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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辅业改制中集体资产的几点认识
发行时间:2005-02-20
网站编辑:李南山
来源:研究所

谈谈对辅业改制中集体资产的几点认识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李南山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是宝钢集团公司深化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也是实现宝钢新一轮战略目标的一项保证措施。辅业改制中不仅涉及国有资产,也包括一定数量的集体资产以及营运企业的改制。由于集体资产的成因沿革、法制规范、管理体制和配套政策等各方面和国有资产相比存在的客观差异性,有必要探讨对辅业改制中涉及的集体资产的有关理论认识,以增强改革实践的理论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有效地保障宝钢“一体化”运作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宝钢集体资产的形成及其特点

我国拥有集体资产的企业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乡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社创办的集体企业和国有单位所办的集体企业。宝钢的集体资产主要是集中在国有单位扶植兴办的企业之中,集体资产伴随着宝钢钢铁主业的建设和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壮大,现今已具有资产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年经营收入规模约为100亿元,就业人员在10000人以上。

从集体资产营运企业的类型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安置型”,主要为解决宝钢建设初期的征地农民工或职工家属的就业而办的;二是“分流型”,是宝钢早期精干主体、分流富余人员而办的;三是“服务型”,主要是为宝钢钢铁主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功能分离而办的;四是“经营型”,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主要面向社会、转向市场的企业;五是“混合型”,为以上四种类型的不同程度的结合体。

营运企业所经营的集体资产的特点之一是不同程度的和扶办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合资方式混合经营,营运资产载体大部分采用了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并由扶办的国有独资企业代行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责。特点之二是集体资产经过1997年上海市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界定,基本明确了资产的属性和边界,2002年4月又成立了上海宝钢经营开发总公司作为集体资产的运行载体,但是仍存在产权属性基本明确和产权主体“虚化”并存的状态。特点之三是集体资产和宝钢主业资产保持丁同步发展,随着宝钢的发展不断壮大,集体资产也具有较高的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特点之四是在宝钢“一体化”运作的战略实施中,营运集体资产的企业均属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面临着处理好调整、改制和发展的新任务。

二、集体资产的本质特征与改革方向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经济组织。上述法律的规定,明确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特征是共同劳动者共同所有。由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一个边界不清晰的概念,企业中劳动者的就业又是处于一个不断变动的动态群体,因此,使得集体资产的产权名义上为劳动群众共同共有,但在实际上,难以对集体资产的产权做到”按份所有”,往往导致“名为集体所有,实际职工空有”,产生集体资产产权主体“虚化”的现象。正是因为所有者主体的缺位,才会导致涉及企业经营者的选择、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重大事项,都难以完全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规所规定的治理程序规范运作:

宝钢的集体资产在实践中也试行过产权分割、职工持股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多种形式有益的改革探索,但是,由于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前产权理论未有实质性的突破、集体资产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滞后等原因。改革实践始终是步履蹒跚:同时,在集体资产和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上,基本上也是比照扶办企业的管理模式.种种冈素导致的改革滞后,使得集体经济难以发挥其固有的市场活力。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文件中曾经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虽然这一论述还未形成法律规范,但是,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加快推进我国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的上述论述,应该是我们重新认识集体经济的重要理论指南:

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强调的是共同劳动、共同积累、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强调的则是劳动者个人拥有产权并按资分红,因此,“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反映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是合作经济:因为合作经济的组织成员同时具有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具有“自愿组合、自我拥有、自主管理、自己收益和自我规范”的显著特征,较亢分地体现了“耳助、合作、民主、平等”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发展,宏观经济的管理模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就如“国营企业”已经成为过时的企业分类一样,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经济类型的管理模式也将渐渐“淡出”.所以,传统集体经济的改革趋势应是向着国际上公认的、市场经济通行的合作经济方向发展。

三、规范改制的法律依据和立法趋势

规范和指导集体经济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99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4年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6年]O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及由有关部委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等,

简略分析可见这些法规和规章不仅立法时间早,而且立法阶位低,在法律体系及规范内容上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相比严重缺乏完整性,因此,已经难以适应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也难以解决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问题,对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指导集体经济改革相应的法律制度滞后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立法层面卜关于“集体资产为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的限制,使得劳动者“按份共有”的改革缺失了法律依据,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改革虽然有不少”吃螃蟹者”,探索设立“集体股”,把“集体股”量化到劳动者个人所有等等,但实际上始终难以突破传统集体经济的笆篱。同时还由于全局性的集体经济管理体制不畅和政策不配套等问题,凸现了集体经济改革的难度:

