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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革要明晰产权
发行时间:2005-02-20
网站编辑:张来柱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近年来,围绕着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若在实践操作中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导致集体资产的流失,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集体企业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准确地清产核资并界定出集体资产的具体归属,即如何明晰产权;法律‘作者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要想为明晰产权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必须在宏观层面履行四种职能,在微观层面重点注意五个法律问题。

集体企业改革要明晰产权

张来柱

宏观层面的四个职能

法律工作者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应履行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U种职能:

法律参谋职能是指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为门革领导小组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出谋划策,使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解决,使改制的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保障职能指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为改革的进行保驾护航,保障集体资产不流失,保障集体股东的权利不受侵害,保障集体企业的债权及债务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培训职能是要求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巾对革领导小组及改制企业的职工进行有关的法律培训,使改革领导小组能在知法的基础上,依法进行集体企业产权的界定,依法进行改革;使集体企业的职工在知法的基础上,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配合改革工作的进行。

法律监督职能是要求在集体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对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向及采取的具体方式进行法律层面的监督,监督改革领导小组依法进行改制,不出现违反法律及政策规定的现象:

微观层面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1.关于集体资产的归属问题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等集体企业有关规定,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由经营者负责经营。过去,这种制度安排存在不少问题,如产权关系模糊和虚化,企业与企业财产之间权属性质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体现在什么地方,产权到底是谁的,谁能行使权利,都是不清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企业财产权的行使没有法定操作程序。由于集体企业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因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大锅饭”、“搭便车”,企业责、权、利不相一致,企业行为短期化等。

由于历史原因,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清晰,集体企业资产的形成和演变情况较为复杂,除了集体经济成分外,往往还掺杂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成分;所以集体企业要改制,首先要将这些资产从集体企业中剥离出来,要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和尊重历史、实事求事的原则来界定集体企业产权。对名为集体实为国有或私营的“假集体企业”应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摘掉其“集体”帽子,重新定性,还企业真实面貌。

实践中集体企业在推行股份制时,集体企业经产权界定后对不属于国有资产、法人资产、个人资产而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往往是以“集体股”、  “集体基金会”等名义出现的,所谓“集体股”持股主体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企业内部的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在改制时界定为集体股操作,其优点是减少了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时所遇到的阻力,缓解了集体企业改制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由于触及到了产权问题,股份设置、股权结构明晰化,责权利的明确成为可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厂职工积极性,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建立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也有利于减少主管部门的干预,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但是,这种改革远没有达到彻底和完善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股份制改造后被界定为集体所有的“集体股”,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集体财产所有权模糊的问题。集体股有设置,在改组后的公司只是解决了和其他出资人的关系问题,但”集体”这个股东仍然是虚化的,集体股的最终归属仍未明确,权利责任主体仍是不清楚的。并没有实现企业股份制改造所要求的产权明晰的初衷:对集体企业职工而言,该股权与集体企业职工的关系同改制前集体企业一样;由于权利归属最终无法明确,致使集体股在权利行使时受到诸多限制,

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在落实集体财产所有权上,目前各地出台的有关办法和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对集体财产定性为不可分割,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不允许将集体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头上;有的则允许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有的规定可以划股到人,但只是虚化,仅作为分红的依据,不得继承、转让;还有的规定集体资产的很小一部分可以划股到人,而大部分作为公股不许划股到人;有的规定允许职工自己购买一部分,拿集体资产配一部分。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实际操作中五花八门,致使股份制改造后集体资产权属差异很大。因财产所有权落实方式不同,直接影响到集体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股份制改造的态度::集体企业领导者和职工对全部量化到个人感兴趣,对部分量化或虚化的做法不感兴趣,对集体资产全部折为集体股持一种消极态度、同时.政策上规定不一,实践中对集体企业财产处置各异,对集体企业职工也是不公平的,

