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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探索集体经济发展
发行时间:2004-04-20
网站编辑:张立民
来源:研究所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探索集体经济发展

张立民

  一、集体经济发展和改制问题

  1.集体经济发展问题  中小企业要改制,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都比较重视:自十六大以来,将中小企业改制放在一个很重要的地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是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当然,还包括一部分私有企业:今天我着重谈国有小企业和集体小企业的改制:十六大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其中一个就是要毫不动摇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包括两块,一块是国有,一块是集体。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就中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多种经济成份共存,所以,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传统的集体经济、集体企业,与现在的经济形势确实不相适应:问题是要不要集体经济。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一部分理论家认为,还要什么集体经济,国有经济都要退出来了。我认为,集体经济还是要的,但是集体经济在新的形势下,具体实现形式完全可以探讨研究。集体资本可以在国有企业中出现,在外资企业中出现,甚至可以在私营企业中出现,采取哪种形式可以探讨。譬如现在提出国资要退出,并不是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出,也不是从所有领域退出。国资是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这是从我国国情来决定的,是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决定的。原来国有资产在计划经济时,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现在经济发展了,国家包不下来了,没有实力包了,所以国资要退出,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让民营资本进入,原来集体经济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是“二全民”。所以讲到国有经济就把集体经济放在一起,这是种误解。国有退出的领域,集体也要退出,我认为从来没有这种提法。国资是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让出空间发展,让民营资本进入,这是我们国家的政策。那么,集体资产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可以进入新的竞争性领域。发展集体经济,可以说从某种领域退出,进入一个新领域,从总体上说是发展集体经济,扶植集体经济,所以说,集体经济还是要的,集体经济还是要发展的。在相当的历史期,还是要与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存的;集体经济在新的形势下,它的实现形式是哪一种表现方式是可探讨的,可以研究的。

2.集体经济改制问题

前几年国有或集体资产改革主要内容是清晰产权。这个产权清晰主要划分产权归属,是属于国家的还是属于集体的;近几年新一轮改革也是清晰产权,但是内容不一样了,是清晰集体产权的主体,也就是前面走了第一步,现在是走第二步,原来是切大块,是属集体还是属于国有;现在是第二块,明确产权主体是谁。现在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要清晰,属于张三还是李四,在这里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很多事要做。现在是主体要清晰,不论是国有还是集体,要改制的,希望主体要明确,不要留后遗症。

目前,上海的集体还有“三大块”,一块城镇和市区集体,第二块是农村集体,第三块中央在沪企业的集体企业。上海有“四大联社”,“三块资产”。总的概念就是这样的,集体资产总量占全市三分之一左右,全市总资产大约1400个亿,集体资产大约400个亿左右,所以要着重做文章,也就这400个亿。那么,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这几年改革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有一部分是政策性问题,有一部分是观念问题,有一部分是政策不统一,操作性、理论性问题。把这几块拿出来让大家研讨,不作结论。企业的资产要监管。集体经济中有“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由谁来监管,这个问题很重要。

3.资产评估及抵扣问题

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有个抵扣问题。优惠抵扣,一次性抵扣比较多;这是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还有抵扣的程序,在总资产评估中抵扣,还是在抵扣完了以后,资产中抵扣10%。这不是抵扣,而是折扣。一次性买断企业,企业评估以后,可能集体资产也会碰到这个问题。为了照顾和鼓励经营者,享有10%的折扣。大家都知道,一次性买断,可以优惠,是评估中净资产的10%;还是职工在应该各种享受抵扣后,再给你10%。这里有一个差价,这个差价比较大。看来,这个政策今后会逐步明确。这个问题主要是涉及职工。关键是这笔抵扣资产。抵扣资产从法律上理论上应该是职工的。现在通常的做法,资产现金拨给职工留给企业,然后企业给职工提供劳动岗位,与职工继续签合同,签3年5年。资产不给你,留在企业滚动,职工走了再给他。那么,这里就有问题。从理论上、法律上这部分抵扣资产应该给职工,把工龄买断处理了,实际上职工没有拿到这笔钱。但企业处于两难境地:把钱给了职工就没有现金了,因为大部分资产不是现金;不给职工也不行,现在职工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他可以告你,虽然你提供劳动岗位,我和你是合同制,而资产是我的。与劳动部门讨论,也认为抵扣资产应该是职工的。那么,又如何给职工呢?应该探讨。随着中小企业的改革深入,这几个尖锐矛盾必然会反映出来,希望大家有准备。下一步大家不至于措手不及。当然,有些政策,会有所规范。

