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透析
一、中小国企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及表现
(一)“暗箱操作”手段多。一是一些地方在处理中小国企国有资产产权时,不是采取向社会公开出售,而是搞“暗箱操作”,单轨运行,缺乏透明度;二是企业卖多少价由少数人说了算,实际上事前已经达成了相当默契。三是内部少数领导人人股,坐庄,内外勾结、套购,坐收渔利或转手倒卖,而成为“炒企业”。四是有的地方领导急于造“政绩”,尽快甩掉中小国有企业包袱,不惜牺牲国有资产。
(二)资产评估中大做手脚;一是指资产评估主体不具备评估资格;二是资产评估的随意性。有的企业在资产评估中虚造数据,既不查账,又不核物,凭空捏造,甚至将资产评估放在后期,出现待买方投产后相当长的时间再回过头来评估原材料、成品,仓库物质的怪现象。三是评估内容不准确。很多企业只是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而对商标、专利、信誉、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则是采取简单地估算一个极小数额,或采取干脆不评估:四是故意对资产进行高价低估,或隐匿不报或漏估:一些地方虽然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有规定,但严重干扰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强迫评估机构做出有利于某一方的评估结果。比如有的先与买主商定好价格后再评估,为了消除社会舆论影响.强迫评估机构评估出“领导划定”的资产值。还有的根据企业优先受偿的金额(主要清算费用,拖欠职工款项、安置费等)来倒推资产的变现值,在倒推出资产变现价值之后,再根据变现值与资产评估值的关系倒推到资产的评估值。这种清算、评估、转让拍卖三步曲,变成了走过场,仅仅以满足评估值可以清偿职工安置费为限,根本不考虑财产的实际价值。
(三)企业贱卖中黑洞重重。在贱卖中,有的“特殊权力者”先以少量资金做押金,然后以企业产权做抵押向政府贷取巨额资金收购企业,他们很快跃人了民营企业的快车道,一夜之间暴富起来;
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借改革之机,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把中小国企作为最后的一个“蛋糕”,利用权力化公为私,大肆鲸吞国有资产。一是一些企业将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经营利润收入等虚列作“负债”,长期挂在“应付款”上进行隐藏截留,待企业改制后据为已有:二是企业改制前,蓄意将“应收货款”做成“呆账”、“烂账”,改制后再从债务人处回收予以私吞。三是虚设应付账款,再以虚开的发票报销冲账,提出现金,贪污公款。四是隐藏、转移资产,在改制前先将企业货款转移到小金库,计人“成本”或“其他应付款”,然后冲平“应付款”项目,改制后将小金库资产据为已有。五是将改制前在外地经营中的资产,如“抵债物资”、“合股经营财产”、“销售货款收入”,改制后私吞化为已有等等。
(四)在中小企业改制中逃避债务的“空壳术”。当前,一些破产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到了十分惊人的地步。一是搞假破产,真赖账;二是搞“连带组合式”破产,即将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的若干企业合并为总公司,待原企业有效资产划转到总公司、债务留在原企业后,再对原企业实施破产-三是利用分立重组方式破产,将原企业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把债务留在原企业,使原企业变成资不抵债的空壳企业,再将其宣告破产。
(五)恶意逃债,先注销后破产;一些国营企业为了逃避国家债务,采取极不正当的做法,工商先注销,然后申请破产,形成由地方政府规划、地方法院裁定、金融资产管理和银行出债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六)在企业重组中损公肥私。有的地方无视国家有关规定,无偿“量化”或“瓜分”国有资产。一是将部分国有资产无偿化为集体股、个人股,或者将国有资产大幅度地优惠转让给职工,一些地区优惠比例达到50%以上。二是故意压低国有资产净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国有资产低价人股,以极低的价格买下国有企业:三是在实施管理层持股过程中非法谋利,有的企业管理者为了解决持股金筹集的难题,通过关系以“特殊办法”获得股份,这样,一批国营企业经营者在一夜之间拥有数十万、上百万或千万元股份,形成一个特殊的暴富社会群体,而国有资产就在这些合法或不合法中迅速流失。
二、中小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权力干预,运作不规范。长期以来,有些地方政府不是把中小国企当成经济独立体,在改革过程中,政企难分现象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干预太多,甚至出现“全权包揽”。政府确定国有经济哪些要退出,哪些企业要改,企业怎么改。改制过程中的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等权力没有有效分离,习惯用强制的行政命令来实现政府或个别领导人的意图,实际上仍陷入政企不分的老模式,严重地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无形中剥夺了企业主体地位:个别地方“天高皇帝远”,上级监控不够,缺乏约束机制是主要原因。
(二)交易方式不合理,法律法规淡化。在当前企业改制过程中,牵涉到股份配置、产权转让,存在严重的隐蔽性,缺乏公平、公正、公开,很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三)民主、监督管理不到位。一是企业不能自主和缺乏民主监督。二是地方政府制订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时,监察机关没有主动参加监督,导致工作方案和细则不完善,在源头上出现了可能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三是对国企改制缺乏全程的监督机制,在资产审计评估、坏账核销、股权配置、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未能严格把关。四是查处不力。
