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
项启源
(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因此,如何正确地认识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与公有制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近来,有人提出了“新公有制”企业的概念,在“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中,把纯粹由私人持股的股份公司也包括在内。这就是说,一个企业只要实行了股份制,即使投资者完全来自私人,它的所有制性质也会成为公有。我认为这种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的观点,既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违背了十五大以来党的有关决议,而且不符合当代的实际。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体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这个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生产关系体系:马克思曾说:“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这种公有制的对立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生产关系体系都包含着基本经济制度和它的实现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它的实现形式则属于具体环节或具体制度。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明确区分了基本经济制度和具体环节、具体制度。他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建立不久,基本经济制度是先进的.是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但生产关系体系中的某些具体环节、某些具体制度又常常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矛盾,必须加以适时的调整。他由此做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著名论断。
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属于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具体环节、具体制度,公有制经济可以用,私有制经济也可以用,它同所有制的性质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股份制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却不能倒过来,认为一个企业,不论其资本来自公有还是私有,只要实行了股份制它就成了公有制企业。这种观点颠倒了基本经济制度同具体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二)
马克思、恩格斯对股份制的剖析,除人们比较熟悉的《资本论》第三卷第27章外,还散见于许多著作中。我体会,他们关于股份制的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股份制的出现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深入发展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来分析股份制的。在生产关系方面,他们又区分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它的具体实现形式这两个层面。到19世纪中叶,第一次科技革命已基本完成,它大大推进了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生产社会化的程度,生产社会化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深化了: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是不可能由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自己加以改变的,为了缓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股份制这种新的资本组织形式出现了,恩格斯说:“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屑性的这种反作用力,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做社会生产力看待。无论是信用无限膨胀的工业高涨时期,还是由大资本主义企业的破产造成的崩溃本身,都使大量生产资料不得不采取像我们在各种股份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
第二,股份制对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的迅速增长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股份制尽管只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具体实现形式上的改变,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因此对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马克思对此曾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说:“在工业上运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期。……它显示出过去料想不到的联合的生产能力,并且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计再高也不为过的。”
第三,股份制带来了资本组织形式的新变化,但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占统治地位的资本组织形式是由单个资本家出资并直接经营管理的为个人(包括家族)所有的企业;19世纪中叶以后,这种旧的资本组织形式在中小企业中仍大量存在,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大型企业则普遍采取了股份制这种新的形式。但是股份制企业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马克思对这一变化的实质作过深刻的分析。他说:“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又说:”股份企业——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越会消灭私人产业。”还说:“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马克思这几段话的含意其实是很清楚的。他一方面肯定了股份制在资本组织形式上带来的新变化,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这种变化还只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容许的范围内,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克服。
第四,股份制的出现为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准备了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曾从各个方面多次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在客观上为社会主义的到来准备着条件,股份制的出现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马克思还把资本主义制度下出现的工人合作工厂与股份制企业加以对比考察。他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的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的扬弃的。”
由上可见,马克思所讲的,由于股份制的出现而带来的变化,都是指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这个层面上的变化;股份制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中的作用.无论是过渡点也好,过渡形式也好.扬弃也好,都属于转变过程中的量变,即量的积累:马克思从未说过,由于实行了股份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就不存在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就变成公有制了。
(三)