二、股份合作制问题

1.应该历史地看股份合作制

1997年制订政策时,针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出台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一部分的有关具体规定到现还没有出台。从当时的形势来看,相对于计划经济,是比较先进的,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规律的,得到了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的支持。因此,1997、1998年之间,企业生产、效益上升都比较快。随着公司法的出台、私营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逐步减弱了,矛盾比较多,出现了停滞不前的情况,这也充分说明了政府有关部门对股份合作制的政策没有及时的或适时的改进,也说明了1997年这套办法老了,而且还留了好多问题没有解决。当时制定时,就想分两步走的。因此先制定《暂行办法》,走第一步试几年再看。现在制定的新办法,由于种种原因,市政府没有发。如果出台了新办法,大部分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我认为,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要历史地看,从根本上看:这种形式是否适合企业的需求,如果从根本上不符合,那么这种形式就淘汰;如果根本上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形式是好的,那么这种形式在具体政策上,某些条款上不适应,当然要调整。从现在看来,应该是后者。现在,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股份合作制在做法上、在政策上缺乏进一步的规范。好多地方的做法,是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时是先进的,合理的,现在看来是落后了。这点我们必须承认。所以说《暂行办法》要适时地进行调整。目前,上海还有1万多家股份合作制企业。2002年的集体企业只有5700家,是否可以说集体企业不行了?只能说传统集体企业是不行了。总而言之,股份合作制也是这问题。我们认为,政策没有适时去调整,有些问题当时是准备去解决的,准备分两步走的,第二步没有及时的迈步,现在准备迈了,只是这一步还没出来。

2.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1)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反映最强烈、最集中的问题是大锅饭、平均主义。1997年股份合作制允许经营者持股,在当时的情况下,在政治民主上走了一大步。过去集体企业经营者谁能持股,而且是持3倍的办法,这对那时来说冲击相当大。从现在看来,经营者1-3倍差距还太小。平均化、大锅饭产生的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企业决策迟缓,形不成决议。在各种利益、矛盾交叉时没办法统一。

(2)权力的问题。大家反映意见比较多的,主要涉及到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长、执行董事,到底是谁说了算?在老办法中已经有了规定,企业经营决策是由股东大会决定说了算;只涉及到职工分配、生活上的问题,可以由职工大会来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区别,由企业大小而定,股东少的可以实行股东大会,股东多的可以实行股东代表大会:现在新办法已经解决了,而且创造了很多好的办法。可以根据新办法,规范去做。  ·

(3)企业矛盾问题。处理矛盾的第一步是看企业章程。有矛盾、打官司,我们的判断是看企业章程,章程是企业的法定文件,是法律。当然,企业的法律要符合市里的大法规。企业的章程是判决的依据,遇到矛盾了,先查你的章程,因为章程是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不清楚的,可以看市政府《暂行办法》。因此,制定企业章程很重要。一定要认真,这是企业的法律文件。修改章程、制定章程,都不应该很随便。章程还附在工商登记册里,工商部门认可了;如果企业章程违反市里的文件精神,违反大法,你的章程就无效。

(4)离退休职工基金问题。《暂行办法》捉到离退休职工基金放在以后,由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办法。这一块资金如何使用,老企业都有这一块,如何处置,是作为公积金,还是作公益金处置?公积金是不好分的,作为公益金是可以照顾职工的利益,福利还可以改善。

(5)新增资产问题。我讲的新增资产,不是劳动创造的资产,是政策性或公益性形成的资产。譬如,土地搬迁是政策性、市政性产生的资产,这一块资产,在处置时要慎重。不可以随便分给每一个人。如果想私分,这就是典型的私分集体资产。再说土地使用权是50年,有些卖房子是70年,现在你一下子全部分掉,不是70年,连100年都给你分光了。政策性、市政性产生的资产,绝对不应该分,要与职工讲清楚。要强调碰到这种事情,处理时一定要慎重:因为这不是劳动创造的财富,只有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无可非议。如果你用于企业的发展、职工的安置,政府部门不会干涉。私营企业的事,政府也不会管:但集体企业就不得私分集体资产。因为这是政策性、市政性的新增资产;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凡动迁、企业商标、政府减免税等,非劳动创造的新增资产处置要慎重,

我们是法治社会,有文件规定。在新的办法尚未出台,也只能从《暂行办法》这个角度去谈:《暂行办法}的最后一条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不要自己去乱解释。在新办法未出台前还是用老办法。老办法中有不定因素,有政府部门作解释。这是政府的权力,也是义务和责任。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探索集体经济发展
发行时间:2004-04-20
网站编辑:张立民
  
