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企业深化改革路在何方?
——上海希盟在东方眼镜公司召开交流讨论会侧记
2004年11月10日,上海希盟在上海东 方眼镜有限公司,举行经验交流和问题讨论 会,主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深化改革,以 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会上,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总经 理李定法介绍了该公司怎样从原来的国有小 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后来又怎样 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过和主要经验,东方眼镜公司的经验给大家以鼓舞和启示,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敏感的、政策上难以把握 的问题。与会者对此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 的讨论。
“股份合作制过时了吗?”股份合作制并 没有过时,但是需要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和合 作制原则予以规范。任何一种企业组织形 式,都有它的优越性和适应性,不能说哪一种优越哪一种不优越,各有其优越也各有其弊 端,公司制被普遍推广,但是公司法却不断 在修改。国有、私营、混合所有制等等,都有 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存在固定模式:关键是要看企业、行业的特点,哪一种更适应自己的 需要:现在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都出现 了这样那样的矛盾,这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 原因:内部制度不规范,将民主管理和集中决策对立起来,把法人治理和经营管理混为 一谈,股权管理不符合现代产权制度,等等。 外部法制不健全,上海股份合作制办法还是 十多年前制订的,不仅本来就有欠缺,更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及时修改,现在企业 面临的许多新问题就无法可依。政府对股份 合作制的态度时冷时热,现在某些部门对股 份合作制企业的态度是“不听、不问、不说、不管”,“放任自流,任其自生自灭”,或者干 脆就是“不提倡,不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股 份合作制不内外交困才是怪事。如果政府像 对待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那样,一视同仁,完善股份合作制的法制建设,开展相 应的培训教育,指导企业改善内部的法人治 理,股份合作制不仅不会消亡,而且肯定还会 有更大的发展。
“拆迁安置补偿金可不可以分配到人?” 不少企业因为房屋被拆迁,获得了一笔安置 补偿金.许多职工要求将其全部分掉,这使厂 长们感到为难。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产生尖锐矛盾,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这样的事件已经发生多次。有人说这是政策 性资金,虽然不是国有资产,但也不可以自行 分配。有人说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先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后才可以考虑用于 安置职工,多余的部分应该上缴。也有人认 为拆迁安置补偿金,无论是市政动迁还是商 业动迁,都是企业服从政府规划,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而取得的合法补 偿,本应归属于企业,企业有权自行处理,用 于企业发展和职工安置,如果有结余包可分 配到人。肘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现实小,有的企业因在市场中没有前途,只有关门走 人,就将其全部分配,有的企业因前景良好, 首先留下发展资金,其次用于改革劳动用丁 制度,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给予经济补偿:不管采用何种办法,不是房地产权利人都不 可以来要钱,否则就是侵权,对付侵权者,应 该拿起法律武器。
“职工股东都按入股原值退股了,增值 的剩余财产归属于谁?”将股份合作制改制 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股东都退股了,退股金 额基本上是“入股1元退还1元”,股金的增 值部分现在留在企业里,将来归属于谁?假 定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基准日有100万资产,用于安置职 工、退股等支付后,其资产是否“归零”?如 果大于零,应该归谁?其实,即使不改制,许 多企业现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少企业的职工因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时,企业按原值 l元收购他的股份,没有转让给他人,也没有 办理变更登记,长期“空挂”,不仅股东缺位,其增值资产也归属不明。按初始股金退股, 股份价值不与企业净资产挂钩,这种做法由 来已久,由此产生的纷争也持续不断,提起诉 讼的屡见不鲜。有的企业因为这种纷争而无法维持,最后只好出售给私人资本。出售所 得依照常规,按股权比例分配,大家没有意 见。卖厂可以这样办,不卖厂为什么不可以 这样办呢?但是,对一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的企业来说,这样办也难。因为如果一批职 工同时退股,企业没有那么多现金,即使有现 金,正常经营的流动资金将产生困难。可以采用转让股权的办法,吸收新的股东入股,但 现实中又可能没有人愿意人股。这是一个老 大难问题,在现有的政策法规框架和已经形 成的习惯观念环境中很难解决。或者说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前必然产 生的“临盆阵痛”。顺利渡过这场”阵痛”,无 论对经营者还是普通职工股东,都是考验,否 则现代产权制度这个胎儿就不能诞生。必须有所突破,如何突破,有待于大家创新。
“退休职工在企业里还有权利吗?”在股 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向经营 者或其他私人出售过程中,有些企业的退休 职工(股东)也提出,企业应该给他们以补 偿;他们甚至相互串联,联名写信,集体上访。这里有几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原国 有企业经职工出资全额买断国有资产改制成 为股份合作制的,买断之前已经退休(包括离休)的,他们对企业现有资产没有法定权 利,对他们的负债除外:原集体企业改制为 股份合作制的,当时对改制之前已经积累并现实存在的集体资产并没有作“产权人格 化”处置,有的挂在帐上,有的设置为退休职 工共同共有的集体股;因为退休职工对这笔 集体资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按照对集体所有制的一般理解,现在不能说他们没有权利。 但是他们过去的工龄有长有短,职务有高有 低,贡献有大有小,每个人的权利有多少,现 在很难确定:怎么办呢?可以按照历史问题 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通过协商确定一个比例, 适当给予补偿:协商不成,就继续挂着.等有 明确政策时再说。还有一种情况,退休时按照“入股1元退还1元”退股的,也就是没有 与净资产挂钩,显然不合理,在深化改革处置这部分资产时,应该按当时的净资产规模适 当考虑他们应得的利益。
“人人持股导致大锅饭吗?”关于股份合 作制,有人提出过一种说法或论断:“人人持 股等于人人不持股,人人都是主人等于人人 都不是主人,所以股份合作制是新的大锅饭。这是股份合作制搞不好的原因。” “人人持股等于人人不持股”, 这是—个奇怪的逻辑。人人持股就是人人都在 企业里拥有股权。股权是一种出资权,是财产 权的一种,持有股权就决定厂在企业里拥有相应的财产,如果经营得法,财产就会增值,就会 走向富裕。不持股就是对企业没有出资,在企 业里没有相应的财产,企业的发展在财产上与 他没有关系,不能通过企业的成功经营积累财富。这两种情况截然相反,完全不同,怎么能够 “等于”呢?显然,这个命题在逻辑上不能成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企业制度:劳动 者在这里通过联合劳动、联合出资,共享劳动 经营成果,依法分配剩余价值,共同致富,走 向小康。劳动者不持股,或者仅有少数人持股,就是雇佣劳动者,当然不能分享联合劳动 创造的剩余价值。这虽然不是大锅饭了,但 也已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了。拿评价非股份 合作制企业的标准来判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是非,无异于以苹果的标准来判断柑桔的优 劣。把不同的事物、不同的概念、不同的范畴 混同起来,岂不是违背了逻辑的基本规则?人人持股和大锅饭存在因果关系吗;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 得超过50人,50个自然人或法人,当然都是企业的主人。但是人人都以主人自居,各 自决策,都直接指挥公司的生产经营,这个公 司肯定是搞不好的。难道可以说有50个股东人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大锅饭?显 然,这里的问题不是人人持股,而是法人治理 制度不科学。人人持股并不必然导致法人治理不科学.也不必然导致大锅饭。人人持股 不是大锅饭的原因,大锅饭也不是人人持股 的结果。将不同的原因和不同的结果混在一 起,更是逻辑上的错误。以上这些问题有待深入讨论。与会者认为,希盟召开这种交流时论会很有意义,希望 以后经常举行。
(叶苇、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