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的特征
宋养琰
股份合作制就原本意义上讲,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或者叫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既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作制。它的本质特征:以劳动合作为基础,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经济制度体系。
在股份合作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企业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简称股份合作企业。
因为这种企业在我国企业发展史上从未曾出现过,在世界企业发展史上也未见过,因而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种创新。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和法规来给股份合作制企业定性、定位,以及规范它的行为。但对它又约定俗成,分别散见于一些中央政府文件和地方政府文件之中,至于理论界和学术界,已经进行较长时间的讨论,有了一定的认知度和共识。
现在看来,社会公认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普遍具有以下七个特征。
1.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和义务。
2.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农民社员和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是自愿人股,不愿人股者也不强迫,实行民主管理。
3.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主要来自企业人股的股金:由资本金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这财产只能由企业法人占有、使用和支配,而不属于任何股东个人:一般不准退股,股权可在企业内部转让。
4.凡人股的社员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作为劳动者他是企业的职工,作为出资者他是企业的股东:
5.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双重的经营日标或目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资本的联合,它本能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或目的;作为劳动的联合,它又本能地以互助、互济为目标或目的。两者在矛盾中统一,在互助的基础上去谋利,在谋利中扩大互助和互济。
6.股份合作制企业内含两种分配原则或分配方式,社员作为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所得是工资,奉行的是按劳动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社员作为投资者或股东,又要按入股额度从盈利中分红,奉行的是按资分配。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是股份合作制重大特色。
7.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治理结构是采取“三会制”。这三会是: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关系是: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运作中一切事关全局的大政方针,选举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由全体董事所组成,并由全体董事采取一人一票制(一人一票制是合作制民主性的精髓)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有的董事会还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由全体监事所组成,选举监事长,有的监事会还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在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闭会期间,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一切决策权力。企业中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作为雇员由董事会选聘:董事会又是企业法人机构,在通常情况下,董事长是企业法人代表,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行使一切有关企业的法定权力。
由此看来,所谓股份合作制企业,就其简短定义而言,可作以下表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和股份制为基础,实行劳动与资本相结合,互助和盈利相结合、工资和红利相结合,农民社员和职工以股权的形式共同占用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人组织。
再简单一点讲,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合作制和股份制相结合的产物。它既不是纯粹的合作制,也不是纯粹的股份制,而是股份和合作混合而生的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