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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经济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再认识
发行时间:2003-10-20
网站编辑:凌晋良
来源:研究所

对集体经济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再认识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  凌晋良

近来,中央和地方的一些媒体刊登了有关集体经济方面的文章和信息,很受启发,令人欣慰;同时对其中若干论点谈谈个人看法,请指教。

问题之一:产权关系不清、“二全民”模式的弊端是不是由集体经济与生俱来的?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第一,集体经济理论创始人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就说过,无产阶级政府“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马克思在这一论述中明确告诉我们,实现这种过渡一是要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道路;二是不能得罪农民。集体经济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组合,通过互助合作发展生产的经济道路实现集体经济,而不是靠行政命令;资金自筹,由每一成员出资人股,并拥有自己法定化的财产权益,产权关系是明晰的,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而不是对他们实行剥夺,采取得罪他们的措施;实行民主管理,由成员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力,而不是政府干预,等等:据此,我认为集体经济就是一种民有、民管、民享的经济,它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而产权关系模糊,“二全民”模式的弊端不是集体经济与生俱来的,是受以后“左”的政策影响造成的,这有史实可鉴。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要求过急、工作过粗,走了弯路,逐步偏离了马克思所倡导的集体经济理论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什么叫集体经济?当年一份极具权威的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只要坚持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坚持生产统一安排,坚持劳动力统一调配,坚持生产收入统一分配,就是集体经济。”这“四个坚持”,再加上此后一系列“左”的做法,职工的股金要么被退还,要么自愿放弃个人所有权,否定了职工个人财产所有权,企业资产归大堆,民主管理成了一句空话,集体企业变成了“二全民”:

第二,劳动者“两个联合”的新型集体经济,更是以产权明晰为基本要求。党的十五大对我国集体经济的发展作了极为重要的论述,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两个联合”是以明晰产权和承认职工个人产权为基本要求,否定和纠正了以往“左”的集体经济政策,消除了继续发展集体经济的种种疑虑与障碍,为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经过改革,在集体企业内部逐步实行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享有劳动成果,他们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所有者。联合与合作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态势,有劳动与资本的合作,有劳动与劳动的合作,有资本与资本的合作,还有劳动与技术、资本与知本的合作等等。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曾在上世纪90年代印发多个文件,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作出具体规定,经过几年的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效果。这充分说明,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是能够并且必须明晰的。

事实也正如此。产权关系比较复杂,明晰难度很大的城镇老集体企业,通过近年来的积极探索和不断实践,目前它的产权关系明晰或基本明晰的比例已达70—80%,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企业改制;如广东省联社成员集体企业,到2001年改制面已达到73%: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联合与合作绝不同于以往的资产合并与归堆;江苏泰兴市实行集体企业职工控股的做法,在企业内部持股比例上,他们坚持三个50%的经营模式,即职工股占内部股权的50%,其余内部股权作100%,经营层占其中的50%,企业法定代表人占50%,产权关系得到明晰,真正做到了责权利的统一,企业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两个联合”;

问题之二:集体企业改制是要消灭集体经济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传统的老集体企业经过几轮改革和制度创新,产权关系逐步明晰.一部分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集体参股的混合经济成份的企业;一部分企业实行新的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还有一部分企业历史包袱沉重,长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难以负担改革成本,则对其实施兼并、联合、倒闭、出售,经过采取多种改革举措,原来“二全民”模式的传统集体企业已成为过去。这是一种可喜的历史性进步,绝不等于集体经济的灭亡,更不是搞私有化。相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一个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展集体经济,现在一大批真正按照集体经济原则的多种新型形式的集体企业不断产生,“集体经济得到新的发展”(朱镕基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但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的调整和改革精神,在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中,把破产、拍卖作为首选,或将集体资产廉价甚至无偿送人,或把企业改革成本完全推向企业、推向联合经济组织、推向社会:有的政府部门和国资经营管理机构违法侵占集体资产,有的企业经营者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内外勾结,掏空企业资产:因此,在改革大潮中,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新,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这种企业把集体企业统统折腾光的私有化倾向以及种种损害集体企业利益,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的错误做法,我们必须加以坚决反对和防止。

