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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发行时间:2003-12-20
网站编辑:柳宝全
来源:研究所

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柳宝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随着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过程中,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获取更大效益、所需服务和保护自身利益而自愿联合形成的新型经济组织。加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生产力发展方向,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选择。

   一、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两个不可改变:一是家庭经营的基础不可改变;二是市场化的趋势不可改变。如何使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顺利走向统一的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既是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一个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我们在实践中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无论是结构调整、科技推广,还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解决农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离不开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显得更为迫切。人世之后,我们面对的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农场,不仅比我国的农户经营规模大得多,实力强得多,而且经过一百多年的合作进程,几乎每一个农场都加入到一个或几个合作社中,组织化程度非常高。面对这一支集团军,我们分散的单家独户如果不有效组织起来,是很难应对的。一些专家指出,组织缺陷是我国农业面临人世的最大障碍。不迅速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采取的其他一些技术性应对措施也难以奏效,我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也难以取得有利地位。

怎样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我们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进行过多种探索,也花了很大力气来发展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但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在看,一些地方的农民以专业生产为基础,形成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确实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第一,它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运作,不受社区限制;第二,开展系列化服务与一体化经营,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第三,它产权明晰,机制灵活,具有很强的发展活力。

二、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内在需要

从市场主体看,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但绝大多数农产目前还称不上是完整的市场主体。由于每个农户的经营规模极其狭小,它在走向市场中存在种种缺陷,比如获取信息难、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不经济、交易成本高、市场地位低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行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基本的思路有两个:一是从农产内部人手,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集中,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培育家庭农场,实现农业企业化经营。由于整体上还不具备条件,目前这条路只能限于点上探索,难以在面上推开。二是从农户外部人手.建立农户之间、农产与产前产后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交易联合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是广大农民能够普遍参与、普遍受益的一种组织形式,既坚持了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又不触动农民的财产关系,应当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现实选择。

从市场机制看,交易成本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关键。当外部市场交易费用太高时,建立一种组织便有了经济上的必然性。家庭经营可能是农业生产过程中效率较高的组织形式,但却不是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最佳组织形式。突出表现在交易效率低、交易成本高。不设法降低交易成本,家庭经营生产的效率就会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丧失掉。只有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起来集中处理信息搜集,价格谈判、合同签订、客户联络、纠纷排解、产品运销等交易环节,才能通过交易量的扩大而分散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从体制框架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建立“一个基础、三个体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一位应当发展的是专业合作服务。随着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发展,农民对服务内容的需求日益多样化,集中的表现就是对服务的专业化、系列化要求越来越高。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其服务的专业性、开放性、垂直性等特点,融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加工销售、资金融通等服务功能于一体,能够办成社区组织“统”不了、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一支充满活力的新生力量。

三、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农业专业化、商品化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产业化是合作制发展的经济基础,合作制是产业化发展的组织载体。没有产业化,合作制难以发展;没有合作制,产业化也难以深入和提高。

总结几年来的实践,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外生型,即通过工商的介入来带动;二是内生型,即农民自己联合起来发展农产品加工与运销。从实际情况看,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有了比较快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农民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农民参与度只有34%:二是中介组织发育不充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生产难调控、服务难开展、交易费用高、契约关系脆弱;三是外生型的多,内生型的少,龙头企业与农户由于资本相分离,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如何深入发展,如何提高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有三个好处:一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龙头企业的适应条件要宽泛得多,能把最广大的农民组织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来;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中介作用,能在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等方面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交易纠纷,增强各产业环节间的联系;三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在外生型产业化中通过提高农民谈判地位来实现,在内生型产业化中通过自办加工经销业来实现。

同时,广大农户联合起来结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大大减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数量,提高决策理性和行为规范化程度,从而有利于减少无序竞争和生产的不稳定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架起了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政府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落实产业政策和调节市场,农民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反映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找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宏观调控的新路子。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

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增强农民收入和产业结构调整

增强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业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在连续几年受灾的情况下,迅速扭转农民增收趋缓的局面显得更为迫切。从理论上讲,农业是一个基础产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抵御这两种风险,一家一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弱质产业的弱小经营者的协作联合,联合的过程就是一个由弱变强的过程,对于抵御两种风险、增加农民收入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农民“想的是致富,盼的是服务,缺的是技术,愁的是销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农民的致富愿望,自我服务,推广技术,开拓市场,正是解决这一系列难题的有效办法。在直接效果上,它通过科技服务,提高了农业的产出水平:通过销售服务,促进了初级农产晶价值的顺利实现;通过加工服务,实现了农产品转化增值;通过内部利益机制运作,扩大了农民受益的机会;通过联合协作,降低了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等等,为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宏观效果看,它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打破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紧紧围绕某一项专业生产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的流动重组,有利于调整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新的生产力,达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片经济、富一方农民”的效果。

根据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当前要突出抓好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协会和依托龙头企业兴办各种中介服务组织;要加强领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抓好典型示范,搞好培训教育,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经过3—5年的努力,使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明显提高。

(作者单位:河北省委农工部)

