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搞不好经营者为什么还要持大股
王祥光
一个企业搞不好,无非三种可能:一是企业本身无法搞好,失去生存的理由;二是管理者无能,没本事搞好企业;三是出于某种原因,经营者根本不想搞好这个企业。这三种可能无论是出自哪种情况,管理者都不应该继续在这个企业呆下去,更不要说通过持大股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兼经营者。
企业失去生存的理由,这个企业就该淘汰,法人资格不复存在,就无所谓“持大股”的经营者;经营者没有本事搞好企业,说明缺乏管理者素质,让无管理素质的人管理企业,持不持大股都是一样;能搞好企业却不想搞好企业,非要“持大股”,把别人的企业变成自己的企业才肯认真经营,这样的经营者非常可怕,不如趁早炒他的鱿鱼。
如今风靡一时的“经营者持大股”是哪种情况?
如果说企业不能存在还须有人“持大股”,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悖论。企业无法生存一般是因资不抵债,失去所有者权益而失去法人资格。这种企业应该破产清算,应该破产的企业还有什么“大股”给经营者?如果这时还有股可持,需要经营者来持大股,只能说明有人在施阴谋,玩诡计,从事资产侵权的非法活动。
如果说经营者无能还须进一步控制企业,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代理权上升为自身所有的控制权,本身就是一场近乎搞笑的闹剧。在现实生活中不难看到:一些无德无能,连很好混的官场也混不下去,基于一种身份被安置到国企当领导,突然又是“塞翁失马,焉知祸福”,遇到“经营者持大股”的历史机遇,一下子成了暴发户,事态真是一种幽默!
如果是通过对企业的恶性经营来达到“持大股”的目的,与其说是“经营者持大股”,不如说是“空手套白狼”,行径如同诈骗,属财产侵夺的阴谋。它与前面两种情况在性质上别无二致,但手段更加恶劣,恶就恶在蓄谋已久,有侵占公共财产的明确故意。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国家的或集体的财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与任何组织都无超越宪法的特权。然而,一些地方却以”虹头文件”挑战宪法,以“改制”之名将侵吞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持大股”搞得热火朝天,还美其名曰“改革”,其实与改革大相径庭。
众所周知,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两权分离”既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通例,也是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既定目标。“经营者持大股”以“产权明晰”之名“两权合一”,说是“为盘活国有资产”,其实是自欺欺人。正如广东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长所说: “管好国企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好的运营机制,而非产权改革。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产权清晰的民营企业也照样倒闭。其实,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是冲突的,一个追求保值增值,一个追求个人利益。经营者不一定持有股份才有积极性。所有者不一定非得自己经营资产,同样的人,难道变成所有者,就能把企业搞好?”
大量事实说明,所谓“经营者持大股”不过是“内部人控制”的恶性发展,既有悖于“改革的市场取向”,也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问题说来也不可思议.但一个“屁股决定脑袋”的逻辑总是让一些人利令智昏。由于“内部入控制”年深日久,既得利益刚性是欲壑难填。就有一些“内部人”的表现,民间对他们早有“吃完财政吃银行,吃完银行吃股民,吃完股民就对企业来个连锅端”的说法。中国的国有企业遇到这样一些贪得无厌的经营者,还有什么家当不可以被他们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