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安置就业同发展合作经济结合起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晓 亮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重视发展合作经济,把发展合作经济作为安置就业的主渠道:
一、发展合作经济是安置就业的重要出路
近年来,我国劳动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引起社会的关注。据劳动部统计,城镇待安置就业的有800万人。无固定职业的劳动年龄人群中许多成员处于贫困状态。在城镇表现为显性失业,农村则为隐性或潜在失业。由于未就业就投有生活来源,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所以,对这部分群体的关注就显得更加重要。
城镇待业群体产生的原因,一是受人口增长规律的影响,这些年来,新成长起来的待业青年数量很大;二是随着企业深化改革的推进,过去在计划经济下,采取“三个人饭五个人吃”的就业政策行不通了,必然会使一部分富余人员下岗。以往我们有一个理论,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人有劳动权,人人都有工作做,不会失业。我认为这是一种空想。不仅在市场经济下根本不可能投有失业,就是在计划经济下也做不到。所以我们应当正确地看待劳动就业的形势,并且采取积极的态度,想办法发展经济,解决人们的就业问题。
我们应怎样采取积极态度安置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我这里所以把弱势群体单独提出来,是因为待业者中的弱势群体是大多数,光靠自己在市场上瞎摸乱碰,是很难找到工作的。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帮助,更需要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支持。
为了支持和鼓励待业者就业,这些年来我们明确提出了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者干脆自筹资金,自己创业,办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从事个体和私营企业,同样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同样是光荣的。为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甚至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总的说,这些方面的工作成效还是明显的,每年由个体、私营经济安置的待业人员都有几百万人。我始终认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小企业,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主渠道。但这只是主渠道之一,而不是全部。
另外还有一个渠道,它也应当是主渠道,这就是把劳动者组织起来,办各种各样的合作经济,实现就业。这一渠道到现在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这就有点奇怪了。因为以往我们从来是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的:且不说“三大改造”时期,就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组织和动员大批上山下乡回城的知青,以及新长起来的待业知青,办劳动服务公司,岂不就是这种思路吗?总结历史经验,发展合作经济,是安置就业的重要出路,这恐怕是谁也不能否认的。
我想了好久,终于明白了;现在人们对这条出路不重视的原因,据说是由于群众中有一种“恐合症”,怕组织起来再搞集中劳动,“财产归堆”。其实,这是旧体制的后遗症。这种后遗症是没有正确总结50年代“三大改造”的经验教训,也没有正确地认识老集体经济模式的弊端造成的。决不能认为,我们的干部和群众不愿意走合作化道路。不然为什么在农村否定人民公社体制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各种专业合作社又大量地发展起来了呢?为什么这些年来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很受群众欢迎呢?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是,老集体经济萎缩了。而合作制经济却发展了。以往合作化的方向并没有错,而是老模式过时了。我们现在要提倡的是走一条合作经济的新路:组织起来,财产明晰,谁投资谁所有,劳动积累归大家所有,可以量化到个人,真正实行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新路—这不就行了吗?我现在就是在宣传这条新路。我们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的绝大多数同志也赞成这条新路。我想,我们国家的领导人也赞成这条新路。我国城乡广大劳动者更赞成这条新路:
二、组织起来就业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组织起来的问题,以及组织起来干什么的问题。这必须结合实际。
首先,必须总结历史经验,解放思想,明确地认识到,以往那种采取行政命令,搞群众运动,违背自愿的原则的做法,是绝对行不通了。只能采取说服和引导的办法,启发待业者提高走互助合作道路的积极性、自觉性:同时还要明确,老的集体经济模式也不行了,组织起来,只能采取合作经济的新模式:什么是合作经济的模式呢?简单地说,就是民有、民办、民享的模式。入股集资,产权明晰,实行真正的民主管理,灵活经营的机制。大家的事大家办。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其次,组织起来干什么,怎么干,选择什么项目干,这也是要很好解决的。总的精神是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群众的需要。而组织和发展社区的服务事业,就成了发展合作经济的重点。社区服务也可以多种多样,不仅仅是物业管理,还有社区的文化教育、医疗服务事业,娱乐事业,还有饮食、卫生、环保事业,等等。再就是我国第三产业总的来说还较落后。目前社会上还是有许多事情需要人来干而没有人干:包括许多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服务性行业,流通领域,等等:这可能也是发展合作经济的一个大的方面和大的重点;而不必去搞那些已经饱和了的产业。如果这样组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办合作经济,必然在客观上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合理化。
再次,还要明确由谁来组织;办合作经济,必须有热心为群众服务,热心为大家办事的积极分子、合作社工作者来牵头组织。根据北京市办消费合作社的经验,办好一个合作社要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要有一个好的班长:这是关键。那么,由谁来培养、选择、发动呢?当然,这首先是政府的责任,特别是政府劳动部门的责任。但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工会、妇联、青年团、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社会人士也有责任。由于合作事业是群众自己的事业,一般群众也可以主动来办。总之,要象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办劳动服务公司那样,大家都来办,才会形成为气候。政府推动办,不是搞政企不分,而是推动起来,组织起来,采取“扶上马,送一程”,制定办法,然后由参加者自己来办。
这不是为组织而组织,而是为了创造财富,为了生产自救,为了发展经济服务事业而组织,所以,必须结合当前形势和实际需要而组织;这样的合作经济才有生命力,才会常胜不衰。
三、加大支持力度的两个方面
说到合作经济的发展,包括安置职工就业,我历来认为应当采取自办公助的方针。自办就是由群众自己来办,公助指要有政府的支持。实际是调动群众和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
但二者往往结合、掌握得不好。不是代替群众办,就是走极端,放任不管。在计划经济下我们往往是政府自己去办,既当球员,又当裁判,从而造成集体经济的政企、政社不分。现在我们搞市场经济了,人们也认识到政企、政社不分不对了,于是“接受教训”,不自觉地走到另一个极端——让群众自发地去办吧!我以为这都不对:实践证明,没有政府的扶助和支持,合作经济就不可能大量地发展。
政府的扶助和支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立法的支持.包括税收优惠和企业注册登记的方便等等;二是要做具体的组织、管理,建立制度,规范运作,等等:
我认为我们在立法支持方面确有缺陷,思想认识也不到位。我的具体所指,就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了,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合作社法”或“合作企业法”。现在世界上公认的四大企业制度中,“公司法”有了,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公布了,唯独没有合作经济的立法:这样的立法,据我所知,早在前好些年的“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按照程序提出来了,有关部门也表示要办,但直到现在还未出台。
实际上我们国家在现实中已经大量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作经济。它们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议国家加快合作经济立法的进度,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把解决就业这一问题当作一个大问题,认真地抓一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