那么,改制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我认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是党中央的一项既定方针,现在不是要不要集体经济,而是如何更好地发展集体经济。改制不但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且必将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8343亿元,同比增长17.2%,其中集体企业增加值558亿元,同比增长11.9%。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7,4%。尽管集体企业的经济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增速,但它毕竟是增长的。在这里让我们再次共同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1980年5月《关于农村政策问题》一文的论述,是大有益处的。当年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针对有些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小平同志说:“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又说:“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小平同志这里讲的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城镇集体经济不同于农村,但其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问题之三:共有制是悲剧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所谓共有制就是指人们对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在集体企业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财产制度,即共有人对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是集体企业理所当然的财产制度。那么,如何看待集体企业的共同共有这一块财产呢?有人说共同共有财产就是资产归大堆,是搞腐败的上壤,是制约集体经济发展的病灶。甚至还有人拿着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话:“所有人对自己东西的关心都大于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以此来证明“共有制的悲剧”,进而主张通过卖光、分光,取消否定共同共有财产,这是一种极其荒唐、错误的论点:众所周知,共同共有财产是集体企业职工共同创造的,集体经济要发展,职工要改善生活和社会保障,必须坚持保留一块共同共有财产,取消了这一块共同共有财产,也就等于取消集体经济: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在存续期间不可分割,世界各国合作社企业也同样普遍实行“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原则。再说,共有制这种财产制度在人类各个不同社会形态中普遍存在,同样也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存在.就连家庭配偶之间也同样存在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可以说,共有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无论你是否喜欢,它都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并随时发挥着作用。这是最起码的常识,怎能说“共有制是悲剧”呢?

至于说到“所有人”不关心共同共有集体资产,似乎“洪洞县里无好人”。这是夸大其词,言过其实,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情况是集体企业特别是改制后职工控股集体企业,那里的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主人翁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大大增强,公而忘私,热爱集体,努力维护集体利益的先进人物大量涌现,仅仅见诸于报端的就有:江苏省江阴华西村党委书记吴仁宝便是一位热心于发展集体经济、公而忘私的先进代表,从1995年至今日年间,吴仁宝把个人所得3000万元的巨额奖金留给了村里,用来发展村集体经济,村民们说“老书记的心里,始终装着集体,装着我们老百姓”:杭州萧山航民实业集团,坚持走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道路,2001年全村人均年收入达到1.2万元,成为浙江省的首富村,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朱重庆把整个身心都投在发展集体经济的事业上,他“手中有权力,有权不滥用;为公出大力,出力不讲价”,他去年分红和工资奖金收入,还不及其他经理和销售人员的一半;这样的先进事例举不胜举,怎能说所有人不关心共有资产呢?

问题之四:联合经济组织(联社)是不是已经完成历史使命?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建立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它在推动我国合作化,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为集体企业提供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它历经磨难而不衰,就在于它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为社会所承认;在新的历史时期,联合经济组织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是不是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了?现在有颇多的不同看法。在我看来,现在不是争论要不要联合经济组织,而是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使之更好地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把联合经济组织办得更好;因此,简单地否定联合经济组织的论点和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是不可取的。联合经济组织作为自下而上建立的非政府组织(NGO),不是数量多了,而是应该在规范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发展。由于其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的灵活性,使得联合经济组织在协助政府解决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时,能够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尝试以新的模式解决一些新问题,取得好的效果:例如不少地方联社在协助政府指导帮助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好职工身份的置换,下岗再就业,获得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子很好的作用,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赞许。联合经济组织还代表弱势群体,自下而上地传输他们的心声,为政府的决策及时提供来自基层群众的有用信息: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新体制下,它必将成为不可缺少的一员,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诚然,联合经济组织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我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两件事;第一,切实做好联合经济组织自身的各项工作。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对联社工作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企业改制中联社成员单位的大幅减少,有的联社缺乏经济实力,在这种不寻常困难的情况下,必须坚持走改革创新之路,通过自身的艰苦努力和有效工作,脚踏实地把联社的经济实体做大做强,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提高联社的知名度和凝聚力;开拓思路,广泛吸纳新的成员企业加入联社,成员单位是联社组织和开展工作的基础,脱离了成员单位,联社也就失去了继续生存和发展的实际意义;坚持开展正常的社务活动和各项业务活动;切实管好用好联社集体资产。

