农户”,由生产同类型农产品的农户自发组成,通过种植示范基地指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有机复混肥,进行套装等规范化生产,产品通过合作社销售;另一类模式是“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由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社员交纳一定会费并以劳动或产品人股,公司运用合作社与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突破口,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南汇区在新阶段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条重要经验。

三、进一步推进上海南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在“十一五”时期,南汇区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和创建和谐社会目标,坚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2004)l号文件精神,坚持以农为本,通过创新完善,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促使农村致富、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方针是:

1.贯彻农民自愿、社会参与、市场选择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方针。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征是“民办、民管、民营、民享”。因此,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根本方针仍然是坚持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市场需要选择主导产品和经营模式。对农民自愿举办的专业合作社,政府要加强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2.贯彻国际通则、中国国情、地区特点和产业特色相结合方针。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借鉴国际通行的合作社一般原则和经验,又要从中国国情、地区特点出发,把中央政策和地区实际结合起来,选择有市场前景的特色产业和产品,创新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一个,成一个,树起一面旗帜,带动一项特色产业,致富一方百姓:

(二)加强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划指导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合作社”的老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以“自发论”的态度来对待这一新的经济现象,任其自生自灭。要更新观念,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精神,特别是要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合理流转,配合“三个集中”战略,着眼于缩小城乡差别和构建和谐社会,继续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地方政府要加强完善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要继续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引导、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的作用。建议市人大参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出台《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制度

1.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和成员的资格和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营销人员、科技人员和专业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社、科技推广机构等均可成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的发起人,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都应有农户加入,加入农户不局限于本地,也可以是外地,以作为组织的基础条件。

2.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经营要素和合作项目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经营要素可以多元化,突破过去单一的劳动投入经营要素局限,资金、土地、技术、设备等都可作为投入经营要素,建立劳动与资本的双重联合。发起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人股,成员可人股也可不入股,但必须与专业合作社建立劳动契约关系,履行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并以自己的产品承担合作组织市场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共同的专业生产合作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如种植、养殖、加工、销售、服务等。

3.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注册条件。应当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拥有自有财产、对外以赢利为目的的自主经济实体,是一个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经济单位,尽管对内是一个以社员互助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可按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可登记为“地名+品牌+产品名+合作社+有限公司”。工商管理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注册登记放宽条件,简化手续,由审批登记制转为核准登记制,允许分期注资:

4,创新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决策、经营、管理和服务制度。积极帮助和指导现有的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制定和完善组织章程,明确投资者和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建立和健全以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的组织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使其规范运作。要鼓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带领广大社员制定有效的经营战略,打造合作社的品牌、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品质、树立合作社的信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与其他经济组织间的合作,以利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市场竞争力。

5.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和形式。要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过分单调和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探索多种形式,做强“龙头”,形成产、加、销和产、学、研一体化或联盟化。在具体形式上,可以是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也可以是中介服务型;在具体组成对象上,可以是农户+农户、企业+农户、基地+农产、供销社+农户,也可以是科技推广机构+农户、服务组织+农户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组建发展,以充分体现其市场主体的特征。在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要注意发挥“龙头”企业规模大、带动力强、见效快的作用,或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兴办龙头企业,或通过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提高企业与农户的关联度和合作效益,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主导产业,形成产、加、销和产、学、研一体化或联盟化,以“龙头”企业的发展来带动产业化的发展,以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来进一步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落实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经营实力普遍较弱,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落实各项扶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措施,营造优良发展环境。

1.创新落实财政政策扶持措施。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大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费用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贴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上海市安全优质农产品、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及国际市场通用的农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IS09000、IS014000、HACCCP、SQF2000等各类认证和注册农产品商标、发展品牌农产品的,认证、注册费用由区财政予以适当贴补。要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税务部门要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工业企业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视同农民白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落实金融政策扶持措施: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提供贷款便利,放宽贷款的门槛,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环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由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供担保,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子以贴息支持。对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客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推行基本保险加补充保险的农业保险制度。基本保险按照不同情况不同险种,由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充保险由专业合作社根据各自的经营情况自主选择。

3.落实综合管理扶持措施。土地、交通、林业、粮食、水电、供销等部门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时设施用地、水电用费、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等各自领域制订必要的扶持政策,卫生防疫、环保、消防等部门要给予优先服务。

4.落实科技和人才扶持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和人才支持。科研部门和技术推广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椎广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兴农、星火计划等农业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鼓励各类人才、特别是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科技人员,带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职农业科技人员,受聘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人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的比例分红。

