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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晰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的探讨
发行时间:2004-04-20
网站编辑:孟昭民 吕尊帆 吴冰
来源:研究所

对明晰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的探讨

孟昭民  吕尊帆  吴  冰

农村信用产权制度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解决如何明晰产权和投资人责权的范围,如何弄清信用社是谁的以及利益如何进行分配等。产权明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

一、正确认识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实质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权,即财产的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为适应更多的获取经济利益的需要,会产生财产所有权与法律上的所有者相分离的状况,即在财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基础上衍生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或称之为“法人财产权”,也就是非财产所有者由于实际经营属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对这些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及在一定限度内依法享有的收益、处置和排他性的权利。所有者的权利称为原始产权,经营者的权利称为派生产权。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者的原始产权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派生产权。

墓于产权的上述法律内涵及市场经济中“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不仅包括入股社员初始入股形成资产的所有权,还应包括人股社员凭借收益权能够取走收益的所有权,以及入股社员未能取走的但归人股社员集体所有的历年积累形成的集体所有权。这部分产权称为原始产权。二是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主体拥有法律所规定的对人股社员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性的派生权产利。概括地说,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是指入股社员拥有的原始产权和信用拥有的派生产权。原始产权决定派生产权,派生产权是信用社依法独立经营的基础,是原始产权保值增值的客观必然产物。

二、主要应搞好原始产权与派生产权的界定

(一)原始产权的界定。鉴于农村信用社体制和挂靠的主管部门几经变化,人股社员的搬迁、走死逃亡,以及信用社机构撤并、拆迁、合并社间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等,全部明晰量化到人已不可能的实际,明晰原始产权只能是坚持尊重历史,立足当前的原则,采取宜粗则租,宜细则细,基本清晰,不求精确的办法。具体是:

1.资可抵债的产权明晰。①历史资料全、数据完备、账表清晰的社,可据股金账所记载人股社员金额计算其获益及份额。历史资料不全,数据残缺,账表不清的社,可依19鲕年规范后人股社员和股额,量化每一人股社员的获益及产权份额。②公共积累明晰化。对农村信用社公共积累的处理应借鉴或参考城市信用社改造为城市商业银行时的做法,采取冲销呆坏账后,为正数者应提足公益金、呆账准备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为负数者,相应冲减社员股金。对提足公益金、呆账准备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外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公共积累,应按照一定比例增加人股社员股金,以维护人股社员收益权利。

2.资不抵债社的产权明晰。这是农村信用社产权明晰中最大又无法回避的难题。对此有两种方法:①重新清产核资,销定损失。由政府、人行、信用社三方组成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进行彻底的实事求是的清产核资。模清呆账、坏账和亏损底数,销定损失。根据损失的不同,针对主要方面逐项、逐笔查明原因,在此基础上量化各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各功确认责任。②坚持国家、地方、农行、信用社四家分担。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损失,如保值贴补,税赋重等,国家要认账井付账。屑于地方行政干预,地方国企贷款损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操作的企业破产逃废债务,基金会、城信杜并入的地方政府要认账付账。属于行社纠纷,转移给信用社的不良资产,由农行或资产公司回购或收购。属于农信社自身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的由信用社负责,通过强化管理,扭亏增盈来解决。③损失的内部弥补。一是实行县联社统一核算,以丰补歉,以盈补亏,实现整体资能抵债或基本资能抵债。二是向国家或地方举债,低息或无息,期限为10—20年为限。三是冲减股本,股金账面原值不动,待扭亏后予以补足。如有退股者可按账面原值付现,予以挂账处理。

(二)派生产权的界定。主要是界定其与原始产权间的权利范围,其基本的依据是法律原则和合作制原则。

1.法律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诸如《公司法》等界定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间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与此相适应的利益范围,明确投资主体(社员)和经营主体权利的法律保护范围,消除以往随意平调、侵犯和剥夺社员和信用社资产权利的现象。

2.合作制原则。按照合作原则,由社员代表大会来界定法律原则规定以外的两种产权间的权利范围。即明确理事会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即派生产权),是信用社经营决策的主体,信用社主任拥有法人财产的经营权,是信用社经营决策的执行主体。确立主任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员代表大会对社员负责的运行机制。在经营过程中,信用社凭借派生产权,依据国家的法规、政策,按照“四自”原则,独立执行理事会决策,从事信贷、财务、审计等经营管理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社员凭借人股取得的所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及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对明晰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的探讨
发行时间:2004-04-20
网站编辑:孟昭民 吕尊帆 吴冰
  
