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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发行时间:2002-12-20
网站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来源:研究所

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推进与深化二轻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焦点,研究的重点,讨论的热点,同时也是企业改革的难点。本文联系广西二轻的实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作一些实质意义上的探讨,以期通过交流,对广西二轻集体企业的发展有一个较大的促进。

一、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这几年,广西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思想,以“推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为目标,以“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为原则,以放开搞活为前提的改革思路而展开的。并在实践中切实做到了“四权”和“四化”的相统一,从而有效推进了我区二轻集体企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经营机制转换为着重点的制度创新。所谓“四权”,即是在企业改制方面,坚持把握好“管住所有权、放开经营权、实施监控权、抓紧收益权”的改革思路。所谓“四化”,主要是:大力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企业经营者和内部职工控股、参股、置换企业集体资产,以形成企业劳动与资本结合的紧密化;积极鼓励和吸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参与二轻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提倡法人相互持股,欢迎支持自然人投资参股,以打破二轻产权结构的“封闭性”,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积极鼓励企业经营层相对控股,持股经营,以形成经营者经营管理的贴身化;积极盘活存量,支持资产实化到人,以实现企业集体资产的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促使企业产权关系的明晰化。纵观广西二轻这几年的产权制度改革,各企业的改制模式是多种多样。既有资产实化到人、经营层持大股的,也有采取剥离改制、组新托旧的;既有对负资产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置换)的,也有对产权整体拍卖转让或先租后售的。总之,改制模式很多,一厂一策,因企而宜,既有共性,又各有特点。比如,梧州市二轻在产权改革中遵循了“尊重历史”和“尊重事实”的原则,贯彻了“谁投资、谁所有”和“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和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比较合理规范。他们的做法主要是:将改制企业净资产具体划分为四大块。第一块,用作置换全部在册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即凡改制企业首先必须置换职工身份,变职工“企业人”为“社会人”,终止劳动合同,转换劳动关系;第二块,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保障基金,用于弥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的不足;第三块,作为对企业特殊贡献者的股份奖励。奖励股份为终极所有;第四块,出资配股,按照职务高低分层次分配股份认购额度.一方面保证经营决策层相对控股,另一方面实现经营层经营管理的贴身化。或者设置岗位责任股,按购一配一和岗位系数的办法进行出资配股,岗位责任股对岗不对人,只享有分红权并承担风险,而无终极所有权。这样的做法,既注重了贡献、兼顾了全面,又较好地解决了企业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从而使改制企业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改组了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通过存量量化、认购新股、折股购买联社资产、出资置换企业集体资产等方式,使企业集体资产实现了按份共有,产权主体人格化,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关系明晰化,从而为企业的民主管理奠定了基础。二是重建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制度,从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在梧州召开全区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了梧州的改制经验和改革模式。

二、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我们认为,当前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所以进展缓慢,突破困难,除了体制性的影响和制约之外,主要还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当前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难,深化更难的原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但是,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从某种意见来说,都反映了人们对产权改革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这种不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了各级政府部门等对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还不够重视。就我们广西来说,至今还未有一份可作为推进全区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和文件。近些年来,凡已出台企业改革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不是讲国有的,就是对非公有的。对于集体企业的改革几乎无人过问、无规可循。另一方面反映了各地、市、县二轻集体企业及联社本身对产权改革的一些模糊观念还尚未澄清,对于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缺乏正确的认识。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单位、有些个人甚至把产权制度改革当作一次权力的再分配、利益的再调整,害怕在改革中失权、失位、失利,这一点在县一级的企业产权改革中尤为多见,目前仍有不少联社和二轻集体企业对产权制度的改革持消极态度。

2.规划指导不到位

广西二轻集体企业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几度风雨、几度曲折,使二轻集体经济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背上了比国有企业更为沉重的历史包袱,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改革难度。尤其在产权改革方面:资产形成复杂,产权边际模糊;资产成份复杂,产权归属很难界定;企业负担沉重,资产存量不多,改革成本难以承受。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告诉我们,改革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对于促进二轻集体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必要的意义,同时,还告诉我们,由于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不明晰、出资人主体的不到位和承受改革成本的能力不足,因此也就要求我们在对二轻集体企业的改革上不能简单模仿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而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寻找能够适应二轻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现形式,从而建立起完全适合自身特点的新企业制度:正因为二轻集体企业改革的难度很大,也就更需要政府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实践已充分证明:凡当地政府对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在规划上统一安排、政策上积极扶持的,则这些地方二轻企业改革的进展就比较快,成效也比较明显:对于这方面,广西的梧州、玉林、贺州等市县就是一个生动的范例。但凡是地方政府指导不力、扶持不足的,那么这些地方二轻企业的改革就进展缓慢,收效甚微,问题甚多:尤其是有些县市,各地各“法”、各行其是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对二轻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支持,争取政府把对集体企业的改制纳入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去,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指导、统一政策、统一扶持,从而加快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