大型城市郊区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行时间:2005-12-20
网站编辑:傅尔基 杨光
  
来源:研究所

大型城市郊区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上海南汇推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

傅尔基  杨  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央[2004)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都明确指出,要鼓励和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给予合作经济组织相应的政策补贴,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1世纪新时期中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创新的实现形式。作为中国特大型城市的上海,农业不占地方国民经济基础地位,上海南汇农业总产值只占区CDP的8%,那么,应当如何推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带着这一问题,笔者对南汇区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和网上调研,

一、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征和发展趋向

要对上海特大型城市郊区南汇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番调研,必须先对21世纪新时期中国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征和趋向加以分析,从而明确上海南汇推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向和要求。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实现规模化、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经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按照自愿互利、劳资双联、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和发展的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特征和趋向主要是:

第一,以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经营为基础。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计是以家庭承包、统分结合为基础,不仅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而且还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简明而又深刻的动因,就是通过合作经济体制和机制,以对内服务社员、对外开拓市场为宗旨,合作互利,解决承包经营家庭单独难以解决、政府又不能包办解决的市场经营问题。

因此,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真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长期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流转选择权、收益获得权和法定处置权,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基础上,通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场化经营体系和政府支持保护体系。

第二,以民办、民管、民营、民享为原则。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忠实履行合作制原则,全面贯彻“入社自愿、退杜自由,民主监管、合作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真正体现社员意愿,服务社员需求,维护社员利益,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因此,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要积极引导、优惠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合作经营机制,保障合作社能够充分调动起全体社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沿着合作互利方向持续前进:

第三,以生产、加工、销售和科技为一体。

为适应新时期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市场格局,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优势主导产业(产品)为纽带,以品牌公司企业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和科技一体化或联盟化,有效地解决了分散、小规模经营的承包农户与实现规模化、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经营矛盾,获得规模效益,分享市场收益,赢得持续利益。农民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或联合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科研机构,走生产、加工、销售和科技一体化或联盟化道路,是新时期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显著特点和趋向。

二、上海南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

以2004年8月出台的《南汇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规划(2004年一2006年)》为界,南汇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前后经历了缓慢与加快两大阶段;

(一)南汇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缓慢发展阶段(1993年--2003年)

1993年一2003年是南汇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缓慢发展阶段,其特点是起步早、发展慢、数量少、辐射狭、欠规范。

从全市来看,南汇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早;1993年5月,南汇区率先成立丁由上海郊区的蜂农自愿组合、共同投资的上海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海沪郊蜂业联合社;但是,直到2004年8月出台《南汇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规划(2004年--2006年)》前,南汇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合作社数量极少,入社社员户数很少,辐射面非常狭窄,大多不具备法人资格,运作不够规范,利益机制不健全。截止2003年底,南汇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5家,加上专业协会也只有ll家,全部社员户数1000多户。由于受内部、尤其是外部环境不健全制约,如缺乏专门法规,未能充分享受到工商、信贷、税收、物资等方面的优惠与政策扶持,这些数量极有限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发展状况是极不平衡的。其中,仅上海沪郊蜂业联合社和上海良元禽业联合社2家是经工商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海沪郊蜂业联合社不仅是南汇,也是上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

(二)南汇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阶段(2004年一至今)

2004年一至今是南汇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阶段,其特点是规划明、指导强、增加快、覆盖广,形式多和效益好。

2004年,南汇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2004)1号文件,2004年8月南汇区农业委员会制订和实施《南汇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规划(2004年--2006年)》,2005年1月,南汇区农业委员会会同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确保农村致富、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一个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经过从2004年--2005年中的短短一年半时间,南汇区基本提前实现《南汇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规划(2004年一2006年)》的阶段目标。南汇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原来的5家迅速增加到47家,销售收入占全区农业总产值的32.3%,农业专业合作经济总量在全区农业产业化经济总量中达到1/3比重,约有4万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比没有人社的同类产品农产多增收20%---40%:

在全区有传统优势和特色的农业产业西甜瓜、蜜桃、畜禽养殖及其他特色种养行业都有代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区农业的几乎各个行业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辐射。

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行动中,南汇区注重合作社基地规模经营作用和龙头企业产业经营作用:在多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中,有两类比较突出的模式。一类模式是“合作社+基地+农户”,由生产同类型农产品的农户自发组成,通过种植示范基地指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有机复混肥,进行套装等规范化生产,产品通过合作社销售;另一类模式是“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由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社员交纳一定会费并以劳动或产品人股,公司运用合作社与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突破口,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南汇区在新阶段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条重要经验。

