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集体经济几个问题的探讨
刘 刚 姚康镛
一、不能把马克思提出的创建集体所有制看作与社会所有制是同义语
早在1874年,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曾经指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是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既然创建“集体所有制”,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那么,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集体所有制”,既不是国家所有制,更不是社会所有制,而是农民集体的共同所有制:如果把马克思提出的创建“集体所有制”看作与社会所有制是同义语,就意味着必须废除农民所有权,这是不符合马克思原意的。
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促进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是进一步发展了自己土地所有制的思想。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曾经提出实行土地国有化,他说:“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土地国有化已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5页)。“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认真总结这次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其中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巴黎公社”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他们认为无产阶级革命要取得胜利,必须把广大农民吸引到革命中来;为此,他们注重研究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农民是劳动者,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同盟军,不能得罪;农民又是土地私有者,他们的私有观念很深,如果实行土地国有化废除农民所有权,就会得罪农民,他们就会疏远甚至反对无产阶级,从而破坏工农联盟,危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因此,处理农民土地问题是个十分慎重问题。
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他说,应当促进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是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这既坚持对农民土地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又不得罪农民,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对我们指导对农民小私有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工农联盟,夺取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如何促进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而又不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没有具体论述: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继续研究这个问题:到了1894年11月,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对这一问题作了系统的、具体的论述;他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他举例说,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人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人。”恩格斯在这里提出的把农民“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的特征是:(”在所有制上.实行集资入股制,保留农民的所有权;(2)在生产经营上,实行共同劳动,统一经营,具有合作性、联合性,不同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3)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京分配相结合、
二、关于集体经济的概念问题
(一)新形势要赋予集体经济新内涵
什么是集体经济?这是一个长期争论未决的问题。对这一问题,至今还众口纷纭,莫衷一是。因此,在新形势下要赋予集体经济新内涵,以统一人们的认识,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对什么是集体经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作了明确回答。他认为集体经济就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经济;他说:“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江泽民同志“两个联合”的论述,是对集体经济本质特征的新概括:集体经济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助合作,以发挥群体优势:这是集体经济一个基本特征:其次,集体经济又实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允许职工集资人股,享有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能够极大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这是集体经济又一个基本特征:江泽民同志“两个联合”的论述,是在新形势下赋予集体经济新内涵,是对马克思集体经济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精神:
江泽民同志“两个联合”的论述,又是对我国集体经济发展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长期以来,人们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强调“一大二公”,流行一种观念: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合并全部生产资料,必须废除职工个人所有权。国家有关部门也规定,在集体企业里,职工人股的股金必须退出,否则就不承认是集体企业;这种废除职工个人所有权的集体企业,不能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的兴衰,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企业发展缺乏内在动力:
近些年来,在党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集体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新型的集体企业不断涌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出现多样化:从全国集体企业改革的实践来看、新型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1)新型的合作制企业;(2)股份合作制企业;(3)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新型集体企业的共同点是:(1)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企业产权;(2)推行职工持股制,确立职工个人所有权;(3)发展混合所有制,使产权结构多元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总结子集体企业在改革中的创新和经验,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为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集体经济同合作经济具有一致性
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曾经说过:“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毛泽东同志在这里明确提出,合作社经济就是集体经济,把合作社经济同集体经济统一起来。他还强调单有国有经济而没有集体经济,“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宪法也规定,城镇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说明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从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看,合作经济有各种形式,包括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合作商店、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从所有制性质看,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所以,在我国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具有一致性。
但是,有人却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两者是不同性质的经济.集体经济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由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这种观点不可取,因为它不符合党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
发展集体经济是党和国家历来强调的重大方针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制定的这些重大方针政策,已经深入人心,在集体经济战线广大干部和群众中已形成共识,有力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如果由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必将损害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在集体企业的广大干部和职工中引起思想混乱,不利于集体经济发展;
三、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马克思倡导的
如前所述,早在1874年,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曾经指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是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又提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438页)。这充分说明,马克思是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倡导者;