3.法律政策不到位

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单一性、封闭性和独特性,决定了在推进其产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政策来执行。目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政策明朗,进度较快。但对集体企业来说,能起指导性、政策性作用的文件,少得可怜。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来说,尽管它是集体企业唯一的一部法规,可是,由于制定时间早,部分内容早已落后于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方面,更无法担当起指导、规范、支持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任。也因为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使二轻集体企业改革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无所适从;对二轻集体企业的改革,也很难做到“依法、有序、规范”。尤其是一些县市二轻集体经济,由于在地方经济的发展总量上所占的比例比较小、比重比较轻,因此,很难争取到当地政策的支持,更谈不上统一规划、统一指导、统一政策、统一扶持。这样,也就形成了各地企业改革的不规范。特别是在产权界定、资产量化、配股比例、经营者持股额度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上,缺乏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于是,改革的随意性,导致某些企业在量化、配股操作中,出现了经营决策层侵占职工利益的现象;一些产权整体转让的企业,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产权出让方面随意性很大,这样,不但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上升,而且还导致了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我们认为,这些现象和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法律政策不到位所致。

三、对二轻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几点建议

1.要加强;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开应达成全社会的共识。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者在改革中已暴露的这样或那样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反映了我们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在思想认识上还未能达成共识,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为此,我们建议各级政府应指定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和协调整个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研究和支持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提高全区二轻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要为促进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营造一个有利的良好环境。长期以来二轻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所以难度很大,关键在于缺乏一个有利于促进二轻集体企业改革的良好环境。用二轻人的话来说:“二轻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成为被社会和政策遗忘的角落,既没有阳光的照耀,也没有雨露的滋润,唯有靠唱着《国际歌》自我生存、唱着《国歌》自我拼搏、唱着《敢问路在何方》自我发展”。因此,为了改善二轻集体企业的改革环境,我们建议:第一,由政府牵头落实职能部门,制定整体推进、宏观指导二轻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或方案,以指导推进二轻集体企业的改革,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第二,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资产置换、机制转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我们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应注意解决几个问题:  (1)在股权分散化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保证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健全与完善;(2)在股权多元化的情况下,怎样才能防止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所有者与经营代理者之间的相互侵权行为;(3)在集体企业自担风险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4)在企业自主经营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有效遏制企业“庙穷方丈富”的现象。

3.建议总社加强对集体经济理论和政策的研究,并及时将各地专家、学者、实际I作者的研讨成果整理出来,以指导地方联社和轻工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当前,尤其要向国务院争取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而促进二轻集体企业的改革,规范二轻集体企业的改制,推动二轻集体企业改革的发展。同时,要争取国务院明确授权总社为管理轻工集体资产的“总代表”、总机构,充分发挥各级联社管理和维护集体资财的作用,从而促使轻工集体经济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发行时间:200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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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推进与深化二轻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焦点,研究的重点,讨论的热点,同时也是企业改革的难点。本文联系广西二轻的实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作一些实质意义上的探讨,以期通过交流,对广西二轻集体企业的发展有一个较大的促进。

一、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这几年,广西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思想,以“推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为目标,以“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为原则,以放开搞活为前提的改革思路而展开的。并在实践中切实做到了“四权”和“四化”的相统一,从而有效推进了我区二轻集体企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经营机制转换为着重点的制度创新。所谓“四权”,即是在企业改制方面,坚持把握好“管住所有权、放开经营权、实施监控权、抓紧收益权”的改革思路。所谓“四化”,主要是:大力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企业经营者和内部职工控股、参股、置换企业集体资产,以形成企业劳动与资本结合的紧密化;积极鼓励和吸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参与二轻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提倡法人相互持股,欢迎支持自然人投资参股,以打破二轻产权结构的“封闭性”,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积极鼓励企业经营层相对控股,持股经营,以形成经营者经营管理的贴身化;积极盘活存量,支持资产实化到人,以实现企业集体资产的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促使企业产权关系的明晰化。纵观广西二轻这几年的产权制度改革,各企业的改制模式是多种多样。既有资产实化到人、经营层持大股的,也有采取剥离改制、组新托旧的;既有对负资产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置换)的,也有对产权整体拍卖转让或先租后售的。总之,改制模式很多,一厂一策,因企而宜,既有共性,又各有特点。比如,梧州市二轻在产权改革中遵循了“尊重历史”和“尊重事实”的原则,贯彻了“谁投资、谁所有”和“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和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比较合理规范。他们的做法主要是:将改制企业净资产具体划分为四大块。第一块,用作置换全部在册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即凡改制企业首先必须置换职工身份,变职工“企业人”为“社会人”,终止劳动合同,转换劳动关系;第二块,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保障基金,用于弥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的不足;第三块,作为对企业特殊贡献者的股份奖励。奖励股份为终极所有;第四块,出资配股,按照职务高低分层次分配股份认购额度.一方面保证经营决策层相对控股,另一方面实现经营层经营管理的贴身化。或者设置岗位责任股,按购一配一和岗位系数的办法进行出资配股,岗位责任股对岗不对人,只享有分红权并承担风险,而无终极所有权。这样的做法,既注重了贡献、兼顾了全面,又较好地解决了企业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从而使改制企业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改组了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通过存量量化、认购新股、折股购买联社资产、出资置换企业集体资产等方式,使企业集体资产实现了按份共有,产权主体人格化,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关系明晰化,从而为企业的民主管理奠定了基础。二是重建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制度,从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在梧州召开全区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了梧州的改制经验和改革模式。

