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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经济的几个问题
发行时间:2002-04-20
网站编辑: 刘刚 姚康镛
来源:研究所

关于集体经济的几个问题

 刘  刚  姚康镛

 一、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 马克思倡导的,由列宁肯定的

 马克思开始着重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工 人自己组织的合作工厂。合作工厂的生产资 料不是工人个人的财产,而是合作工厂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合作工厂里,工人用集体的 生产资料为自己劳动,使自己劳动得到增殖, 产品归工人集体所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 3卷中,对工人的合作工厂作了全面的理论分析。他认为,合作工厂是工人的联合体,是 “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 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不仅私人资本被 扬弃了,而且“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是一种“积极地扬 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98 页)。

 1864年9月,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 宣言》中,对合作工/—给予高度评价。他说: “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 ‘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 的社会实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 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 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 具;雇佣劳动,也象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 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42页)

 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恩格 斯认真总结了这次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经验 教训。其中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巴黎公社” 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他们认为无产阶级革 命要取得胜利,必须把广大农民吸引到革命 中来。为此,他们注重研究农民问题。为了 把农民吸引到革命中来,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 “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 制的过渡,”但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这是马 克思第一次提出集体所有制的概念。

 继马克思之后,列宁对发展集体企业给 予肯定。他在<论合作制)中说:“在我国现存 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 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选集》第 4卷第686页)列宁并号召要扶持集体企业 的发展。他说,我们深知集体企业“是新的创 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那 它们就不会成长起来。”又说:“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那我们就不是共产主 义者,就是不拥护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列 宁选集》第4卷第109页)

 由此可见,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马克 思倡导的,由列宁给予肯定的。那种认为集 体经济是由斯大林创造出来的,不符合历史事实。

 二、新形势要赋予集体经济 新内涵

 长期以来,人们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强 调“一大二公”,流行一种观念:建立集体经济 必须合并全部生产资料,财产归大堆,必须废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国家有关部门也规 定,在集体企业里,职工人股的股金必须退 出,否则就不承认是集体企业。

 这些“左”的观念和规定违背了革命导师 的教导。马克思早就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 权后,促进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不能“得罪农 民”: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也说: “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 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 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l 页)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指出,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不是财产归大堆,而是必须保留劳动 者的个人所有权。并提出一个基本原则,无 产阶级国家绝不能剥夺劳动者。但是,我国 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却背离了这一基本原则。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时 期,不仅对农民的生产资料统统收归集体所 有,而且把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收归 集体统一经营,可以说剥夺得精光,严重挫饬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我国农业发展带来 严重危害。在城市,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开始时,手工业者集资人股举办合作 社,实行个人所有、集体经营、入股分红制度。后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搞“一大二公”,提 出割资本主义尾巴,退还了社员股金,废除了 社员对集体资产的个人所有权。这是对社员 股权的剥夺。这种废除职工个人所有权的集体企业,不能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的兴衰,关心 企业资产的增值,使企业发展缺乏内在动力。

 这些“左”的观念和规定已不适合当前集 体经济形势。近几年来,集体企业采取多种 形式进行改革,突破了集体企业财产必须归大堆的观念。很多集体企业为改变企业产权 模糊不清的状况,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实行 产权主体人格化-集体企业实行产权主体人格化,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鼓励职工投资 人股,开辟企业资金来源;二是把企业的存量 资产适度量化给职工个人。记入职工个人名 下。这是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此,在当前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集 体经济是财产归大堆的观念已不适应,必须 赋予集体经济新内涵:

 集体经济是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的共有 制经济。这种共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 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 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集体企业财产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公共积 累)实行共同共有,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 一部分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集体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是对传统集体经济 的重大改革,是集体经济的新形式。从全国 各地集体经济改革的实践来看,今后集体企 业在产权结构上,必将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发展;这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趋 势。

 三、集体经济不可取代

 我国宪法规定,城镇中“各种形式的合作 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 济:”这说明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从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看,合作经济有各种形式,包括 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合作商店、消费 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从所有 制性质看,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所以,在我国合作经 济和集体经济具有一致性。

 但是,有人却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对 立起来,认为两者是不同性质的经济,集体经 济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由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这种 观点不可取;

 {一)由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不可行。 合作经济是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享成果的经济组织,它的最大优势是 劳动者与企业资产直接结合,劳动者的利益 与企业利益紧密相联,因而能够调动劳动者 的积极性。但是,合作经济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1)劳资结合的局限性。合作企业的 人股者,必须参加企业劳动,实行劳资结合。 合作企业这种封闭性,限制更多地吸收社会资金,不利于企业扩张,难以形成实力雄厚的 大型企业。(2)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的局限 性。合作企业本质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不论人股多少,一人只有 一票表决权。合作企业这种表决制度,也限 制企业更多地吸收社会资金。为了克服合作 企业这种局限性,很多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些企业改制为职工 出资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集体企业发 展的需要,也是集体企业发展的一种趋势。 如果取消集体经济,将这些改制的新型集体企业改变为合作企业,广大干部和群众能接 受吗?能行得通吗?

