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05年4月11口颁发了《企业国有资产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汁: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汁、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管理层受让企、1k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1k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二、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汁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四、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五、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心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丁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