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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
发行时间:2005-08-20
网站编辑:徐元明
来源:研究所

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

徐元明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江苏省的社区集体经济并没有因为人民公社解体而瓦解,反而由于乡镇企业的大发展迅速地发展壮大起来;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曾经对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现代化、繁荣农村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  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倒退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是否有必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究竟有没有生命力: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又是什么?苏南地区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启示;

一、农村集体经济被削弱瓦解的原因

以苏南模式著称的江苏农村经济有一个显著特征,那就是社区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作为人民公社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社队企业的延伸.江苏省乡镇集体企业曾在上世纪80年代芹军突起,成为江苏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强大推动力量,并由此创造了数额巨大的乡村集体财产-1996年,全省乡镇集体企业共计拥有集体资本金742亿元,尽管经过1997年以来的大规模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发生很大变化,但是仍然有相当规模。

90年代后期以来,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倒退趋势,农民群众辛苦数十年积累起来的集体资产被吞食、转移.不少地方集体经济已经瓦解、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

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传统社区集体经济的弊端日益显现,传统的社区集体昕有制经济之所以缺乏生命力,是由于它其存在着如下致命弱点:一是产权不明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曲解乡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把乡村集体经济看作是”小全民”、“准国有”经济,成为仟由乡村政府宰割的“唐僧肉”。集体产权虚置,只是在名义上属于社区劳动农民共同所有,实际上与农民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社区农民缺乏发展集体经济的动力。二是政经不分。由于代表农民利益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缺位,乡村行政组织职能越位,充当集体经济的主体和代表者,行使占有、处置、使用集体财产的权利。社区劳动农民共同所有的集体经济变成了少数干部说了算的“官营”经济。无人对项目失误、集体财产流失负责。特别是前几轮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重点放在理顺政府、企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变成乡村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对集体企业资产的分割,社区农民的权益明显地被剥夺了。

其次,认识上的偏差使乡村集体经济不进反退。90年代中期以前.江苏省各级政府把乡镇集体经济作为江苏经济发展的生力军,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步伐;但是自1997年以后,在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新历史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问题不仅被忽视了,而且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不适当地提出“公退民进”口号,加快了集体经营性资产退出企业领域的步伐。到2001年,江苏全省乡村集体资本金只剩350亿元,比1996年减少近400亿元。

二、资产量化、股份合作是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有效措施

发展集体经济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使一部分人率先富裕起来,但是要全面实现小康,实现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不可少。同时,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村社会事业的建设、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具有重大作用。正因为如此,历次中央的重要会议都强调要发展集体经济。

要巩固和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对产权不明晰、政企不分、政经不分的传统集体经济进行彻底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如何明晰乡村集体经济的财产权,使经营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是改革中的一大难题。

乡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有根本性区别,国有经济在理论上属于全体国民所有,实际上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全体国民人人都有,结果是人人都没有。但乡村集体经济就不同了,一乡一村,不仅具有十分明确的地理上的边界,而且有具体的对象,即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属于乡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社区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本质上是民办民有的民营经济。

乡村劳动农民共同所有如何体现?在江苏省苏南地区展开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以股份制形式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明晰到社区全体成员。通过对社区所属全部资产的清理、评估、量化与分配,使得过去模糊不清的乡村集体资产产权具体明晰到每一个社区农民,从体制上理顺了乡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财产关系,这是还权于民,是社区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各地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突出体现了我们的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为民”和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实际行动。

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克服了传统集体经济的缺点,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明晰到社区全体成员,并以股份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农民成为股民,利益直接,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使社区组织成员凭借占有的股份获得长期而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有效途径。这是一种民办民营的集体经济,应该与个体私营经济具有同样的生命力,

三、积极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1.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进程

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了集体资产产权,促进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促进了农民增收;增强了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加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解除了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加快了城市化步伐,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把集体存量资产量化给社区农民,非但没有削弱集体经济,反而通过股份量化,还权于民,使农村集体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为集体公有产权人格化找到了一条可行途径。实践证明,社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体现国际合作制原则、符合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思路和农民意愿的新型集体经济制度,为此,要切实解决部分镇村干部存在的“失权、失利、失控”疑虑和消极等待态度,使广大乡村干部充分认识改革原有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的重要意义及作用,不能把股份合作制改革仅仅理解为是解决“城中村”集体资产问题的措施:各级政府必须要从“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认识这场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2.农村集体土地也要参与股份合作制改革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中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应该纳人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

确立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让农民享有长期(甚至永久)土地受益权是维护和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前提,也是解决土地与农民问题的关键。我国宪法和有关土地法规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承包期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物权性质:这种承包权是”准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具有重大现实和长远意义.也是最终解决保护农民正当土地权益的必由之路。如果把集体土地排除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外,实质上就是不承认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将会使正在推进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大打折扣。

3.组建农民自治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实行政社分开

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村、组应当建立健全股份合作社,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股份合作社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建立社区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仅有助于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进一步明晰,也确立厂农民集体资产的法入代表问题,将会大大增强农民在集体资产出租、转让,特别是集体土地“农转非”过程中的淡判地位:

要通过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健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规范合作社管理,彻底消除乡村政府对股份合作社的行政干预。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分开,不能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委会应着重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经济方面的管理由股份合作组织的理事会负责,村委会与理事会是两套相互独立的机构。要使社区股份合作社成为由农民股东自治的、享有充分独立和经营自主权的经济实体。

4.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埂

要充分考虑到股份经济合作社仍承担着全村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开支和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费用支出,在税收上给予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要切实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保障和优质服务,并创造条件,解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登记问题,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
发行时间:2005-08-20
网站编辑:徐元明
  
