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农业部副部长 刘 坚
众所周知,合作社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是社会弱势群体联合自助的经济组织。合作社自产生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在这150多年中,合作社经济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尽管道路有所不同,发展的先后顺序有所不同,对其定义的理解和认识也存在一些差异,但人们对其发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听具有的重要地位、作用和社会价值则存在着不容置疑的广泛共识。合作社经济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而被人们所抛弃,合作社经济的发展也没有因为各国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停滞;相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合作社经济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日益显现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新阶段;面对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入WT0的新形势、新要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成功经验。中国人世以后,社会各方面普遍意识到,高度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影响我国农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可以较好地解决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问题,对于实现农业标准化、专业化、区域化.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都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首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我国许多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强,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有直接关系!由于组织化程度低,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很难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相适应,很难实现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而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就能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其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龙头企业是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带动力量,但龙头企业在同干家万户农民打交道时也存在不少困难。如果有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能在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既保证龙头企业需要的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又能使农民有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代言人。据我部统计,目前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的中介组织带动型占1/3左右;这种产业化经营模式所形成的利益联结关系最紧密,是今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推动力量。
第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农业科技进步是农业发展的动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普及、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作为服务的主要内容,通过引进、实验、示范,传播农业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提高了农民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农产品的质量。如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以技术、信息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占65.2%,成为该省推广农业技术,开展信息服务的一支主要力量。
第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组织上,以市场需求为主导,优化了产业结构。在利益分配上,通过按照交易量返还的原则,将农产品加工或销售增值的部分利润返还给成员,为农民增收作出了贡献。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与一般农户比较,人均年纯收入高lOOk一40%。
第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子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把服务渗透到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解决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单家独户又干不了的有关事项,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日趋活跃。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40多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左右。综合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政府高度重视。早在90年代中期,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就在陕西、山西和安徽等省开展了农民专业协会试点。90年代末期以来,陕西、山东、河北、江苏、浙江、北京等省市政府,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入了当地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相继专门下发了文件,明确提出了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重点及扶持措施。
二是发展快、形式多、管理逐步规范。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以农产品和生产资料购销服务为主的,有以科技、信息服务为主的,也有产供销一体化的。其合作领域已扩大到蔬菜、林果、畜禽、水产品、花卉、食用菌以及运输、储藏,农产品加工等诸多产业和环节,合作程度逐步从松散趋向紧密,并正在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在办社过程中,吸取了过去行政化的教训,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其吸引力和凝聚力越来越强:
三是与农业产业化结合较为紧密。各地在这方面已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其中主要的模式有三种:一种是龙头企业吸收农户人股,组成股份合作制的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引导农户办专业合作社,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再一种是一个专业合作社独立或几个专业合作社联合兴办以销售和初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第三种是专业合作社向龙头企业参股或控股:无论哪种形式,都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广大农民的客观需要和现实选择,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项组织制度创新。对于这一新生事物,我们应当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当前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问题。由于我国过去在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因而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想认识方面,有的还存在一些顾虑和担心。现在农村经济的发展条件和政策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只要我们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和积极稳妥的态度,切实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引导,加强法制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一定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是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的合作社事业发展了几十年,但一直没有解决合作社的立法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始终没有明确,在发展和经营中经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从长远发展看,制定一部专门的合作社法是非常必要的。从当前工作看,根据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原则,建议可先在我国相关的大的法律框架内,明确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使之有法可依。
三是注册登记问题。目前,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还有仍%左右一直没有注册登记,这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十分不利。优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问题是各地普遍关心的一件大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简单地按照企业或社团组织的要求和标准来办理,也不能照搬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这方面的工作.农业部将继续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商洽-
四是扶持政策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开展互助互济的合作经济组织,有一定的公益性,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而我国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如何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这方面的政策需要明确。目前,应当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为人世后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维护和实现农民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措施;
当前,我们主要是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争取尽早下发各地,以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二是抓好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一方面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藉此研究探讨更深层次的问题和规律,为下一步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提供依据。
三是开展制定扶持政策的调研,与有关部门共同提出政策支持体系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