来源:研究所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探索集体经济发展

张立民

  一、集体经济发展和改制问题

  1.集体经济发展问题  中小企业要改制,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都比较重视:自十六大以来,将中小企业改制放在一个很重要的地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是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当然,还包括一部分私有企业:今天我着重谈国有小企业和集体小企业的改制:十六大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其中一个就是要毫不动摇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包括两块,一块是国有,一块是集体。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就中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多种经济成份共存,所以,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传统的集体经济、集体企业,与现在的经济形势确实不相适应:问题是要不要集体经济。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一部分理论家认为,还要什么集体经济,国有经济都要退出来了。我认为,集体经济还是要的,但是集体经济在新的形势下,具体实现形式完全可以探讨研究。集体资本可以在国有企业中出现,在外资企业中出现,甚至可以在私营企业中出现,采取哪种形式可以探讨。譬如现在提出国资要退出,并不是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出,也不是从所有领域退出。国资是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这是从我国国情来决定的,是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决定的。原来国有资产在计划经济时,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现在经济发展了,国家包不下来了,没有实力包了,所以国资要退出,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让民营资本进入,原来集体经济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是“二全民”。所以讲到国有经济就把集体经济放在一起,这是种误解。国有退出的领域,集体也要退出,我认为从来没有这种提法。国资是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让出空间发展,让民营资本进入,这是我们国家的政策。那么,集体资产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可以进入新的竞争性领域。发展集体经济,可以说从某种领域退出,进入一个新领域,从总体上说是发展集体经济,扶植集体经济,所以说,集体经济还是要的,集体经济还是要发展的。在相当的历史期,还是要与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存的;集体经济在新的形势下,它的实现形式是哪一种表现方式是可探讨的,可以研究的。

2.集体经济改制问题

前几年国有或集体资产改革主要内容是清晰产权。这个产权清晰主要划分产权归属,是属于国家的还是属于集体的;近几年新一轮改革也是清晰产权,但是内容不一样了,是清晰集体产权的主体,也就是前面走了第一步,现在是走第二步,原来是切大块,是属集体还是属于国有;现在是第二块,明确产权主体是谁。现在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要清晰,属于张三还是李四,在这里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很多事要做。现在是主体要清晰,不论是国有还是集体,要改制的,希望主体要明确,不要留后遗症。

目前,上海的集体还有“三大块”,一块城镇和市区集体,第二块是农村集体,第三块中央在沪企业的集体企业。上海有“四大联社”,“三块资产”。总的概念就是这样的,集体资产总量占全市三分之一左右,全市总资产大约1400个亿,集体资产大约400个亿左右,所以要着重做文章,也就这400个亿。那么,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这几年改革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有一部分是政策性问题,有一部分是观念问题,有一部分是政策不统一,操作性、理论性问题。把这几块拿出来让大家研讨,不作结论。企业的资产要监管。集体经济中有“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由谁来监管,这个问题很重要。

3.资产评估及抵扣问题

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有个抵扣问题。优惠抵扣,一次性抵扣比较多;这是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还有抵扣的程序,在总资产评估中抵扣,还是在抵扣完了以后,资产中抵扣10%。这不是抵扣,而是折扣。一次性买断企业,企业评估以后,可能集体资产也会碰到这个问题。为了照顾和鼓励经营者,享有10%的折扣。大家都知道,一次性买断,可以优惠,是评估中净资产的10%;还是职工在应该各种享受抵扣后,再给你10%。这里有一个差价,这个差价比较大。看来,这个政策今后会逐步明确。这个问题主要是涉及职工。关键是这笔抵扣资产。抵扣资产从法律上理论上应该是职工的。现在通常的做法,资产现金拨给职工留给企业,然后企业给职工提供劳动岗位,与职工继续签合同,签3年5年。资产不给你,留在企业滚动,职工走了再给他。那么,这里就有问题。从理论上、法律上这部分抵扣资产应该给职工,把工龄买断处理了,实际上职工没有拿到这笔钱。但企业处于两难境地:把钱给了职工就没有现金了,因为大部分资产不是现金;不给职工也不行,现在职工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他可以告你,虽然你提供劳动岗位,我和你是合同制,而资产是我的。与劳动部门讨论,也认为抵扣资产应该是职工的。那么,又如何给职工呢?应该探讨。随着中小企业的改革深入,这几个尖锐矛盾必然会反映出来,希望大家有准备。下一步大家不至于措手不及。当然,有些政策,会有所规范。

