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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吴忠民认为亟需修改《劳动法》
发行时间:2004-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央党校吴忠民认为亟需修改《劳动法》

中央党校教授吴忠民最近撰文提出,《劳动法》的出台虽然还不到10年时间,但是现在看来,其中存在着不少明显的不足,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因而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一,覆盖范围小,缺乏普适性。作为面对所有社会劳动者的《劳动法》,理应适用于社会的所有劳动者,而不能将一部分劳动者人为地排除在外:但是,大部分农业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他们同农业劳动相关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了。这种做法的结果,会形成大面积的厚此薄彼的身份歧视现象,固化中国社会已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妨碍城乡协调发展,妨碍城市化进程的健康推进。

第二,现行的《劳动法》对于就业的意义没有予以充分的强调,对于“免费就业服务权”以及“就业保障权”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也没有予以足够的强调。《劳动法》只是笼统地说“应当”发展社会保障,并没有强调“必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从“消极”的意义上防止超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准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从主动和积极的意义上强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性,没有强调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强迫性。而在现阶段以及未来很长的时间内,就业和社会保障乃是中国社会十分突出的问题,处理不好,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三,对于集体合同(集体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够全面和系统。劳动合同主要是指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集体合同则主要是指有职工一方作为一个整体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宜签订的合同。这两种合同缺一不可。但是,在现行的《劳动法》中,两者的比例结构很不对称,重劳动合同而轻集体合同。这种做法对于中国社会当中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维护是不利的。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状况是供大于求,大量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仅仅依靠劳动合同是远远不够的。有鉴于此,有必要加大订立集体合同的面积和力度,充实和完善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国正处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还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各种基于群体利益的冲突和抵触在不断出现。社会急需一整套公正的规则体系和法律制度确保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来确保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同基本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劳动法》亟待修改。

中央党校吴忠民认为亟需修改《劳动法》
发行时间:2004-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央党校吴忠民认为亟需修改《劳动法》

中央党校教授吴忠民最近撰文提出,《劳动法》的出台虽然还不到10年时间,但是现在看来,其中存在着不少明显的不足,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因而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一,覆盖范围小,缺乏普适性。作为面对所有社会劳动者的《劳动法》,理应适用于社会的所有劳动者,而不能将一部分劳动者人为地排除在外:但是,大部分农业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他们同农业劳动相关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了。这种做法的结果,会形成大面积的厚此薄彼的身份歧视现象,固化中国社会已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妨碍城乡协调发展,妨碍城市化进程的健康推进。

第二,现行的《劳动法》对于就业的意义没有予以充分的强调,对于“免费就业服务权”以及“就业保障权”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也没有予以足够的强调。《劳动法》只是笼统地说“应当”发展社会保障,并没有强调“必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从“消极”的意义上防止超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准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从主动和积极的意义上强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性,没有强调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强迫性。而在现阶段以及未来很长的时间内,就业和社会保障乃是中国社会十分突出的问题,处理不好,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三,对于集体合同(集体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够全面和系统。劳动合同主要是指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集体合同则主要是指有职工一方作为一个整体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宜签订的合同。这两种合同缺一不可。但是,在现行的《劳动法》中,两者的比例结构很不对称,重劳动合同而轻集体合同。这种做法对于中国社会当中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维护是不利的。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状况是供大于求,大量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仅仅依靠劳动合同是远远不够的。有鉴于此,有必要加大订立集体合同的面积和力度,充实和完善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国正处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还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各种基于群体利益的冲突和抵触在不断出现。社会急需一整套公正的规则体系和法律制度确保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来确保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同基本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劳动法》亟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