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发行时间:2003-12-20
网站编辑:柳宝全
  
来源:研究所

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柳宝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随着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过程中,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获取更大效益、所需服务和保护自身利益而自愿联合形成的新型经济组织。加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生产力发展方向,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选择。

   一、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两个不可改变:一是家庭经营的基础不可改变;二是市场化的趋势不可改变。如何使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顺利走向统一的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既是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一个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我们在实践中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无论是结构调整、科技推广,还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解决农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离不开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显得更为迫切。人世之后,我们面对的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农场,不仅比我国的农户经营规模大得多,实力强得多,而且经过一百多年的合作进程,几乎每一个农场都加入到一个或几个合作社中,组织化程度非常高。面对这一支集团军,我们分散的单家独户如果不有效组织起来,是很难应对的。一些专家指出,组织缺陷是我国农业面临人世的最大障碍。不迅速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采取的其他一些技术性应对措施也难以奏效,我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也难以取得有利地位。

怎样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我们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进行过多种探索,也花了很大力气来发展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但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在看,一些地方的农民以专业生产为基础,形成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确实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第一,它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运作,不受社区限制;第二,开展系列化服务与一体化经营,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第三,它产权明晰,机制灵活,具有很强的发展活力。

二、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内在需要

从市场主体看,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但绝大多数农产目前还称不上是完整的市场主体。由于每个农户的经营规模极其狭小,它在走向市场中存在种种缺陷,比如获取信息难、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不经济、交易成本高、市场地位低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行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基本的思路有两个:一是从农产内部人手,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集中,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培育家庭农场,实现农业企业化经营。由于整体上还不具备条件,目前这条路只能限于点上探索,难以在面上推开。二是从农户外部人手.建立农户之间、农产与产前产后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交易联合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是广大农民能够普遍参与、普遍受益的一种组织形式,既坚持了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又不触动农民的财产关系,应当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现实选择。

从市场机制看,交易成本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关键。当外部市场交易费用太高时,建立一种组织便有了经济上的必然性。家庭经营可能是农业生产过程中效率较高的组织形式,但却不是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最佳组织形式。突出表现在交易效率低、交易成本高。不设法降低交易成本,家庭经营生产的效率就会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丧失掉。只有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起来集中处理信息搜集,价格谈判、合同签订、客户联络、纠纷排解、产品运销等交易环节,才能通过交易量的扩大而分散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从体制框架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建立“一个基础、三个体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一位应当发展的是专业合作服务。随着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发展,农民对服务内容的需求日益多样化,集中的表现就是对服务的专业化、系列化要求越来越高。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其服务的专业性、开放性、垂直性等特点,融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加工销售、资金融通等服务功能于一体,能够办成社区组织“统”不了、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一支充满活力的新生力量。

三、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农业专业化、商品化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产业化是合作制发展的经济基础,合作制是产业化发展的组织载体。没有产业化,合作制难以发展;没有合作制,产业化也难以深入和提高。

总结几年来的实践,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外生型,即通过工商的介入来带动;二是内生型,即农民自己联合起来发展农产品加工与运销。从实际情况看,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有了比较快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农民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农民参与度只有34%:二是中介组织发育不充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生产难调控、服务难开展、交易费用高、契约关系脆弱;三是外生型的多,内生型的少,龙头企业与农户由于资本相分离,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如何深入发展,如何提高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有三个好处:一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龙头企业的适应条件要宽泛得多,能把最广大的农民组织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来;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中介作用,能在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等方面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交易纠纷,增强各产业环节间的联系;三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在外生型产业化中通过提高农民谈判地位来实现,在内生型产业化中通过自办加工经销业来实现。

同时,广大农户联合起来结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大大减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数量,提高决策理性和行为规范化程度,从而有利于减少无序竞争和生产的不稳定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架起了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政府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落实产业政策和调节市场,农民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反映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找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宏观调控的新路子。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

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增强农民收入和产业结构调整

增强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业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在连续几年受灾的情况下,迅速扭转农民增收趋缓的局面显得更为迫切。从理论上讲,农业是一个基础产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抵御这两种风险,一家一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弱质产业的弱小经营者的协作联合,联合的过程就是一个由弱变强的过程,对于抵御两种风险、增加农民收入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农民“想的是致富,盼的是服务,缺的是技术,愁的是销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农民的致富愿望,自我服务,推广技术,开拓市场,正是解决这一系列难题的有效办法。在直接效果上,它通过科技服务,提高了农业的产出水平:通过销售服务,促进了初级农产晶价值的顺利实现;通过加工服务,实现了农产品转化增值;通过内部利益机制运作,扩大了农民受益的机会;通过联合协作,降低了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等等,为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宏观效果看,它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打破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紧紧围绕某一项专业生产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的流动重组,有利于调整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新的生产力,达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片经济、富一方农民”的效果。

根据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当前要突出抓好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协会和依托龙头企业兴办各种中介服务组织;要加强领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抓好典型示范,搞好培训教育,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经过3—5年的努力,使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明显提高。

(作者单位:河北省委农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