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论述的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了。例如,有的文章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股份制经济,由于无论是国家和集体控股或参股,还是广大股民利用自己的积蓄或者私营企业主利用合法经营获得的积累而参与的股份投资,所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的股份公司相比,其:公有性’就更加明显。国家和集体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性质自然部分姓‘公’,其发展必然会更加符合国家的、集体的和大众的利益。即使由老百姓作为投资者而参与组建股份公司,由于股东本身大多也是劳动者,因而也不再像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具有剥削性:”我们应该怎样评论上述这些观点?真的可以认为只要实行了股份制,不论其资本的来源和构成如何都可以成为公有制企业吗?对此,我们可以从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找到明确的答案。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是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段话说得很清楚,不能笼统地说只要实行了股份制,一个企业就必然成为公有企业,当然也不能笼统地说,只要实行了股份制,一个企业就必然成为私有企业,决定企业性质的在于控股权。在股份制企业中,国家或集体处于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的性质可以说是公有制;如果是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处于控股地位,企业的性质就是私有制。混合所有制同样是这样,在投资主体多元化中,要看谁是主要的出资者.公有经济占多大比重,也不能笼统地把混合所有制企业都认定为公有制企业。
对于集体所有制更需要具体分析。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就出现了合作经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城乡集体经济已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所以具有公有制的性质,不能简单化地只看到资本从何而来,归谁所有这一点上。它还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全体成员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项由全体成员集体决定;在分配过程中,实行按劳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并逐渐增加集体积累。下面以同股份制最为接近的股份合作制为例做一些分析。
十五大报告对股份合作制给予肯定。报告说:“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究竟应该如何界定股份合作制,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上海复旦大学洪远朋教授写了《共享利益论》这部专著,对股份合作制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对股份合作制下了如下的定义:“股份合作制是把合作制与股份制有机结合起来,是合作制与股份制兼容的企业制度,它与股份制既有相同的联系,又有不同的本质区别,它是合作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形式……”股份合作制之所以具有公有制性质,第一,这种企业是恢复劳动者人股和股金的个人所有权,并不是恢复私有制:第二,在企业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第三,这种企业体现了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原则。第四,这种企业坚持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自愿互利和公共积累的原则。第五,在企业里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第六,从分配角度分析,这种企业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并不存在剥削关系。我比较赞同洪远朋教授的意见。因为他是从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的,并没有仅仅着眼于公众持股。
党的十五大以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很快。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股份合作制的多种多样的存在形式中也有真假之分。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全体职工持股,每人持股的份额差别不大,他们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都有参与权,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实行按股分红,不存在剥削关系。这样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生产关系的本质来看,可以说是集体所有制。也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表面上同样是全体职工持股,但管理层的极少数人持大股,其余职工持股的总额在企业资本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大,企业重大事务实际上为控大股者所把持,在分配上又以按股分红为主,按劳分配为辅,在这里,实际上存在着潜在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样的企业表面上也叫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质上是私有的股份公司。
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现象纷繁复杂,变化多端,一种经济是公有还是私有,需要慎重地加以区分。我们必须从生产关系体系的角度,对企业作全面的考察,才能剖开现象,把握本质。单纯把是不是公众持股,是不是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区分公有企业与非公有企业的主要依据,以至把纯粹由私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统统当做“新公有制”企业,是不对的。
(四)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本文反复申明不能混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原则界限,是因为两者性质不同,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党对它们的政策也不完全相同。但这决不是说我们可以不重视非公有制经济,更不是说,要把两种经济对立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贯采取鼓励、支持的政策。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十六大进一步指明,要实行两个毫不动摇: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与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又从法律法规、市场准入、税收融资、对外贸易等诸多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清除障碍,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在党的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非公有制企业,包括非公有的股份公司,发展得越来越快。从前景来看,它们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形势下,完全没有必要把非公有制经济的某些内容硬塞进公有制经济的范畴之内。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邓小平反复强调:“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江泽民同志也多次重申这一根本原则。他在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一次重要讲话中指出:“公有制经济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我们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说到底,就是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使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这一点,在我们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十分明确。我们要积极开拓,勇于进取,但决不搞私有化。这是一条大原则,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十六届三中全会继续坚持这一根本原则,规定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并非私有化,应该大力推行。但在推行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必须置于严密的监督管理之下,否则,它也可能走向反面,在某些人手中成为隐蔽的、渐进的私有化的捷径。在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的今天,理论工作者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出既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壮大,又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观点和建议。理论创新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新公有制”论混淆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界限,不论倡导者的主观意愿如何,在客观上必将带来消极的后果。
(作者单位:中国杜科院经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