有人把联社的集体资产视作是归大堆的无主资产,我认为是不正确的。联社的集体资产是有主的,即属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产权主体和产权边际是十分清楚而明确的,不能说它是无主资产:至于说到它的资产来源问题,依据当年总社章程的规定,缴纳合作事业基金是联社成员企业的一项应尽义务,这笔由职工辛勤劳动创造的基金在联社范围内,本着取之于集体,用之于集体的原则,扶持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兴办集体企业的基础设施以及救灾、扶贫等,这种社会主义的互助合作精神必须继续提倡并使之发扬光大。合作事业基金的缴纳不是一种投资行为,联社以借贷方式给成员企业的资金支持同样也不是投资。联社的集体资产在产权主体、来源及用途等方面都不同于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现在,有人以明晰产权为名,向联社追索产权,或主张以量化形式将联社资产卖光、分光:这有违国家现行政策、法律的规定,是极其错误的;

因此,为防止联社集体资产的流失,应当明确联社就是这部分集体资产出资人的代表,这样做在实践上是十分必要的,但需要在保全集体资产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联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最近,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已有法可依,而包括联合经济组织在内的全国近一万亿元的集体资产如何对它实施监督管理,已成为我们当前的一项非常紧迫、非常重要的任务,我很赞赏有关专家提出建立基金会、职工持股会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形式,以切实加强对联社集体资产的管理,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第二,培育和造就一支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联社工作者队伍:由于长期实行政社合署的体制,削弱了联社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工作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特别是缺乏懂得联社业务知识的专业人才:政社分开后,这些缺陷逐渐显露出来,联社工作者队伍与联社工作不相适应。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培育和造就一支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联社工作者队伍。“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真理,有了人才,联社工作才有希望。全国各地联社实践经验充分证明,凡是联社工作搞得好的,都有一支出色的联社工作者队伍,有了这样一支队伍,给联社工作带来了蓬勃生机和活力。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在当前处于困难时期的联社,更显得人才问题的重要:我们要正视联社目前遇到的现实困难,更要树立信念,勇于向困难提出挑战和应对措施,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开拓前进,做出业绩。在改革大潮中,许多有志者毅然从政府公务员的优越岗位上退出来,放弃个人利益,冒着风险,来到条件相对艰苦的联社工作岗位上,他们这样做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使联社这一公有制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让互助合作精神得到更加广泛的继承与弘扬,促进共同富裕,早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种“明知山有虎,偏问虎山行”的无私无畏精神值得我们颂扬。

对集体经济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再认识
发行时间:2003-10-20
网站编辑:凌晋良
  
来源:研究所

对集体经济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再认识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  凌晋良

近来,中央和地方的一些媒体刊登了有关集体经济方面的文章和信息,很受启发,令人欣慰;同时对其中若干论点谈谈个人看法,请指教。

问题之一:产权关系不清、“二全民”模式的弊端是不是由集体经济与生俱来的?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第一,集体经济理论创始人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就说过,无产阶级政府“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马克思在这一论述中明确告诉我们,实现这种过渡一是要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道路;二是不能得罪农民。集体经济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组合,通过互助合作发展生产的经济道路实现集体经济,而不是靠行政命令;资金自筹,由每一成员出资人股,并拥有自己法定化的财产权益,产权关系是明晰的,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而不是对他们实行剥夺,采取得罪他们的措施;实行民主管理,由成员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力,而不是政府干预,等等:据此,我认为集体经济就是一种民有、民管、民享的经济,它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而产权关系模糊,“二全民”模式的弊端不是集体经济与生俱来的,是受以后“左”的政策影响造成的,这有史实可鉴。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要求过急、工作过粗,走了弯路,逐步偏离了马克思所倡导的集体经济理论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什么叫集体经济?当年一份极具权威的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只要坚持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坚持生产统一安排,坚持劳动力统一调配,坚持生产收入统一分配,就是集体经济。”这“四个坚持”,再加上此后一系列“左”的做法,职工的股金要么被退还,要么自愿放弃个人所有权,否定了职工个人财产所有权,企业资产归大堆,民主管理成了一句空话,集体企业变成了“二全民”:

第二,劳动者“两个联合”的新型集体经济,更是以产权明晰为基本要求。党的十五大对我国集体经济的发展作了极为重要的论述,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两个联合”是以明晰产权和承认职工个人产权为基本要求,否定和纠正了以往“左”的集体经济政策,消除了继续发展集体经济的种种疑虑与障碍,为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经过改革,在集体企业内部逐步实行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享有劳动成果,他们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所有者。联合与合作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态势,有劳动与资本的合作,有劳动与劳动的合作,有资本与资本的合作,还有劳动与技术、资本与知本的合作等等。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曾在上世纪90年代印发多个文件,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作出具体规定,经过几年的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效果。这充分说明,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是能够并且必须明晰的。

