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联社建设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联社:
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之后,各地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入,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各地联社应自觉顾全大局,协助政府把机构改革工作搞好。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曾于2001年2月16日以总社[2001D号文件,强调了稳定联社机构、加强联社的改革和建设以及确保联社资产不流失的问题,在当时起了很好的作用:几年来,由于改革的深人、人事的变化,在这些关系联社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又产生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做一些新的重申和强调:
一、要继续稳定联社机构、发挥联社职能。各级城镇集体经济联社是五十年代经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联合组织:2000年国家政府机构改革时,国家又以国办发[2000]81号文在“撤销国家轻工业局”时,“保留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牌子”,为总社和全国各级联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在计划经济年代,联社一直与政府轻工企业管理部门合署办公,但它并不是政府机构。它主要执行着对集体企业“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发挥着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多年来与政府部门一起为集体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现在,有些地方的政府机构正在进行深入改革,联社原来挂靠或合署办公的单位或变更或撤销,但是,联社机构不能撤销,人员也要相对稳定,资产不能流失。
保留下来的联社最好能像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福建省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社、福州市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社、广西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山西省集体工业联社等联社那样,联社机构独立设置。
由于现在联社在许多地方还不同程度地被政府委托一些职能,起着参谋助手作用。因此,确定为事业单位比较好。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就是经中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财政给予拨款。全国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汉市、吉林省等很多联社也是这样做的。一些实力较强的联社有的也定为企业性质或社团法人,经营自己的优良资产,自收白支,但都还保留了联社的牌子。
当前,各级联社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认真研究联社自身的改革,发挥好联社职能。要淡化行政性,增强服务性和经济性。要认真研究在新形势下联社的定位和职能,研究联社与政府的关系、联社与集体企业的关系,研究联社如何拓展自己的服务对象,如何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昕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从组织建设、服务对象、服务手段等多方面,加强自身建设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等等:
二、联社资产不能流失。联社资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保护,不仅不能流失,还要保值增值。任何借改革之机私分、平调、侵占或变相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联社资产在1996年以后的清产核资中基本都经过了核定,是联社共同共有的资产:其资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目前,有的企业以改革为名,向联社讨要资产是不对的:
各级联社和直属企业也要深化改革。为加强对联社资产的管理监督、明晰产权和出资人,可以成立联社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合作事业基金会,作为联社资产的法人代表。在资产改革中,要认真探索资产共同共有与按份所有的比例关系,探索通过资产量化来置换联社职工身份,将“企业人”变为“社会人”的作法。在这方面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等一些好的经验可以借鉴。
联社资产的改革也要走资产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实行各级联社上下左右参股,也可以与其它所有制企业甚至外资、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实行混合所有制。
各级联社要认真落实“兴办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的要求,通过经营好自身资产,提高生存发展和为政府、为企业服务的能力。
三、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联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联社工作上联政府,下联企业,是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也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当前,政府机构深化改革,政府职能正在转变,联社将会受到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联社自身建设,提高素质,增强实力,让联社职工满意。同时要指导好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协助政府做好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工作,为政府排忧解难,并且要经常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争取领导,要以优异的工作成绩,体现联社的作用和价值。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