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快我国合作社立法的几点建议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顾问 葛修禄
一、合作社法的制订现在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但要防止“胎死腹中”,需要抓住机遇:共同促进,加快立法步伐
我是长期从事集体企业、合作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我认识到大力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可是,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合作社法。合作社在中国没有法律地位。劳动者自愿联合组建起来的合作社,国家工商行政部门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一些自发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权益得不到保护,需要国家抓紧立法予以保护、规范和引导。
为此,1998年2月全国人大召开之前,我主动草拟了《建议向全国人大提送有关合作社立法的议案》,并附去了我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仅供研究的草案),送给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先生(原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请他会同其他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张仲礼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完全采纳了我所拟的议案和合作社法草案,以他们的法定身份联名向大会提出。这项议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已经决定正式列入立法议程。当时的人大委员长李鹏在一次讲话中说:“抓紧起草合作经济组织法……争取这些法律早日出台。”
但是,时间已过五年了,合作经济组织法起草得怎么样了?起草中碰到什么困难和问题?我们没有一丝信息。我写信问全国人大,也不给回音。我很担心,时间一久,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弄不好有可能“胎死腹中”,但是,审议《合作杜法)已列入全国人大所决定的法定议程,这项决定迄今仍然有效。现在的关键,要请全国性的民间组织(如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ICCIC等)抓住机遇,主动地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接触,共同做好促进立法工作。
二、起草合作社法必须明确写进的主要内窨
我于1998年起草的合作社法可推倒重来,新的版本至少要写进如下一些内容,并简明扼要。
1.合作社的定义、价值、原则。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合作社促进建议书》(2002)的精神,结合中国实际,以党的十五大的“以劳动者劳动联合和以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作为指针,适当概括明确。
2.合作社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员工生产经营型合作社,服务型合作社。两类可分别经营相应业务(这两大类的政策是不一样的)。
3.经营方向。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更好地满足社会和社员需要,体现“以人为本”。
4.法人治理结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5.分配制度。在成本、工资、税收之后的全部剩余归社员所有,由社员决定分配方法。其中有些是不可分割的。特别要强调的是:建立“社员资本帐户”,将每年分配的收入记人每名社员帐户上,权益归属社员个人,资金可由企业继续使用(当然也可提取消费)。
6.加强教育和培训。
7.国家政策扶持。
8.提倡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形成群体优势和配套优势。
三、工作步骤
审议中国的《合作社法)已列入法定的议程。现在需要在北京的全国性民间组织和有关领导、学者抓住这个机遇,共同促进。建议采取以下实际行动:
1.主动地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部门进行接触,了解他们的进度和磋到什么难点,商讨如何配合工作。
2.针对一些焦点、难点、疑点,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研讨,以求共识。
3.吸收ICA、ILO、加拿大以及各国立法精神,结合中国实际,草拟或配合全国人大草拟中国的合作社法。
总之,抓住机遇,共同促进,使合作社的立法在中国尽快成为现实,决不能任其“胎死腹中”,以推动中国合作经济强劲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