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集体企业改制中明晰产权的若干政策
编者按:为进一步推进上海集体企业改 革,清晰集体资产产权,指导转制改制、产权 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及确认等工作,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 权界定办公室起草的沪国资集[2001]493、 494、495、496号等配套政策规定,已于2001 年12月正式制定下发。现摘编如下:
一、推进集体企业改革
(一)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 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 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二)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 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 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履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 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 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三)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 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设置期 股。经营者先投入其认购股本的一部分资金,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红利将期股买成实 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期股既不能带走, 也不能转让。职工可以将其经有关部门认定 的知识产权作价人股,职务发明成果可以作价人股,享受分红;也可以用分得红利将期股 变成实股;离开企业后,可以继续持股或者转 让给他人。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 意,在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特殊人力资本或其 他智力成果的经营者和技术人员购买企业股权时,可大胆探索“购买价格优惠”等各种行 之有效的激励方式。
二、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
(一)指导思想
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 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切实解决城镇集体企业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虚置问题。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把“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虚置产权主体,清晰 为人格化的产权主体,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 集体资产出资人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与“劳动分配” 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确保集 体企业产权界定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必 须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同时也要根据集体资产形成的实际情况和集体经济固有的特点, 切实维护集体企业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充分协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 原则。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坚持充 分协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 各方的意见,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协调好 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清晰工作。
3.坚持配套改革与激励发展相结合的 原则,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同完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职工劳动关系等改革配 套结合,在清晰产权关系同时,必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通过清晰产 权,激励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骨干和经营者 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清晰范围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的范围是指已 界定(含暂归)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 资产,包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联合 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
(四)清晰办法
1.按照(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 策意见》对企业资产进行各项抵扣之规定,在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中作同比例 扣除(其中已实行社会统筹的不作抵扣)。
2.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职工 历年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实际情 况,应作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
3.经查证,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 屑由主办单位以各种形式扶持形成的资产,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提取一部分以回报形式划归主办单位所有,其比例及处置方式 由双方商定。
4.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减免 税形成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 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5.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因土地变 价收益形成的资产,其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 取得,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改制成本。
6.经产权界定为联合经济组织所有的 资产,应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 所有。
7.对已歇业、解体、出售企业中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主要用 于职工的安置、帮困、归还欠交款等,剩余部分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 用于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8-以无正式劳动关系职工为主组建的 集体企业,其产权界定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的资产,归屑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 体企业改制成本。
9.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 所有资产及收益应专款用于企业改制成本, 不得挪作他用。
三、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 评估
(一)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 评估,应遵照《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 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的有关规定。
(二)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 评估前,应先委托审计机构对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作为评估报 告的备查文件。
(三)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 产评估实行鉴证。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鉴证由上海市资产评估中心办理;区 县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鉴证由区县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四)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 评估鉴证等工作规程,按照国务院第91号 令,参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五)受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委 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有关机构认定的评估资格。
(六)资产评估报告,应经各产权主体或 集体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上级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
(七)资产评估报告鉴证后,应向有关部 门(市属集体企业、单位报送市集体企业产权 界定办公室;区县属集体企业、单位报送区县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八)对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转制改制、产 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抽查,加强监督核查,规范其行为。
四、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程序
(一)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经主管部 门同意,向市集界办或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同意企业 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三)中介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应本 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查 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产权界 定查证报告书说明”(一式三份)。
(四)以上报告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或投资主体认可,并由企业送主管部门同意 盖章。
(五)中介机构可代理委托单位将以上文 件送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六)市集界办或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收到以上文件后,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核、确认,发出产权界定批复文件。
(七)企业在收到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文件后,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集体所有制 企业产权界定申报表)、{上海市集体所有制 企业产权登记表)填表说明的通知》规定,向 税务部门提出调整有关帐务申请,得到税务部门同意后,作调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