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编者按:为进一步发展壮欠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13日颁发了《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现摘登如下:
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任务
1.农村集体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党在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客观需要;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是增加农村集体收入,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重大举措;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现实需要,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步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逐渐兴起,专业合作经济方兴未艾,集体资产总额和经济收入稳步增长。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集体经济认识模糊,引导扶持不力;有的村集体经济缺乏新的发展途径,呈萎缩趋势;一部分村集体经济管理不善,资产流失、债务沉重;有些村无集体经济收入,经费短缺,村级组织开展活动困难。这种状况如果不尽快改变,将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进一步更新思路,创新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发展。
3.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我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大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努力增加投入,加快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创新,结合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二、三产业,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为重点,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发展,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总量增长、效益提高、实力增强,逐步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良好发展格局。目标任务是:争取到2007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以上,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4.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切实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多样化的发展路子;坚持以改革开放促发展,转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机制和增长方式;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不同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坚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坚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业务、依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二、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子
5.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提升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集体统一经营优势,加强民主管理,理顺分配关系,增强发展活力。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打破区域和所有制界限,把农民劳动合作与社会资本、技术、管理合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山林资源优势与商品开发结合起来,通过对传统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造、新办经济实体,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盘活存量,引进增量,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引导村集体与基层农技组织、基层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开展合作,发展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专业中介组织,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向多层次、多领域延伸和扩张。?眼下转第三版?演
6.努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探索发展途径。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功经验,采取创办集体企业、建设商品基地、开发优势资源、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城镇建设带动、招商引资带动、扶贫开发带动等多种模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发展集体经济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集镇和城郊结合部、边境口岸、靠近公路沿线地区,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依法参与城镇建设和发展商贸业、乡村旅游业,通过招商引资建造厂房、市场、商贸房和仓储设施等二、三产业载体,发展配套服务业。坝区,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建设蔬菜、花卉、畜牧、水产等特色商品基地,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山区、半山区,要通过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办生态农业和旅游园区、股份合作制林场、生态畜牧养殖小区,采取野生资源采集地有偿利用等办法,合理开发利用林化、竹藤、野生蔬菜和野生菌类等特色产品。边远、民族和贫困地区,要结合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扶持,通过建立服务组织、发展特色产业、组织劳务输出,不断带动集体经济发展。
三、增加投入,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
7.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村级集体经济专项发展资金。2005年先安排200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重点扶持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薄弱村。专项发展资金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配,划拨各州市,由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运行情况的监管与检查。各州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当地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有关部门要整合资金资源,调整投入结构,将县域经济发展资金、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扶贫开发、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和项目投入适度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倾斜。
8.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和交通、水利、科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投入力度,区别不同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建设项目和经费,不断改善农村投资环境。要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按照“三个确保”和“由县建立专户,直接支付到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监督使用”的要求,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和村组工作正常运转。当前,要特别注重加大对财政转移支付兑现工作的督查力度。
9.提高金融信贷服务水平。要加大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的10%要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设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要将当年新增存款的30%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支持集体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企业和经济实体,各项支农贷款每年新增贷款余额的30%以上要投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根据生产周期和信贷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债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用于发展。对有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支持其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
四、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良好环境
10.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乡村不良债务。要全面清理乡村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金额,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要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化解。对村集体因发展社会事业产生的债务,各级财政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有计划地分期偿还。改变忽视集体资产管理和部分资产闲置的现状,积极清收历史欠款,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把经营情况列入公开的范围,接受集体监督,确保管好、用好资产,防止流失并实现保值增值。兴办各种公益事业和企业要量力而行,村集体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举债建设新项目、新办企业和经济实体,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产生。
1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重点龙头企业,对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农村集体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我省权限范围内,享受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的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和经济组织,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按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12.合理开发资源性资产。允许村组在明晰土地资源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将合法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开展村与组之间、集体企业与农户之间、村组与外来企业之间等多种形式的经营合作。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整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允许用新增有效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对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用有余部分,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有偿调剂,其收入全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四荒”资源有偿开发,以及依法经营集体水资源、山林资源、草山草场资源、矿藏资源,参与水利工程和林业工程建设。若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可以按批准征用地面积预留10%—15%,作为失地农民的安置用地,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对无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区位条件相对较好的城镇规划区内为其安排部分项目建设用地。
13.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制保护。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发展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的法规、规章。农业、国土资源、乡镇企业、工商、税务、司法、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指导和各项服务,在立项、办证、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要加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政府兴办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除依法批准的外,不得强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扶持村组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要求村组提供配套资金或过多地举债建设。若行政执法部门对农村集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监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查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消除集体企业的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