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联社资产与国有资产一并管理的质疑
有的地方政府最近成立了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联社资产是公有资产,应与国有资产一样划归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有读者提出质疑
他认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精神,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但集体经济组织有受国家保护的、区别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如集体企业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所有、占有、处置、收益权等;国家行政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但它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因而无权决定把联社和企业的集体资产划归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联社资产属于“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联合经济组织(联社)是联社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负责联社资产的保值增值。由联社成员单位推选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是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联社的重大事项。这些同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财产代表,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出贤人权力有着质的区别:过去,在“一大二公”左的思想影响下,集体经济异化为“二国营”,政府平调集体资产,任命企业经营者,企业失去独立自主权,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影响了大家的积极性。因此,当前在联社和集体企业深化改革中,要防止重走“二国营”老路,要以法律为依据,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集体经济特点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