根据《国资法》、《物权法》的立法动向,以及《公司法》修改等有关立法趋势分析,《国资法》、《物权法》制定的目的是要搭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之间的桥梁,推进国有资产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规范运行;《公司法》修改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沿着市场经济方向塑造微观经济的活体——商事企业,但是,同样属于公有制范畴的集体资产却难以在未来的法律规范中“对号入座”:现今也没有任何确切的信息表明,我国的立法权力机关有出台高阶位的关于集体经济改革、改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计划。町见,对传统的集体经济应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有关精神,以合作经济为方向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

四、资产营运载体的组织形式及其选择

广义的企业改制可以包括采用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产权转让、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其中如何依据企业改制的不同特点,合理选择改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保证资产有效运营和成功改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1994年7月实施的《公司法》,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范,开创了我国以出资形式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不同商事企业制度建设的新时期,有力推进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即将出台的《公司法》修改案,再结合已定的《合伙企业法》、正在拟订的《股份合作企业法》和《合作社法》等,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我国商事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即根据出资形式和出资责任将有五种企业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实际上是反映了人合、资合、劳合三种基本形式及其组合、合伙企业就是人合,人合就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独资就是一个人,不能叫人合;资合就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资合加人合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纯粹的劳合就是合作制企业,世界各国尤其欧洲大陆有很多的合作社,国际劳工组织还制定丁合作社原则的国际规范和惯例;劳合加资合就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出资方式和出资责任为标准构造的企业制度,既和国际上现有的形式多样的商事企业制度相吻合,也是我国企业改制中应积极探索的公有经济的各种有效实现形式。

从各地中小企业改制的已有实践来看+集体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分别有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合伙制、合作制等,其中合伙制已经使得企业脱离了集体经济的属性;在明晰产权和产权主体到位的前提下,集体资产是可以和国有资产或其他出贤人的财产进行合资而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但纯粹的集体资产或是集体资本控股的企业采用公司制形式就难以体现劳合的性质;而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则将使传统的集体经济脱胎成合作经济:

综上认识可见,在辅业改制中涉及集体资产的改革,必须要系统地解决好资产属性明确、产权主体再造、组织形式选择、治理结构建设、规范管理制度以及理顺劳动关系等问题,其中产权制度的改革则是全部改制工作的“核心”,只有明晰产权和产权主体真正到位,才能真正实现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标志的企业改制: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相关管理体制和法律滞后虽然给集体经济的改革和企业改制带来较高的难度,同时也留下了较大的改革和发展的空间,遵循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依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结合宝钢改制企业中集体资产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勤思慎行,努力增强企业改制方案的前瞻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就一定能做好辅业改制工作,不断推进企业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谈谈对辅业改制中集体资产的几点认识
发行时间:2005-02-20
网站编辑:李南山
  
来源:研究所

谈谈对辅业改制中集体资产的几点认识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李南山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是宝钢集团公司深化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也是实现宝钢新一轮战略目标的一项保证措施。辅业改制中不仅涉及国有资产,也包括一定数量的集体资产以及营运企业的改制。由于集体资产的成因沿革、法制规范、管理体制和配套政策等各方面和国有资产相比存在的客观差异性,有必要探讨对辅业改制中涉及的集体资产的有关理论认识,以增强改革实践的理论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有效地保障宝钢“一体化”运作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宝钢集体资产的形成及其特点

我国拥有集体资产的企业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乡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社创办的集体企业和国有单位所办的集体企业。宝钢的集体资产主要是集中在国有单位扶植兴办的企业之中,集体资产伴随着宝钢钢铁主业的建设和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壮大,现今已具有资产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年经营收入规模约为100亿元,就业人员在10000人以上。

从集体资产营运企业的类型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安置型”,主要为解决宝钢建设初期的征地农民工或职工家属的就业而办的;二是“分流型”,是宝钢早期精干主体、分流富余人员而办的;三是“服务型”,主要是为宝钢钢铁主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功能分离而办的;四是“经营型”,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主要面向社会、转向市场的企业;五是“混合型”,为以上四种类型的不同程度的结合体。

营运企业所经营的集体资产的特点之一是不同程度的和扶办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合资方式混合经营,营运资产载体大部分采用了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并由扶办的国有独资企业代行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责。特点之二是集体资产经过1997年上海市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界定,基本明确了资产的属性和边界,2002年4月又成立了上海宝钢经营开发总公司作为集体资产的运行载体,但是仍存在产权属性基本明确和产权主体“虚化”并存的状态。特点之三是集体资产和宝钢主业资产保持丁同步发展,随着宝钢的发展不断壮大,集体资产也具有较高的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特点之四是在宝钢“一体化”运作的战略实施中,营运集体资产的企业均属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面临着处理好调整、改制和发展的新任务。

二、集体资产的本质特征与改革方向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经济组织。上述法律的规定,明确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特征是共同劳动者共同所有。由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一个边界不清晰的概念,企业中劳动者的就业又是处于一个不断变动的动态群体,因此,使得集体资产的产权名义上为劳动群众共同共有,但在实际上,难以对集体资产的产权做到”按份所有”,往往导致“名为集体所有,实际职工空有”,产生集体资产产权主体“虚化”的现象。正是因为所有者主体的缺位,才会导致涉及企业经营者的选择、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重大事项,都难以完全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规所规定的治理程序规范运作:

宝钢的集体资产在实践中也试行过产权分割、职工持股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多种形式有益的改革探索,但是,由于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前产权理论未有实质性的突破、集体资产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滞后等原因。改革实践始终是步履蹒跚:同时,在集体资产和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上,基本上也是比照扶办企业的管理模式.种种冈素导致的改革滞后,使得集体经济难以发挥其固有的市场活力。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文件中曾经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虽然这一论述还未形成法律规范,但是,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加快推进我国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的上述论述,应该是我们重新认识集体经济的重要理论指南:

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强调的是共同劳动、共同积累、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强调的则是劳动者个人拥有产权并按资分红,因此,“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反映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是合作经济:因为合作经济的组织成员同时具有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具有“自愿组合、自我拥有、自主管理、自己收益和自我规范”的显著特征,较亢分地体现了“耳助、合作、民主、平等”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发展,宏观经济的管理模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就如“国营企业”已经成为过时的企业分类一样,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经济类型的管理模式也将渐渐“淡出”.所以,传统集体经济的改革趋势应是向着国际上公认的、市场经济通行的合作经济方向发展。

三、规范改制的法律依据和立法趋势

规范和指导集体经济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99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4年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6年]O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及由有关部委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等,

简略分析可见这些法规和规章不仅立法时间早,而且立法阶位低,在法律体系及规范内容上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相比严重缺乏完整性,因此,已经难以适应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也难以解决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问题,对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指导集体经济改革相应的法律制度滞后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立法层面卜关于“集体资产为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的限制,使得劳动者“按份共有”的改革缺失了法律依据,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改革虽然有不少”吃螃蟹者”,探索设立“集体股”,把“集体股”量化到劳动者个人所有等等,但实际上始终难以突破传统集体经济的笆篱。同时还由于全局性的集体经济管理体制不畅和政策不配套等问题,凸现了集体经济改革的难度:

根据《国资法》、《物权法》的立法动向,以及《公司法》修改等有关立法趋势分析,《国资法》、《物权法》制定的目的是要搭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之间的桥梁,推进国有资产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规范运行;《公司法》修改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沿着市场经济方向塑造微观经济的活体——商事企业,但是,同样属于公有制范畴的集体资产却难以在未来的法律规范中“对号入座”:现今也没有任何确切的信息表明,我国的立法权力机关有出台高阶位的关于集体经济改革、改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计划。町见,对传统的集体经济应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有关精神,以合作经济为方向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

四、资产营运载体的组织形式及其选择

广义的企业改制可以包括采用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产权转让、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其中如何依据企业改制的不同特点,合理选择改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保证资产有效运营和成功改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1994年7月实施的《公司法》,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范,开创了我国以出资形式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不同商事企业制度建设的新时期,有力推进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即将出台的《公司法》修改案,再结合已定的《合伙企业法》、正在拟订的《股份合作企业法》和《合作社法》等,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我国商事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即根据出资形式和出资责任将有五种企业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实际上是反映了人合、资合、劳合三种基本形式及其组合、合伙企业就是人合,人合就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独资就是一个人,不能叫人合;资合就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资合加人合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纯粹的劳合就是合作制企业,世界各国尤其欧洲大陆有很多的合作社,国际劳工组织还制定丁合作社原则的国际规范和惯例;劳合加资合就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出资方式和出资责任为标准构造的企业制度,既和国际上现有的形式多样的商事企业制度相吻合,也是我国企业改制中应积极探索的公有经济的各种有效实现形式。

从各地中小企业改制的已有实践来看+集体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分别有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合伙制、合作制等,其中合伙制已经使得企业脱离了集体经济的属性;在明晰产权和产权主体到位的前提下,集体资产是可以和国有资产或其他出贤人的财产进行合资而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但纯粹的集体资产或是集体资本控股的企业采用公司制形式就难以体现劳合的性质;而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则将使传统的集体经济脱胎成合作经济:

综上认识可见,在辅业改制中涉及集体资产的改革,必须要系统地解决好资产属性明确、产权主体再造、组织形式选择、治理结构建设、规范管理制度以及理顺劳动关系等问题,其中产权制度的改革则是全部改制工作的“核心”,只有明晰产权和产权主体真正到位,才能真正实现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标志的企业改制: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相关管理体制和法律滞后虽然给集体经济的改革和企业改制带来较高的难度,同时也留下了较大的改革和发展的空间,遵循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依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结合宝钢改制企业中集体资产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勤思慎行,努力增强企业改制方案的前瞻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就一定能做好辅业改制工作,不断推进企业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