2.关于集体股股权收益分配问题

由于集体股股东既非个人又非法人,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所以集体股股权所得红利,按国家规定不得分给职工个人,只能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住房等集体公益事业,或者转增为集体股股本:由于集体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强,企业历史演变、企业经营形式变化、产权形成因素复杂等,准应为受益人,是在职的职工?是否包括已调离的创业者和人员?是现有的全体职工?还是仅是改制前原集体企业的职工?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也会引发矛盾。

3.关于集体股股权转让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出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在有所限制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让股份:但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后,由于集体股股东仍然是虚化的,所以,集体股的转让难以操作,如股权转让的受益是不明确的,转让金取得的主体缺位,因此现有的规定不允许集体股转让。但是,禁止集体股转让的结果是限制了资本的流动,有悖于同股同权同利和现代市场经济对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同时由于集体股不得转让,使改组后的企业如欲进行股权重组时也难以操作。

4.关于集体股股东的担保问题

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取得贷款是满足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集体股股东身份是虚幻的,谁也无法行使此项权利。因此,实践中有的地方关于集体股管理规定对集体股质押有限制性规定。

5.关于集体股管理机构对外投资问题

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对集体资产形成的集体股根据现行政策不得以设正法人形式对其进行管理.通常是以“集体基金会”、“合股基金会”、”职工持股会”等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内部经济组织对其进行监管。上述机构作为股东参与企业股东会并行使股东权利,但集体股由于所有者是不明确的,其股权收益的处置与其他股东相比受到诸多限制、如集体股管理组织只能在本企业改造为公司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但不得参与任何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机构投资,由此可见,这种股权也是不完整的,限制对外投资的阻碍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行为不利于集体资产的增长,会造成集体资产的萎缩,减少了集体资产的赢利选择机会,限制了集体经济的发展空间,同限制集体股转让、集体股质押一样,限制了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对自有资产处置的权利。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产权的明晰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现有的法律政策还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要求律师能够在法律原则框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因事制宜的处理,使改革能够在不违反法律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顺利完成。

(作者系唐山市政协常委、唐山靖民律师事务所主任)

集体企业改革要明晰产权
发行时间:2005-02-20
网站编辑:张来柱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近年来,围绕着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若在实践操作中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导致集体资产的流失,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集体企业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准确地清产核资并界定出集体资产的具体归属,即如何明晰产权;法律‘作者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要想为明晰产权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必须在宏观层面履行四种职能,在微观层面重点注意五个法律问题。

集体企业改革要明晰产权

张来柱

宏观层面的四个职能

法律工作者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应履行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U种职能:

法律参谋职能是指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为门革领导小组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出谋划策,使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解决,使改制的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保障职能指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为改革的进行保驾护航,保障集体资产不流失,保障集体股东的权利不受侵害,保障集体企业的债权及债务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培训职能是要求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巾对革领导小组及改制企业的职工进行有关的法律培训,使改革领导小组能在知法的基础上,依法进行集体企业产权的界定,依法进行改革;使集体企业的职工在知法的基础上,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配合改革工作的进行。

法律监督职能是要求在集体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对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向及采取的具体方式进行法律层面的监督,监督改革领导小组依法进行改制,不出现违反法律及政策规定的现象:

微观层面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1.关于集体资产的归属问题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等集体企业有关规定,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由经营者负责经营。过去,这种制度安排存在不少问题,如产权关系模糊和虚化,企业与企业财产之间权属性质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体现在什么地方,产权到底是谁的,谁能行使权利,都是不清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企业财产权的行使没有法定操作程序。由于集体企业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因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大锅饭”、“搭便车”,企业责、权、利不相一致,企业行为短期化等。

由于历史原因,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清晰,集体企业资产的形成和演变情况较为复杂,除了集体经济成分外,往往还掺杂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成分;所以集体企业要改制,首先要将这些资产从集体企业中剥离出来,要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和尊重历史、实事求事的原则来界定集体企业产权。对名为集体实为国有或私营的“假集体企业”应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摘掉其“集体”帽子,重新定性,还企业真实面貌。