来源:研究所

对明晰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的探讨

孟昭民  吕尊帆  吴  冰

农村信用产权制度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解决如何明晰产权和投资人责权的范围,如何弄清信用社是谁的以及利益如何进行分配等。产权明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

一、正确认识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实质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权,即财产的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为适应更多的获取经济利益的需要,会产生财产所有权与法律上的所有者相分离的状况,即在财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基础上衍生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或称之为“法人财产权”,也就是非财产所有者由于实际经营属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对这些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及在一定限度内依法享有的收益、处置和排他性的权利。所有者的权利称为原始产权,经营者的权利称为派生产权。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者的原始产权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派生产权。

墓于产权的上述法律内涵及市场经济中“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不仅包括入股社员初始入股形成资产的所有权,还应包括人股社员凭借收益权能够取走收益的所有权,以及入股社员未能取走的但归人股社员集体所有的历年积累形成的集体所有权。这部分产权称为原始产权。二是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主体拥有法律所规定的对人股社员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性的派生权产利。概括地说,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是指入股社员拥有的原始产权和信用拥有的派生产权。原始产权决定派生产权,派生产权是信用社依法独立经营的基础,是原始产权保值增值的客观必然产物。

二、主要应搞好原始产权与派生产权的界定

(一)原始产权的界定。鉴于农村信用社体制和挂靠的主管部门几经变化,人股社员的搬迁、走死逃亡,以及信用社机构撤并、拆迁、合并社间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等,全部明晰量化到人已不可能的实际,明晰原始产权只能是坚持尊重历史,立足当前的原则,采取宜粗则租,宜细则细,基本清晰,不求精确的办法。具体是:

1.资可抵债的产权明晰。①历史资料全、数据完备、账表清晰的社,可据股金账所记载人股社员金额计算其获益及份额。历史资料不全,数据残缺,账表不清的社,可依19鲕年规范后人股社员和股额,量化每一人股社员的获益及产权份额。②公共积累明晰化。对农村信用社公共积累的处理应借鉴或参考城市信用社改造为城市商业银行时的做法,采取冲销呆坏账后,为正数者应提足公益金、呆账准备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为负数者,相应冲减社员股金。对提足公益金、呆账准备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外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公共积累,应按照一定比例增加人股社员股金,以维护人股社员收益权利。

2.资不抵债社的产权明晰。这是农村信用社产权明晰中最大又无法回避的难题。对此有两种方法:①重新清产核资,销定损失。由政府、人行、信用社三方组成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进行彻底的实事求是的清产核资。模清呆账、坏账和亏损底数,销定损失。根据损失的不同,针对主要方面逐项、逐笔查明原因,在此基础上量化各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各功确认责任。②坚持国家、地方、农行、信用社四家分担。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损失,如保值贴补,税赋重等,国家要认账井付账。屑于地方行政干预,地方国企贷款损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操作的企业破产逃废债务,基金会、城信杜并入的地方政府要认账付账。属于行社纠纷,转移给信用社的不良资产,由农行或资产公司回购或收购。属于农信社自身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的由信用社负责,通过强化管理,扭亏增盈来解决。③损失的内部弥补。一是实行县联社统一核算,以丰补歉,以盈补亏,实现整体资能抵债或基本资能抵债。二是向国家或地方举债,低息或无息,期限为10—20年为限。三是冲减股本,股金账面原值不动,待扭亏后予以补足。如有退股者可按账面原值付现,予以挂账处理。

(二)派生产权的界定。主要是界定其与原始产权间的权利范围,其基本的依据是法律原则和合作制原则。

1.法律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诸如《公司法》等界定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间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与此相适应的利益范围,明确投资主体(社员)和经营主体权利的法律保护范围,消除以往随意平调、侵犯和剥夺社员和信用社资产权利的现象。

2.合作制原则。按照合作原则,由社员代表大会来界定法律原则规定以外的两种产权间的权利范围。即明确理事会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即派生产权),是信用社经营决策的主体,信用社主任拥有法人财产的经营权,是信用社经营决策的执行主体。确立主任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员代表大会对社员负责的运行机制。在经营过程中,信用社凭借派生产权,依据国家的法规、政策,按照“四自”原则,独立执行理事会决策,从事信贷、财务、审计等经营管理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社员凭借人股取得的所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及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