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要把握几项原则
国务院体改办综合司司长范恒山最近指出,在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总体来说应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充分考虑出资者权益,尽量追溯原始投资者井确认其出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要把一般性资金支持与商业性投资区别开来,如果是投资性质的,就是谁投资谁所有;如果是一般性的支持,可以采取补偿的办法,通过补偿来斩断那种扯不清的产权关系。同时要把付费性出资和利益共享性出资区别开来,就是说,企业原来借的设备也好,房子也好,如果是付了费的,就不能再作为产权界定的依据。
二是充分考虑历史因素,讲情讲理,实事求是。比如说,我们在确定集体企业产权的时候,劳动者的贡献必须考虑。如果有明显的有据可查的特殊贡献,而且在历史上没有得到补偿,就应该确认他的一部分产权。
三是要充分尊重法律法规,一律依法按章行事。法律规章本身有冲突的,应遵循大法管小法、大章约小章、中央管地方、联合发文管单独发文、新律管旧律的原则。
四是由于集体经济的资产形成比较复杂,所以要尽可能地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权益,平等对待各方资产,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不可把集体甚至个人的资产随便划分或上收为国家所有,也不允许把属于集体和广大劳动者的财产化为少数人所有。改制时要把国有的资产一次性补偿给国家。
五是集体企业产权界定过程中的新资注入,必须清楚地明确其资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