来源:研究所

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

徐元明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江苏省的社区集体经济并没有因为人民公社解体而瓦解,反而由于乡镇企业的大发展迅速地发展壮大起来;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曾经对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现代化、繁荣农村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  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倒退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是否有必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究竟有没有生命力: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又是什么?苏南地区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启示;

一、农村集体经济被削弱瓦解的原因

以苏南模式著称的江苏农村经济有一个显著特征,那就是社区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作为人民公社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社队企业的延伸.江苏省乡镇集体企业曾在上世纪80年代芹军突起,成为江苏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强大推动力量,并由此创造了数额巨大的乡村集体财产-1996年,全省乡镇集体企业共计拥有集体资本金742亿元,尽管经过1997年以来的大规模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发生很大变化,但是仍然有相当规模。

90年代后期以来,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倒退趋势,农民群众辛苦数十年积累起来的集体资产被吞食、转移.不少地方集体经济已经瓦解、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

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传统社区集体经济的弊端日益显现,传统的社区集体昕有制经济之所以缺乏生命力,是由于它其存在着如下致命弱点:一是产权不明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曲解乡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把乡村集体经济看作是”小全民”、“准国有”经济,成为仟由乡村政府宰割的“唐僧肉”。集体产权虚置,只是在名义上属于社区劳动农民共同所有,实际上与农民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社区农民缺乏发展集体经济的动力。二是政经不分。由于代表农民利益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缺位,乡村行政组织职能越位,充当集体经济的主体和代表者,行使占有、处置、使用集体财产的权利。社区劳动农民共同所有的集体经济变成了少数干部说了算的“官营”经济。无人对项目失误、集体财产流失负责。特别是前几轮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重点放在理顺政府、企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变成乡村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对集体企业资产的分割,社区农民的权益明显地被剥夺了。

其次,认识上的偏差使乡村集体经济不进反退。90年代中期以前.江苏省各级政府把乡镇集体经济作为江苏经济发展的生力军,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步伐;但是自1997年以后,在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新历史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问题不仅被忽视了,而且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不适当地提出“公退民进”口号,加快了集体经营性资产退出企业领域的步伐。到2001年,江苏全省乡村集体资本金只剩350亿元,比1996年减少近400亿元。

二、资产量化、股份合作是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有效措施

发展集体经济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使一部分人率先富裕起来,但是要全面实现小康,实现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不可少。同时,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村社会事业的建设、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具有重大作用。正因为如此,历次中央的重要会议都强调要发展集体经济。

要巩固和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对产权不明晰、政企不分、政经不分的传统集体经济进行彻底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如何明晰乡村集体经济的财产权,使经营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是改革中的一大难题。

乡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有根本性区别,国有经济在理论上属于全体国民所有,实际上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全体国民人人都有,结果是人人都没有。但乡村集体经济就不同了,一乡一村,不仅具有十分明确的地理上的边界,而且有具体的对象,即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属于乡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社区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本质上是民办民有的民营经济。

乡村劳动农民共同所有如何体现?在江苏省苏南地区展开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以股份制形式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明晰到社区全体成员。通过对社区所属全部资产的清理、评估、量化与分配,使得过去模糊不清的乡村集体资产产权具体明晰到每一个社区农民,从体制上理顺了乡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财产关系,这是还权于民,是社区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各地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突出体现了我们的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为民”和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实际行动。

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克服了传统集体经济的缺点,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明晰到社区全体成员,并以股份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农民成为股民,利益直接,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使社区组织成员凭借占有的股份获得长期而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有效途径。这是一种民办民营的集体经济,应该与个体私营经济具有同样的生命力,

三、积极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1.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进程

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了集体资产产权,促进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促进了农民增收;增强了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加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解除了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加快了城市化步伐,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把集体存量资产量化给社区农民,非但没有削弱集体经济,反而通过股份量化,还权于民,使农村集体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为集体公有产权人格化找到了一条可行途径。实践证明,社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体现国际合作制原则、符合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思路和农民意愿的新型集体经济制度,为此,要切实解决部分镇村干部存在的“失权、失利、失控”疑虑和消极等待态度,使广大乡村干部充分认识改革原有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的重要意义及作用,不能把股份合作制改革仅仅理解为是解决“城中村”集体资产问题的措施:各级政府必须要从“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认识这场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2.农村集体土地也要参与股份合作制改革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中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应该纳人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

确立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让农民享有长期(甚至永久)土地受益权是维护和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前提,也是解决土地与农民问题的关键。我国宪法和有关土地法规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承包期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物权性质:这种承包权是”准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具有重大现实和长远意义.也是最终解决保护农民正当土地权益的必由之路。如果把集体土地排除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外,实质上就是不承认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将会使正在推进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大打折扣。

3.组建农民自治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实行政社分开

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村、组应当建立健全股份合作社,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股份合作社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建立社区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仅有助于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进一步明晰,也确立厂农民集体资产的法入代表问题,将会大大增强农民在集体资产出租、转让,特别是集体土地“农转非”过程中的淡判地位:

要通过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健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规范合作社管理,彻底消除乡村政府对股份合作社的行政干预。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分开,不能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委会应着重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经济方面的管理由股份合作组织的理事会负责,村委会与理事会是两套相互独立的机构。要使社区股份合作社成为由农民股东自治的、享有充分独立和经营自主权的经济实体。

4.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埂

要充分考虑到股份经济合作社仍承担着全村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开支和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费用支出,在税收上给予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要切实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保障和优质服务,并创造条件,解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登记问题,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