三、进一步推进上海南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在“十一五”时期,南汇区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和创建和谐社会目标,坚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2004)l号文件精神,坚持以农为本,通过创新完善,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促使农村致富、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方针是:

1.贯彻农民自愿、社会参与、市场选择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方针。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征是“民办、民管、民营、民享”。因此,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根本方针仍然是坚持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市场需要选择主导产品和经营模式。对农民自愿举办的专业合作社,政府要加强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2.贯彻国际通则、中国国情、地区特点和产业特色相结合方针。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借鉴国际通行的合作社一般原则和经验,又要从中国国情、地区特点出发,把中央政策和地区实际结合起来,选择有市场前景的特色产业和产品,创新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一个,成一个,树起一面旗帜,带动一项特色产业,致富一方百姓:

(二)加强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划指导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合作社”的老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以“自发论”的态度来对待这一新的经济现象,任其自生自灭。要更新观念,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精神,特别是要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合理流转,配合“三个集中”战略,着眼于缩小城乡差别和构建和谐社会,继续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地方政府要加强完善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要继续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引导、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的作用。建议市人大参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出台《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制度

1.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和成员的资格和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营销人员、科技人员和专业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社、科技推广机构等均可成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的发起人,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都应有农户加入,加入农户不局限于本地,也可以是外地,以作为组织的基础条件。

2.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经营要素和合作项目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经营要素可以多元化,突破过去单一的劳动投入经营要素局限,资金、土地、技术、设备等都可作为投入经营要素,建立劳动与资本的双重联合。发起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人股,成员可人股也可不入股,但必须与专业合作社建立劳动契约关系,履行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并以自己的产品承担合作组织市场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共同的专业生产合作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如种植、养殖、加工、销售、服务等。

3.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注册条件。应当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拥有自有财产、对外以赢利为目的的自主经济实体,是一个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经济单位,尽管对内是一个以社员互助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可按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可登记为“地名+品牌+产品名+合作社+有限公司”。工商管理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注册登记放宽条件,简化手续,由审批登记制转为核准登记制,允许分期注资:

4,创新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决策、经营、管理和服务制度。积极帮助和指导现有的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制定和完善组织章程,明确投资者和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建立和健全以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的组织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使其规范运作。要鼓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带领广大社员制定有效的经营战略,打造合作社的品牌、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品质、树立合作社的信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与其他经济组织间的合作,以利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市场竞争力。

5.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和形式。要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过分单调和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探索多种形式,做强“龙头”,形成产、加、销和产、学、研一体化或联盟化。在具体形式上,可以是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也可以是中介服务型;在具体组成对象上,可以是农户+农户、企业+农户、基地+农产、供销社+农户,也可以是科技推广机构+农户、服务组织+农户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组建发展,以充分体现其市场主体的特征。在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要注意发挥“龙头”企业规模大、带动力强、见效快的作用,或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兴办龙头企业,或通过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提高企业与农户的关联度和合作效益,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主导产业,形成产、加、销和产、学、研一体化或联盟化,以“龙头”企业的发展来带动产业化的发展,以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来进一步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落实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经营实力普遍较弱,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落实各项扶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措施,营造优良发展环境。

1.创新落实财政政策扶持措施。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大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费用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贴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上海市安全优质农产品、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及国际市场通用的农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IS09000、IS014000、HACCCP、SQF2000等各类认证和注册农产品商标、发展品牌农产品的,认证、注册费用由区财政予以适当贴补。要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税务部门要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工业企业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视同农民白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落实金融政策扶持措施: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提供贷款便利,放宽贷款的门槛,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环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由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供担保,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子以贴息支持。对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客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推行基本保险加补充保险的农业保险制度。基本保险按照不同情况不同险种,由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充保险由专业合作社根据各自的经营情况自主选择。

3.落实综合管理扶持措施。土地、交通、林业、粮食、水电、供销等部门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时设施用地、水电用费、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等各自领域制订必要的扶持政策,卫生防疫、环保、消防等部门要给予优先服务。

4.落实科技和人才扶持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和人才支持。科研部门和技术推广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椎广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兴农、星火计划等农业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鼓励各类人才、特别是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科技人员,带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职农业科技人员,受聘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人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的比例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