事实也正如此。产权关系比较复杂,明晰难度很大的城镇老集体企业,通过近年来的积极探索和不断实践,目前它的产权关系明晰或基本明晰的比例已达70—80%,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企业改制;如广东省联社成员集体企业,到2001年改制面已达到73%: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联合与合作绝不同于以往的资产合并与归堆;江苏泰兴市实行集体企业职工控股的做法,在企业内部持股比例上,他们坚持三个50%的经营模式,即职工股占内部股权的50%,其余内部股权作100%,经营层占其中的50%,企业法定代表人占50%,产权关系得到明晰,真正做到了责权利的统一,企业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两个联合”;

问题之二:集体企业改制是要消灭集体经济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传统的老集体企业经过几轮改革和制度创新,产权关系逐步明晰.一部分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集体参股的混合经济成份的企业;一部分企业实行新的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还有一部分企业历史包袱沉重,长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难以负担改革成本,则对其实施兼并、联合、倒闭、出售,经过采取多种改革举措,原来“二全民”模式的传统集体企业已成为过去。这是一种可喜的历史性进步,绝不等于集体经济的灭亡,更不是搞私有化。相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一个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展集体经济,现在一大批真正按照集体经济原则的多种新型形式的集体企业不断产生,“集体经济得到新的发展”(朱镕基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但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的调整和改革精神,在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中,把破产、拍卖作为首选,或将集体资产廉价甚至无偿送人,或把企业改革成本完全推向企业、推向联合经济组织、推向社会:有的政府部门和国资经营管理机构违法侵占集体资产,有的企业经营者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内外勾结,掏空企业资产:因此,在改革大潮中,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新,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这种企业把集体企业统统折腾光的私有化倾向以及种种损害集体企业利益,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的错误做法,我们必须加以坚决反对和防止。

那么,改制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我认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是党中央的一项既定方针,现在不是要不要集体经济,而是如何更好地发展集体经济。改制不但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且必将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8343亿元,同比增长17.2%,其中集体企业增加值558亿元,同比增长11.9%。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7,4%。尽管集体企业的经济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增速,但它毕竟是增长的。在这里让我们再次共同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1980年5月《关于农村政策问题》一文的论述,是大有益处的。当年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针对有些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小平同志说:“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又说:“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小平同志这里讲的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城镇集体经济不同于农村,但其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问题之三:共有制是悲剧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所谓共有制就是指人们对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在集体企业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财产制度,即共有人对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是集体企业理所当然的财产制度。那么,如何看待集体企业的共同共有这一块财产呢?有人说共同共有财产就是资产归大堆,是搞腐败的上壤,是制约集体经济发展的病灶。甚至还有人拿着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话:“所有人对自己东西的关心都大于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以此来证明“共有制的悲剧”,进而主张通过卖光、分光,取消否定共同共有财产,这是一种极其荒唐、错误的论点:众所周知,共同共有财产是集体企业职工共同创造的,集体经济要发展,职工要改善生活和社会保障,必须坚持保留一块共同共有财产,取消了这一块共同共有财产,也就等于取消集体经济: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在存续期间不可分割,世界各国合作社企业也同样普遍实行“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原则。再说,共有制这种财产制度在人类各个不同社会形态中普遍存在,同样也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存在.就连家庭配偶之间也同样存在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可以说,共有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无论你是否喜欢,它都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并随时发挥着作用。这是最起码的常识,怎能说“共有制是悲剧”呢?

至于说到“所有人”不关心共同共有集体资产,似乎“洪洞县里无好人”。这是夸大其词,言过其实,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情况是集体企业特别是改制后职工控股集体企业,那里的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主人翁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大大增强,公而忘私,热爱集体,努力维护集体利益的先进人物大量涌现,仅仅见诸于报端的就有:江苏省江阴华西村党委书记吴仁宝便是一位热心于发展集体经济、公而忘私的先进代表,从1995年至今日年间,吴仁宝把个人所得3000万元的巨额奖金留给了村里,用来发展村集体经济,村民们说“老书记的心里,始终装着集体,装着我们老百姓”:杭州萧山航民实业集团,坚持走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道路,2001年全村人均年收入达到1.2万元,成为浙江省的首富村,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朱重庆把整个身心都投在发展集体经济的事业上,他“手中有权力,有权不滥用;为公出大力,出力不讲价”,他去年分红和工资奖金收入,还不及其他经理和销售人员的一半;这样的先进事例举不胜举,怎能说所有人不关心共有资产呢?

