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联合国1992年通过决议宣布从1995年起,每年7月第一个星期六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国际合作社联盟早在1922年即决定这一天为合作者的节日:为庆祝国际合作社日,推动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期选登了以-FJL篇论文,以飨读者,
兴办合作社事业是世界潮流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 穆 励
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目前,合作社对于发展本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享受到了合作社的好处;我们不仅有责任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的成功经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与时俱进地发展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事业,而且负有共同发展国际合作社运动的义务;
一、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现代合作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蓬勃兴起,生产日益社会化,弱势群体大量产生。为了生存,弱势者被迫自动组织起来互助合作,合作社在欧洲大工业机器的轰鸣声中应运而生。1769年苏格兰额尔郡诞生了便士资本家合作社;1794年奥地利维也纳成立了制表工人商业合作社;1799年法国成立了傅立叶型合作社。这些早期的合作社虽然有的成立时间较短,或者办得很不成功,但为日后合作社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1844年,英格兰纺织工业中心曼彻斯特附近的罗虚戴尔小镇,由28个纺织工人成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其著名的“罗虚戴尔原则”(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二次返利”等内容)一直成为全世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
合作社运动的广泛兴起,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从1867年开始,美国出现农业危机,农场主为了避免中间商和铁路公司的趁火打劫,在全国农业保护社的支持下,成立了许多农场主合作供销协会,到1877年达3万个,社员250万人。目前,全美约有农场主200万个,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参加合作社,有的农场主甚至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无怪乎美国的农场主说:“要发财致富,离不开合作社的服务。”荷兰农业合作社则是19世纪下半叶北美和俄国大量廉价粮食涌入荷兰冲击农业,农民被迫组织起来而成立的经济互助组织。
市场经济愈发达,合作经济愈是高度发展。一是因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孕育了合作社发展较为成熟的社会环境条件;二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注重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支持和兴办合作社事业,体现社员利益和愿望,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而不是“社会政治工具”型的合作社;三是合作社民主、诚信、公平等价值和原则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运行效果得到有效发挥。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表明,合作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并有可能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日本,合作社积极参与战后经济的重建,并在农业、渔业和消费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英、法、德等发达国家,合作经济与国家经济、私营经济成为同等重要的国民经济力量:
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在发展中影响市场;目前,世界上半数以上家庭都与合作社密切相关: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受经济全球化影响,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呈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一是从零售向批发、生产环节延伸;二是从进入市场、适应市场向主导市场、形成市场发展;三是从单一经济向多元化新型合作经济发展:四是从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发展;五是从分散化、小型化向集约化、大型化、集团化经营发展;
合作社运动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伦敦成立,现已有成员国近百个,成员组织212个,社员7.6亿人(户),合作社工作者1亿人—1995年9月,曼彻斯特“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对合作社的定义、基本价值和原则均作了修改。其中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原则有7项: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社员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自主和自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间的合作,关心社区,这些年的实践表明,修改后的合作社价值和原则能够适应更加严峻的市场竞争,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的竞争;能够更加有效地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缓解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维护低收人群体利益,将弱势群体纳入人类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中。
二、合作社有效地维护城乡弱势群体利益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经说过,合作社企业提供了一种组织方式,使得占有相当比例的人们能够把创造良好就业、战胜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的使命掌握在自己手中。今天,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农村、城市以及其他方面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在不同程度地享受着合作社给他们生产和生活带来的便利和实惠,特别是亿万社员成了合作社价值的直接受益者。
首先,农业合作社有效地维护农村弱势群体利益。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分散的农户弱小无助,市场信息不灵,种、养盲目,加工能力弱小,农产品保鲜和运输多有不便,且易受中间商的盘剥。因此,农民只有组织起来,合作结社兴办经济实体进入市场,才能改变弱势地位。欧美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基本分两类:专业合作社和综合合作社。专业社围绕某项专业生产提供系列化服务,或围绕农业产业链中某个环节进行服务;综合社围绕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从农资供应到农产品销售,从信贷、保险到医疗、培训,提供系列化或系统性的综合服务,以此降低农产生产、生活成本,增加农户收入。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有的农户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