二、股份合作制问题

1.应该历史地看股份合作制

1997年制订政策时,针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出台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一部分的有关具体规定到现还没有出台。从当时的形势来看,相对于计划经济,是比较先进的,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规律的,得到了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的支持。因此,1997、1998年之间,企业生产、效益上升都比较快。随着公司法的出台、私营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逐步减弱了,矛盾比较多,出现了停滞不前的情况,这也充分说明了政府有关部门对股份合作制的政策没有及时的或适时的改进,也说明了1997年这套办法老了,而且还留了好多问题没有解决。当时制定时,就想分两步走的。因此先制定《暂行办法》,走第一步试几年再看。现在制定的新办法,由于种种原因,市政府没有发。如果出台了新办法,大部分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我认为,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要历史地看,从根本上看:这种形式是否适合企业的需求,如果从根本上不符合,那么这种形式就淘汰;如果根本上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形式是好的,那么这种形式在具体政策上,某些条款上不适应,当然要调整。从现在看来,应该是后者。现在,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股份合作制在做法上、在政策上缺乏进一步的规范。好多地方的做法,是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时是先进的,合理的,现在看来是落后了。这点我们必须承认。所以说《暂行办法》要适时地进行调整。目前,上海还有1万多家股份合作制企业。2002年的集体企业只有5700家,是否可以说集体企业不行了?只能说传统集体企业是不行了。总而言之,股份合作制也是这问题。我们认为,政策没有适时去调整,有些问题当时是准备去解决的,准备分两步走的,第二步没有及时的迈步,现在准备迈了,只是这一步还没出来。

2.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1)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反映最强烈、最集中的问题是大锅饭、平均主义。1997年股份合作制允许经营者持股,在当时的情况下,在政治民主上走了一大步。过去集体企业经营者谁能持股,而且是持3倍的办法,这对那时来说冲击相当大。从现在看来,经营者1-3倍差距还太小。平均化、大锅饭产生的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企业决策迟缓,形不成决议。在各种利益、矛盾交叉时没办法统一。

(2)权力的问题。大家反映意见比较多的,主要涉及到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长、执行董事,到底是谁说了算?在老办法中已经有了规定,企业经营决策是由股东大会决定说了算;只涉及到职工分配、生活上的问题,可以由职工大会来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区别,由企业大小而定,股东少的可以实行股东大会,股东多的可以实行股东代表大会:现在新办法已经解决了,而且创造了很多好的办法。可以根据新办法,规范去做。  ·

(3)企业矛盾问题。处理矛盾的第一步是看企业章程。有矛盾、打官司,我们的判断是看企业章程,章程是企业的法定文件,是法律。当然,企业的法律要符合市里的大法规。企业的章程是判决的依据,遇到矛盾了,先查你的章程,因为章程是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不清楚的,可以看市政府《暂行办法》。因此,制定企业章程很重要。一定要认真,这是企业的法律文件。修改章程、制定章程,都不应该很随便。章程还附在工商登记册里,工商部门认可了;如果企业章程违反市里的文件精神,违反大法,你的章程就无效。

(4)离退休职工基金问题。《暂行办法》捉到离退休职工基金放在以后,由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办法。这一块资金如何使用,老企业都有这一块,如何处置,是作为公积金,还是作公益金处置?公积金是不好分的,作为公益金是可以照顾职工的利益,福利还可以改善。

(5)新增资产问题。我讲的新增资产,不是劳动创造的资产,是政策性或公益性形成的资产。譬如,土地搬迁是政策性、市政性产生的资产,这一块资产,在处置时要慎重。不可以随便分给每一个人。如果想私分,这就是典型的私分集体资产。再说土地使用权是50年,有些卖房子是70年,现在你一下子全部分掉,不是70年,连100年都给你分光了。政策性、市政性产生的资产,绝对不应该分,要与职工讲清楚。要强调碰到这种事情,处理时一定要慎重:因为这不是劳动创造的财富,只有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无可非议。如果你用于企业的发展、职工的安置,政府部门不会干涉。私营企业的事,政府也不会管:但集体企业就不得私分集体资产。因为这是政策性、市政性的新增资产;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凡动迁、企业商标、政府减免税等,非劳动创造的新增资产处置要慎重,

我们是法治社会,有文件规定。在新的办法尚未出台,也只能从《暂行办法》这个角度去谈:《暂行办法}的最后一条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不要自己去乱解释。在新办法未出台前还是用老办法。老办法中有不定因素,有政府部门作解释。这是政府的权力,也是义务和责任。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