继马克思之后,列宁也十分重视发展集体企业-他在《论合作制》中说:“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yU宁选集》第4卷第686页),列宁井号召大力扶持集体企业发展:他说,我们深知集体企业“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那它们就不会成长起来”。又说:“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那我们就不是共产主义者,就是不拥护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列宁选集》第4卷第109页)
但是在苏联,斯大林背离了马克思提出的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的教导,在发展集体农庄中,推行“全盘集体化”,把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统统归集体所有,废除了农民所有权,剥夺了农民,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苏联农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那种认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斯大林创造的,不符合历史事实。
四、建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
(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结合是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特征
从所有制来说,集体经济是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共有制经济:这种共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集体企业财产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公共积累)实行共同共有,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一部分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
实行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世界各国很多合作企业通行的产权制度,而蒙德拉贡合作企业集团实行的产权制度,尤其值得借鉴:在蒙德拉贡合作企业里,每个成员进入企业时,都需要缴纳一笔相当于一年收入的资金:这笔资金,既作为新成员的入社费,又是新成员成为所有者的股金,记人职工个人名下,即个人资本帐户。企业的纯利润是按三项基金进行分配的。这三项基金是:社会基金、集体储备金和用于分配给个人资本帐户的基金,前两项是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后一项基金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企业纯利润分配的比例是:社会基金占利润的10%;集体储备金占利润的20%;个人资本帐户占利润的70%:一旦企业亏损,集体储备金承担亏损额30%;个人资本帐户承担亏损额的70%。这种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使企业和职工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了职工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承担风险的意识。这是蒙德拉贡合作企业不断获得发展的推进器。
集体企业借鉴蒙德拉贡合作企业的经验,实行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是对传统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集体经济的新形式,从全国各地集体经济改革的实践来看,今后集体企业在产权结构上,必将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发展。这是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特征,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实行职工持股制,确定职工个人所有权
当前在集体企业改制中,有入主张集体企业要由经营者控股,职工不必人股。这种主张和做法,背离了集体经济的特征。
集体企业是自筹资金,互助互利的经济组织,实行集资入股是集体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合作企业普遍实行的原则。在英国,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是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由社员集股组建,但每人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5000英镑,以保持消费合作社的群众性社会经济组织;在德国,《合作企业法》细则规定,每个成员在合作社中至少必须有一股,但成员可以拥有一份以上的企业股份。在意大利,1971年的第127号法令对合作企业社员拥有的股金做了具体规定:每份股金名义价值不得小于5000里拉,不得超过2万里拉;每个社员最多拥有的股金总额为200万里拉。除社员离社外,未经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社员不得抽回股金。我国1991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集体企业必须遵循“自筹资金、八股分红”的原则。1997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也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人股”。国外和国内的这些规定和做法,体现了集体、合作经济的特征。集体企业通过实行职工持股制,确定职工的个人所有权,使职工成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真正成为企业主人,把企业办成职工自己的企业。
我国集体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的途径是:一方面鼓励职工以现金人股,开辟企业资金来源,增强集体企业的经济力量。另一方面适度量化企业存量资产。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按照职工现金人股数额进行量化,例如,一个职工现金入股为一万元,量化到他名下的数额也是一万元;另一种是根据职工工作岗位、工龄长短、技能高低等因素制定一定比例或系数,然后按照比例或系数计算出量化到职工名下的数额。集体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明晰企业产权主体,使产权人格化,这是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集体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具有重要意义:(1)实行职工持股制,有利于筹集资金。在计划经济时期,集体企业是封闭性的,不仅不吸收企业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入股,也不允许职工集资入股,集体企业发展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积累的投入。由于投资主体单一,集体企业资金普遍紧缺,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实行职工持股制,职工可以人股,扩大企业资金的来源,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推动企业生产发展。(2)增强了职工责任心和企业凝聚力。集体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广大职工积极参股,成为企业的股东,与企业息息相关,更加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注重企业经济效益,关注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3)实行职工持股制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基础。当前集体企业正在深化改革,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同时与这些新的实现形式相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有这些改革的前提,要明晰企业产权主体。集体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明晰了产权主体,这就为企业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集体企业要拥有一部分共同共有的财产
在集体企业改制中,有入主张企业的存量资产要全部划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消灭“无主财产”。这种取消共同共有财产的主张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规定,合作社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企业拥有一部分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世界各国合作企业财产制度的特征。我国集体企业也必须拥有一部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因为积累是扩大生产的源泉,集体企业拥有一部分共同共有的财产,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增加投入,扩大再生产,增强经济实力,提高竞争能力,求得生存和发展。因此,集体企业拥有一部分共同共有财产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财产的主要构成有:(1)公积金和公益金;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该提取任意公积金”:集体企业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是企业共同共有财产主要组成部分;(2)国家减免税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集体企业的资产,有一部分是由国家减免税和税前还贷形成的,由国家实施这些优惠政策的资产所形成,是国家对集体企业发展的扶持,不是职工的劳动积累,只能归企业共同共有,不能划归职工个人所有。(3)离退休职工共享的资产。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是历代职工的劳动创造的,把企业存量资产全部量化给现有职工,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离退休职工难以接受的。因此,必须把企业存量资产一部分划归离退休职工共同享有。上述几个部分构成了集体企业共同共有的财产。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财产的功能是:(1)扩大企业再生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2)以丰补歉,保证企业再生产正常进行;(3)创办集体福利事业,提高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福利水平;(4)引进和培养企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5)培训职工,提高职工素质;(6)保证企业股权转让流动,发挥企业股金蓄水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