 (二)由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不符合党 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发展集体经济是党和国家历来强调的重要方针政策。我国 宪法规定: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 济的发展。”1991年9月,  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 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集体企 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 受侵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指出: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 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 体作用意义重大。”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制 定的这些重大方针政策,已在集体经济战线广大干部和群众中形成共识,有力地推动集 体经济迅速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如果由合 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必将损害党和国家对 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在集体企业的广大干部和职工中引起思想混乱,不利于集 体经济发展。

 (三)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不是由合 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而是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当前集体经济处境困难,集体经济 摆脱这种困境的出路,在于改革。而改革的 方向,不是由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而是 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形 态的多样性是一种趋势。从所有制看,有国 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制、私有制等。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有国有企业、合作企业、合伙 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同样, 集体企业也要按照企业生产力水平和发展需 要,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从全国集体经济改革的实践来看,主要发展以下几种集体 经济:

 1.合作经济。合作经济是以劳动者个 人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它的特征是: (1)在所有制上,保留劳动者个人所有权,而 不是财产归大堆;(2)在生产经营上,实行共同劳动,统一经营,具有合作性、联合性,不同 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3)在分配上,按生产 要素进行分配,不完全是按劳分配。合作经济适合我国国情和劳动者觉悟水平,它是劳 动群众最容易接受的经济形式,也是劳动群 众走向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因此,合作经 济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

 2.股份合作制经济。它是以合作制原 则为基础,吸取股份制某些做法的一种新型 的集体经济。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制度的创新,在产权制度上,把共同共有与 按份共有结合起来,理顺了企业产权关系;在 经营上,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在管 理上,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科学管理。股份合作制经济兼有合作制经济和股份制经济 的优点,具有很大优越性,有着旺盛的生命 力。因此,实行股份合作制就成为集体企业 深化改革的主要选择。

 3.有限责任公司。江泽民同志在党的 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中的 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的运作效 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集体企业改革,也可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 织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可以提高企业 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是公司制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指由两 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 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股东责任有限。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 本区别。(2)股东比较少。根据《公司法》规 定,股东人数最少必须是2人,最多不能超过 50人,对股东人数严格限制。(3)公司不发 行股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更不能成为 上市公司。(4)经营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 司的经营是非公开的,公司的年度会计表册 不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开其帐目。

 有限责任公司的职能和作用是:(1)筹集 资金。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能。(2)促 进生产要素有效配置。集体企业组建有限责 任公司,可以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 限,推动企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合理配置,扩大企业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3) 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集体企业组建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利用资金的优势,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能 力。(4)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组建有限责任 公司,广大职工积极参股,成为企业的股东,与企业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增强了企业凝 聚力。

关于集体经济的几个问题
发行时间:2002-04-20
网站编辑: 刘刚 姚康镛
  
来源:研究所

关于集体经济的几个问题

 刘  刚  姚康镛

 一、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 马克思倡导的,由列宁肯定的

 马克思开始着重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工 人自己组织的合作工厂。合作工厂的生产资 料不是工人个人的财产,而是合作工厂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合作工厂里,工人用集体的 生产资料为自己劳动,使自己劳动得到增殖, 产品归工人集体所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 3卷中,对工人的合作工厂作了全面的理论分析。他认为,合作工厂是工人的联合体,是 “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 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不仅私人资本被 扬弃了,而且“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是一种“积极地扬 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98 页)。

 1864年9月,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 宣言》中,对合作工/—给予高度评价。他说: “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 ‘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 的社会实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 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 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 具;雇佣劳动,也象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 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42页)

 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恩格 斯认真总结了这次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经验 教训。其中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巴黎公社” 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他们认为无产阶级革 命要取得胜利,必须把广大农民吸引到革命 中来。为此,他们注重研究农民问题。为了 把农民吸引到革命中来,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 “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 制的过渡,”但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这是马 克思第一次提出集体所有制的概念。