其次,城市消费合作社有效地维护城市低收人群体利益。城市消费合作社通过按购买额返利、购买商品打折等形式将商业流通环节的利润返还社员,维护低收入消费者利益,以减少商业资本的盘剥。这种合作社形式受到普通市民特别是工薪阶层的欢迎。在欧、美、澳以至亚洲,到处可以看到城市消费者合作社办的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零售商店、连锁超市。瑞士米格罗、可普两家消费合作社,销售额分别居全国零售业的第一、第二位。一些发达国家,半数以上城市居民都参加了消费合作社。
第三,信用合作社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便利。商业银行的宗旨是追求高回报率,如果单纯依靠商业银行,必然会使资金流向优势产业和优势人群,从而导致城乡发展失衡。各类金融合作社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农村信用合作社吸纳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满足农民社员生产生活需要。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合作银行,则主要为城市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服务,有利于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目前,世界上已有125个国家建有信用合作社或合作社银行,拥有3亿社员、5万多亿美元资产,其中合作社银行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国家有29个,超过5亿的有57个。
今天,许多发达国家还兴办了各类服务性合作社,形成为弱势群体开展多方面服务的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有的国家在生产和生活,能源、交通、运输和科技文化教育,起居保健、生老病死以及城乡住宅,都建有相应的服务合作社或合作社的服务项目。
三、合作社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的阶段性体现,是全球经济在市场规则下高度合作化。毫无疑问,在这个进程中,世界合作社运动将发展到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纵观世界经济风云变幻,合作经济正日新月异地融人经济全球化浪潮之中,并越来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是在开拓国际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丹麦是世界第一大猪肉出口国,其中合作社所占出口份额为96.3%。成立于1887年的“丹麦皇冠”屠宰合作杜,是欧盟最大的屠宰联合体。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许多发达国家的合作社都是国际市场的有生力量。在农产品出口位列前10名的美、法,荷、加等国,合作社在其中都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
二是在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法国政府为整体提升其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正在推行以原产地监控命名产品、红色标记、有机食品标记、认证合格产品4项标准的农业质量革命,要将传统农业改变为致富农业、高附加值农业和精细农业,在欧盟市场,凡加贴法国“1NF'’质量标志的产品,在欧盟成员国都畅行无阻。而在其中,农业合作社就是政府依靠的主要力量。
三是在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本国行业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在世贸组织规则下,国际社会签署了156个相关条约。许多发达国家将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的“另一只手”,对外设置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市场准人,对内则运用规则保护本国企业利益。合作社的行业协会组织,在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承担着“政府不便做,企业不好做,市场急需做”的特殊职能。合作社行业协会所发挥的作用,就是代表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尽量使贸易争端在提出诉讼前就协商解决;一旦贸易争端发生,就代表本国企业积极参与诉讼,义不容辞地保护本国生产者利益。
四、政府对合作社事业的支持至关重要
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者联合的一种组织形态,在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尤其是兴办之初的合作社,要进入市场与公司及其他竞争体同台竞争,规避风险,求生存,谋发展,政府的支持至为重要。政府通过支持合作社事业发展,既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有效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乃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今天,许多国家政府都将扶持合作经济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在合作社立法上支持。1852年,英国议会根据全国风起云涌的合作社运动,通过了“工业和节俭协会法”,使合作社作为合法组织最早步入国家的法治轨道。美国虽然兴办合作社于英、法之后,但全美各州制定合作社法却较早。早在1857年,美国纽约州就制定了“火险互助合作社法”;1865年,密歇根州又通过了“工匠和劳动者合作社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是日本农协稳定发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也是日本政府对农协的法律支持。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
在财税政策上优惠。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减税、低税、免税和补贴的政策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韩国一般企业法入适用税率为20%,合作社法人仅为5%,合作社加工企业、商店免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纳税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的1/3左右;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合作社社员的惠顾返还金不纳税,新成立的合作社3年内免税。日本政府对农协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厂房、设备投资50%的补贴,并减免税费10%左右。法国规定,农业合作社免缴生产净值35%一38%的营业税。
在信贷上扶持。由于合作社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利润大部分返还社员,因此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积累过程比较缓慢,而且很难完全通过自我发展来实现。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鼓励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通过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融合,开辟为城乡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渠道。
恩格斯早在1886年1月在致倍倍尔的信中就明确指出:合作生产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对此,马克思和他“从来没有怀疑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页)。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先后5次通过决议支持和发展合作社。2002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如届大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建议,倡议各国政府制定政策和法律框架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许多国家政府积极响应,纷纷制定合作社在人类新千年发展的远景规划,形成新世纪世界合作社运动的新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