二、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我们认为,当前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所以进展缓慢,突破困难,除了体制性的影响和制约之外,主要还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当前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难,深化更难的原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但是,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从某种意见来说,都反映了人们对产权改革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这种不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了各级政府部门等对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还不够重视。就我们广西来说,至今还未有一份可作为推进全区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和文件。近些年来,凡已出台企业改革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不是讲国有的,就是对非公有的。对于集体企业的改革几乎无人过问、无规可循。另一方面反映了各地、市、县二轻集体企业及联社本身对产权改革的一些模糊观念还尚未澄清,对于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缺乏正确的认识。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单位、有些个人甚至把产权制度改革当作一次权力的再分配、利益的再调整,害怕在改革中失权、失位、失利,这一点在县一级的企业产权改革中尤为多见,目前仍有不少联社和二轻集体企业对产权制度的改革持消极态度。

2.规划指导不到位

广西二轻集体企业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几度风雨、几度曲折,使二轻集体经济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背上了比国有企业更为沉重的历史包袱,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改革难度。尤其在产权改革方面:资产形成复杂,产权边际模糊;资产成份复杂,产权归属很难界定;企业负担沉重,资产存量不多,改革成本难以承受。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告诉我们,改革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对于促进二轻集体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必要的意义,同时,还告诉我们,由于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不明晰、出资人主体的不到位和承受改革成本的能力不足,因此也就要求我们在对二轻集体企业的改革上不能简单模仿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而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寻找能够适应二轻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现形式,从而建立起完全适合自身特点的新企业制度:正因为二轻集体企业改革的难度很大,也就更需要政府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实践已充分证明:凡当地政府对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在规划上统一安排、政策上积极扶持的,则这些地方二轻企业改革的进展就比较快,成效也比较明显:对于这方面,广西的梧州、玉林、贺州等市县就是一个生动的范例。但凡是地方政府指导不力、扶持不足的,那么这些地方二轻企业的改革就进展缓慢,收效甚微,问题甚多:尤其是有些县市,各地各“法”、各行其是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对二轻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支持,争取政府把对集体企业的改制纳入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去,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指导、统一政策、统一扶持,从而加快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

3.法律政策不到位

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单一性、封闭性和独特性,决定了在推进其产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政策来执行。目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政策明朗,进度较快。但对集体企业来说,能起指导性、政策性作用的文件,少得可怜。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来说,尽管它是集体企业唯一的一部法规,可是,由于制定时间早,部分内容早已落后于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方面,更无法担当起指导、规范、支持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任。也因为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使二轻集体企业改革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无所适从;对二轻集体企业的改革,也很难做到“依法、有序、规范”。尤其是一些县市二轻集体经济,由于在地方经济的发展总量上所占的比例比较小、比重比较轻,因此,很难争取到当地政策的支持,更谈不上统一规划、统一指导、统一政策、统一扶持。这样,也就形成了各地企业改革的不规范。特别是在产权界定、资产量化、配股比例、经营者持股额度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上,缺乏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于是,改革的随意性,导致某些企业在量化、配股操作中,出现了经营决策层侵占职工利益的现象;一些产权整体转让的企业,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产权出让方面随意性很大,这样,不但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上升,而且还导致了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我们认为,这些现象和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法律政策不到位所致。

三、对二轻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几点建议

1.要加强;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开应达成全社会的共识。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者在改革中已暴露的这样或那样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反映了我们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在思想认识上还未能达成共识,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为此,我们建议各级政府应指定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和协调整个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研究和支持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提高全区二轻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要为促进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营造一个有利的良好环境。长期以来二轻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所以难度很大,关键在于缺乏一个有利于促进二轻集体企业改革的良好环境。用二轻人的话来说:“二轻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成为被社会和政策遗忘的角落,既没有阳光的照耀,也没有雨露的滋润,唯有靠唱着《国际歌》自我生存、唱着《国歌》自我拼搏、唱着《敢问路在何方》自我发展”。因此,为了改善二轻集体企业的改革环境,我们建议:第一,由政府牵头落实职能部门,制定整体推进、宏观指导二轻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或方案,以指导推进二轻集体企业的改革,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第二,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资产置换、机制转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我们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应注意解决几个问题:  (1)在股权分散化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保证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健全与完善;(2)在股权多元化的情况下,怎样才能防止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所有者与经营代理者之间的相互侵权行为;(3)在集体企业自担风险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4)在企业自主经营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有效遏制企业“庙穷方丈富”的现象。

3.建议总社加强对集体经济理论和政策的研究,并及时将各地专家、学者、实际I作者的研讨成果整理出来,以指导地方联社和轻工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当前,尤其要向国务院争取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而促进二轻集体企业的改革,规范二轻集体企业的改制,推动二轻集体企业改革的发展。同时,要争取国务院明确授权总社为管理轻工集体资产的“总代表”、总机构,充分发挥各级联社管理和维护集体资财的作用,从而促使轻工集体经济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