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是引导农民和农业进入市场的关键
各地政府在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迄今为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韩俊认为,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引导农民和农业进入市场的关键。
1.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农民入社、退社自由,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对社员以服务为宗旨。
发展合作经济,没有必要简单重复传统的合作社原则。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环境。例如,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使农民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导致合作社资金来源的困难。总的来看,传统的以自我服务为主的合作社,难以适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压力,必须逐步转向开放型的经营服务为主,甚至走向企业化、股份化。
2.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点。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实行利润返还、人股分红,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这代表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
从合作组织形成的方式看,可以是供销社吸收农户入股,兴办专业合作社;可以是农民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可以是一些协会、研究会吸收农民入股发展成合作社;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3.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公益事业,它必须通过自身的经济活动为广大成员服务,并要有一定的公共积累。为了使合作社能在经济上逐渐自立,各级政府必须给予必要的扶持。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引进、人员培训、农产品促销等,财政要给予一定补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享受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应有的税收优惠等。
4.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涉及的对象十分复杂。.当前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分化和改革过程中,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传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能的变化,为其分化留下足够的空间。可以较为笼统地提出支持供销社领办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为农民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等。立法的侧重点应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应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