(四)法律法规不配套。一是中小国企改制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定,义务、权利与惩罚失衡。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模式,而是由地方和企业自身实践探索,创造改革的各种行为方式。地方主动性过大,往往容易在操作上造成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二是缺乏有力的责任追究办法。三是部分法律规定滞后。现行的《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问世,并于1988年11月生效,由于时间久远,很难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所规定条款也缺乏现实的指导意义,尤其是《破产法》规定企业债务程序不合理,银行清偿程序偏后,清偿比例过低,使大量信贷资产付诸东流,加上我国企业只要地方政府同意便可申请破产,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约束,使债权人的银行机构面对企业破产潮流束手无策,任国有资产在企业破产中消失。
三、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权力运行机制。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国企改制中,要坚持讲真话、办实事,反对好大喜功,弄虚作假,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职工自愿为前提,纠正由政府“大包大揽”局面,按照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牢固树立科学决策意识,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企业自主权,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努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把握权力机制,对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以示惩戒—
(二)严格依法照章运作,把好程序关,面对目前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各地规则的差异,可考虑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性的国有企业改制办法。在此基础上,由各级政府加强对主管部门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统一的评估、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运行机制,以防止在国企资产的分割、变更、转股、兼并、破产、转让、重组等环节上发生权力寻租和权力谋私、权力滥用的现象,必须做到照章办事、依法运行、规范转制中的程序和操作,对国企改革的协调、改革模式、产权收益处理、资产评估、资产剥离、企业财政周转金的处理、职工安置、职工房改、企业税费、企业土地产权、无形资产等问题都必须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严格操作、照章办事,做到有章可循、层层监督、责任到人,切实做好权力监督、制约;
(三)国企清产评估务必把好核资关。一是企业白查申报制,要求就改制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情况在职工及退休人员中征求意见和调查情况,进行详细核算,做到账物相符、情况核实、企业法人自查申报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法律文书的全责制,做到向上级及职代会报告的一致性。二是中介机构评估,转制企业的上级单位或部门应先对转制企业进行内部审核资产负债情况,然后再进行中计评估,为防止企业负责人达到低价购买国有资产的目的而串通做假账行为,应指定合法的、信用好的、资质完善的中介机构来承担:在评估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法规,对拟转让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进行全面评估,严防个别人以权谋私、左右评估结果,必须健全监督、追究制。三是政府核资,由财政、国资、物价、监察、工会、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成立资产确认小组,组织专家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核实、确认资产。四是职工民主听证。资产评估确认后,要召开职代会、全体职工大会,对企业资产情况进行听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把好交易关。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必须采取市场经济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要建立产权交易平台。
(五)加大监督力度.把好监督关。一是随着改革深入,中央尽早制定统一的国企改制规范模式,严格运作规程,从源头上堵住国有资产流失漏洞。二是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职工民主监督机制的权力、义务从法律上得到保护。四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企业自查、资产评估、产权出售等环节进行专项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