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持合作经济发展拓展社会就业门路
徐新明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合作经济正悄然兴起。伴随着我国“人世”,农业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40多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在城市,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形成,个人出资、合作经营,日益增多,工业、消费、保险、住宅、社区服务等合作经济组织也大量涌现。在实践中,合作经济已成为安置下岗职工、扩大就业门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稳定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合作经济之所以能发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合作经济的原则、性质和特点,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001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曾专门制订文件,对合作社(合作经济)作了如下定义:“自愿联合在一起,通过组成联合所有的企业来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人们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所需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也就是说,合作社(合件经济)是其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的自治经济组织。从国内外合作社(合作经济)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它不同于“二国营”的集体经济,主要表现为以下“五自”:
1.自愿组合。自愿人社、自由退社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合作社是一些志同道合的劳动者自发、自愿、自筹资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自治经济组织。
2.自我拥有:合作社的劳动者是通过人股,取得社员资格的,自己拥有个人的产权。合作社承认和确保其成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在财产权利上,合作社的原则是按份共有的合作,而不是不分你我的合并。
3.自主管理。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合作社各级联合组织也实行这一基本原则。
4.自己受益;合作社的分配原则,除扣除工资、日常办公费用、提取公积金用以扩大再生产外,一是提取不高于当地当时银行利息的社员股息;二是实行劳动分红,将余额按社员的交易额比例返回给社员。
5.自有规范。合作社原则有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规范和惯例;合作社组织有统一的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合作杜有自己的节日——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是“国际合作社日”。
正因为合作经济的原则、性质和特点,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高度的相容性,所以才能不断发展。
二、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联合起来,进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
我国加人WTO后,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经营模式,如何同发达国家大农场、大公司相竞争、相抗衡,这不仅关系我国农业的发展前景,而且关系我国9亿农民的稳定和生活。从国际国内经验来看,发展合作经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联合起来,进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如浙江省过去养蜂业都是“小而全”、分散经营、流动作业、产销分割,经营能力有限,竞争能力不强:现根据养蜂线路为主,采取自愿组合、独立核算、自主生产、风险共担、互相合作的形式,组成36个养蜂互助合作社,并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采取“八统一”(饲料供应、放蜂场地、蜂箱运输、质量标准、运输、产品直销),使蜂农节省成本、降低费用、扩大销售、增加收益,江山市养蜂业已成为该市重要的支柱产业。不难看出,成立专业化的合作经营组织是既吸纳富余劳动力,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人世后,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必然选择。
三、发展合作经济对解决再就业有着特殊的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失业状况极其严峻。据国家统计局披露,2001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gc,失业人口是69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万人。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必然继续导致大量职工下岗。而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已成必然。据有关专家估计,生活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有2亿人左右。解决劳动就业的途径,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全国各地涌现出来的合作社的事实告诉我们,合作经济因其本身固有的特征是最吸引劳动者,最容易吸纳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可以自愿组织合作社,创造就业岗位,进行生产自救;农民在农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上合作,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社,不仅需要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就业,而且能够增加农民收入。可以这样说,合作经济是扩大就业、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重要稳定器。
但是,合作经济在我国,尤其是在城镇尚不普遍,还没有形成适合合作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为积极推动我国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舆论宣传
合作经济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我国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声势浩大,至今令人不能释怀。但“合作化”最终搞成了“集体化”,原来按份共有的合作经济,最终成为“财产归大堆”、“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从此,合作经济实际上被打入了“冷宫”。同时,在人们的观念上也出现误区,认为合作经济就是“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如今进入新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春风吹拂下,合作经济恢复生机。我们的理论研究部门、新闻媒体应该站在时代前列,宣传国际公认、人们并不熟悉的合作社原则,澄清认识上的误区,及时总结、积极推广合作制企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合作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引导社会大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合作经济,推动我国合作经济发展。
2.明确合作社注册登记法定地位
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中,我国一直没有合作社的法定地位。至今,合作社(合作企业)注册登记要么“五花八门”,要么“没门”。请有关部门研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明确合作社注册登记法定地位。
3.加快合作杜立法
从国际上看,凡是有合作经济的国家,都制定合作社法,或称合作经济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制定有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建立、组织、经营、管理、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合作社对内对外关系规则。
从国内看,我国对各类经济类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独资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也都给予立法或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等,但未独没有合作社法。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理应按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公认的标准给合作社以明确定义和法律地位。由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或合作经济法)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也可先制定不同的合作社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一部合作社法。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合作社的行为,保护合作社的权益,才能使我国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逐步走上规范的、法制的轨道;
4.实行政策扶持
综观当今世界,凡是合作社经济发展得好的,都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扶助。如西班牙政府对合作企业蒙德拉贡联合公司每年给予20%的办学经费资助,企业所得税比一般企业低50%(现为17.5%)。如美国于1934年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至今己68年,还对城乡信用合作社保持免税待遇。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愿组织的互助互济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因此,要借鉴国际合作经济的成功经验,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