实践中集体企业在推行股份制时,集体企业经产权界定后对不属于国有资产、法人资产、个人资产而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往往是以“集体股”、  “集体基金会”等名义出现的,所谓“集体股”持股主体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企业内部的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在改制时界定为集体股操作,其优点是减少了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时所遇到的阻力,缓解了集体企业改制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由于触及到了产权问题,股份设置、股权结构明晰化,责权利的明确成为可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厂职工积极性,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建立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也有利于减少主管部门的干预,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但是,这种改革远没有达到彻底和完善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股份制改造后被界定为集体所有的“集体股”,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集体财产所有权模糊的问题。集体股有设置,在改组后的公司只是解决了和其他出资人的关系问题,但”集体”这个股东仍然是虚化的,集体股的最终归属仍未明确,权利责任主体仍是不清楚的。并没有实现企业股份制改造所要求的产权明晰的初衷:对集体企业职工而言,该股权与集体企业职工的关系同改制前集体企业一样;由于权利归属最终无法明确,致使集体股在权利行使时受到诸多限制,

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在落实集体财产所有权上,目前各地出台的有关办法和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对集体财产定性为不可分割,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不允许将集体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头上;有的则允许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有的规定可以划股到人,但只是虚化,仅作为分红的依据,不得继承、转让;还有的规定集体资产的很小一部分可以划股到人,而大部分作为公股不许划股到人;有的规定允许职工自己购买一部分,拿集体资产配一部分。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实际操作中五花八门,致使股份制改造后集体资产权属差异很大。因财产所有权落实方式不同,直接影响到集体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股份制改造的态度::集体企业领导者和职工对全部量化到个人感兴趣,对部分量化或虚化的做法不感兴趣,对集体资产全部折为集体股持一种消极态度、同时.政策上规定不一,实践中对集体企业财产处置各异,对集体企业职工也是不公平的,

2.关于集体股股权收益分配问题

由于集体股股东既非个人又非法人,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所以集体股股权所得红利,按国家规定不得分给职工个人,只能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住房等集体公益事业,或者转增为集体股股本:由于集体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强,企业历史演变、企业经营形式变化、产权形成因素复杂等,准应为受益人,是在职的职工?是否包括已调离的创业者和人员?是现有的全体职工?还是仅是改制前原集体企业的职工?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也会引发矛盾。

3.关于集体股股权转让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出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在有所限制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让股份:但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后,由于集体股股东仍然是虚化的,所以,集体股的转让难以操作,如股权转让的受益是不明确的,转让金取得的主体缺位,因此现有的规定不允许集体股转让。但是,禁止集体股转让的结果是限制了资本的流动,有悖于同股同权同利和现代市场经济对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同时由于集体股不得转让,使改组后的企业如欲进行股权重组时也难以操作。

4.关于集体股股东的担保问题

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取得贷款是满足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集体股股东身份是虚幻的,谁也无法行使此项权利。因此,实践中有的地方关于集体股管理规定对集体股质押有限制性规定。

5.关于集体股管理机构对外投资问题

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对集体资产形成的集体股根据现行政策不得以设正法人形式对其进行管理.通常是以“集体基金会”、“合股基金会”、”职工持股会”等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内部经济组织对其进行监管。上述机构作为股东参与企业股东会并行使股东权利,但集体股由于所有者是不明确的,其股权收益的处置与其他股东相比受到诸多限制、如集体股管理组织只能在本企业改造为公司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但不得参与任何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机构投资,由此可见,这种股权也是不完整的,限制对外投资的阻碍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行为不利于集体资产的增长,会造成集体资产的萎缩,减少了集体资产的赢利选择机会,限制了集体经济的发展空间,同限制集体股转让、集体股质押一样,限制了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对自有资产处置的权利。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产权的明晰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现有的法律政策还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要求律师能够在法律原则框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因事制宜的处理,使改革能够在不违反法律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顺利完成。

(作者系唐山市政协常委、唐山靖民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