问题之四:联合经济组织(联社)是不是已经完成历史使命?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建立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它在推动我国合作化,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为集体企业提供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它历经磨难而不衰,就在于它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为社会所承认;在新的历史时期,联合经济组织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是不是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了?现在有颇多的不同看法。在我看来,现在不是争论要不要联合经济组织,而是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使之更好地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把联合经济组织办得更好;因此,简单地否定联合经济组织的论点和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是不可取的。联合经济组织作为自下而上建立的非政府组织(NGO),不是数量多了,而是应该在规范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发展。由于其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的灵活性,使得联合经济组织在协助政府解决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时,能够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尝试以新的模式解决一些新问题,取得好的效果:例如不少地方联社在协助政府指导帮助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好职工身份的置换,下岗再就业,获得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子很好的作用,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赞许。联合经济组织还代表弱势群体,自下而上地传输他们的心声,为政府的决策及时提供来自基层群众的有用信息: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新体制下,它必将成为不可缺少的一员,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诚然,联合经济组织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我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两件事;第一,切实做好联合经济组织自身的各项工作。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对联社工作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企业改制中联社成员单位的大幅减少,有的联社缺乏经济实力,在这种不寻常困难的情况下,必须坚持走改革创新之路,通过自身的艰苦努力和有效工作,脚踏实地把联社的经济实体做大做强,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提高联社的知名度和凝聚力;开拓思路,广泛吸纳新的成员企业加入联社,成员单位是联社组织和开展工作的基础,脱离了成员单位,联社也就失去了继续生存和发展的实际意义;坚持开展正常的社务活动和各项业务活动;切实管好用好联社集体资产。

有人把联社的集体资产视作是归大堆的无主资产,我认为是不正确的。联社的集体资产是有主的,即属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产权主体和产权边际是十分清楚而明确的,不能说它是无主资产:至于说到它的资产来源问题,依据当年总社章程的规定,缴纳合作事业基金是联社成员企业的一项应尽义务,这笔由职工辛勤劳动创造的基金在联社范围内,本着取之于集体,用之于集体的原则,扶持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兴办集体企业的基础设施以及救灾、扶贫等,这种社会主义的互助合作精神必须继续提倡并使之发扬光大。合作事业基金的缴纳不是一种投资行为,联社以借贷方式给成员企业的资金支持同样也不是投资。联社的集体资产在产权主体、来源及用途等方面都不同于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现在,有人以明晰产权为名,向联社追索产权,或主张以量化形式将联社资产卖光、分光:这有违国家现行政策、法律的规定,是极其错误的;

因此,为防止联社集体资产的流失,应当明确联社就是这部分集体资产出资人的代表,这样做在实践上是十分必要的,但需要在保全集体资产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联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最近,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已有法可依,而包括联合经济组织在内的全国近一万亿元的集体资产如何对它实施监督管理,已成为我们当前的一项非常紧迫、非常重要的任务,我很赞赏有关专家提出建立基金会、职工持股会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形式,以切实加强对联社集体资产的管理,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第二,培育和造就一支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联社工作者队伍:由于长期实行政社合署的体制,削弱了联社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工作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特别是缺乏懂得联社业务知识的专业人才:政社分开后,这些缺陷逐渐显露出来,联社工作者队伍与联社工作不相适应。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培育和造就一支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联社工作者队伍。“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真理,有了人才,联社工作才有希望。全国各地联社实践经验充分证明,凡是联社工作搞得好的,都有一支出色的联社工作者队伍,有了这样一支队伍,给联社工作带来了蓬勃生机和活力。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在当前处于困难时期的联社,更显得人才问题的重要:我们要正视联社目前遇到的现实困难,更要树立信念,勇于向困难提出挑战和应对措施,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开拓前进,做出业绩。在改革大潮中,许多有志者毅然从政府公务员的优越岗位上退出来,放弃个人利益,冒着风险,来到条件相对艰苦的联社工作岗位上,他们这样做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使联社这一公有制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让互助合作精神得到更加广泛的继承与弘扬,促进共同富裕,早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种“明知山有虎,偏问虎山行”的无私无畏精神值得我们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