 继马克思之后,列宁对发展集体企业给 予肯定。他在<论合作制)中说:“在我国现存 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 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选集》第 4卷第686页)列宁并号召要扶持集体企业 的发展。他说,我们深知集体企业“是新的创 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那 它们就不会成长起来。”又说:“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那我们就不是共产主 义者,就是不拥护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列 宁选集》第4卷第109页)

 由此可见,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马克 思倡导的,由列宁给予肯定的。那种认为集 体经济是由斯大林创造出来的,不符合历史事实。

 二、新形势要赋予集体经济 新内涵

 长期以来,人们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强 调“一大二公”,流行一种观念:建立集体经济 必须合并全部生产资料,财产归大堆,必须废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国家有关部门也规 定,在集体企业里,职工人股的股金必须退 出,否则就不承认是集体企业。

 这些“左”的观念和规定违背了革命导师 的教导。马克思早就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 权后,促进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不能“得罪农 民”: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也说: “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 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 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l 页)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指出,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不是财产归大堆,而是必须保留劳动 者的个人所有权。并提出一个基本原则,无 产阶级国家绝不能剥夺劳动者。但是,我国 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却背离了这一基本原则。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时 期,不仅对农民的生产资料统统收归集体所 有,而且把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收归 集体统一经营,可以说剥夺得精光,严重挫饬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我国农业发展带来 严重危害。在城市,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开始时,手工业者集资人股举办合作 社,实行个人所有、集体经营、入股分红制度。后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搞“一大二公”,提 出割资本主义尾巴,退还了社员股金,废除了 社员对集体资产的个人所有权。这是对社员 股权的剥夺。这种废除职工个人所有权的集体企业,不能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的兴衰,关心 企业资产的增值,使企业发展缺乏内在动力。

 这些“左”的观念和规定已不适合当前集 体经济形势。近几年来,集体企业采取多种 形式进行改革,突破了集体企业财产必须归大堆的观念。很多集体企业为改变企业产权 模糊不清的状况,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实行 产权主体人格化-集体企业实行产权主体人格化,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鼓励职工投资 人股,开辟企业资金来源;二是把企业的存量 资产适度量化给职工个人。记入职工个人名 下。这是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此,在当前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集 体经济是财产归大堆的观念已不适应,必须 赋予集体经济新内涵:

 集体经济是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的共有 制经济。这种共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 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 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集体企业财产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公共积 累)实行共同共有,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 一部分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集体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是对传统集体经济 的重大改革,是集体经济的新形式。从全国 各地集体经济改革的实践来看,今后集体企 业在产权结构上,必将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发展;这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趋 势。

 三、集体经济不可取代

 我国宪法规定,城镇中“各种形式的合作 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 济:”这说明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从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看,合作经济有各种形式,包括 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合作商店、消费 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从所有 制性质看,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所以,在我国合作经 济和集体经济具有一致性。

 但是,有人却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对 立起来,认为两者是不同性质的经济,集体经 济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由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这种 观点不可取;

 {一)由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不可行。 合作经济是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享成果的经济组织,它的最大优势是 劳动者与企业资产直接结合,劳动者的利益 与企业利益紧密相联,因而能够调动劳动者 的积极性。但是,合作经济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1)劳资结合的局限性。合作企业的 人股者,必须参加企业劳动,实行劳资结合。 合作企业这种封闭性,限制更多地吸收社会资金,不利于企业扩张,难以形成实力雄厚的 大型企业。(2)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的局限 性。合作企业本质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不论人股多少,一人只有 一票表决权。合作企业这种表决制度,也限 制企业更多地吸收社会资金。为了克服合作 企业这种局限性,很多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些企业改制为职工 出资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集体企业发 展的需要,也是集体企业发展的一种趋势。 如果取消集体经济,将这些改制的新型集体企业改变为合作企业,广大干部和群众能接 受吗?能行得通吗?

 (二)由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不符合党 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发展集体经济是党和国家历来强调的重要方针政策。我国 宪法规定: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 济的发展。”1991年9月,  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 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集体企 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 受侵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指出: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 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 体作用意义重大。”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制 定的这些重大方针政策,已在集体经济战线广大干部和群众中形成共识,有力地推动集 体经济迅速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如果由合 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必将损害党和国家对 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在集体企业的广大干部和职工中引起思想混乱,不利于集 体经济发展。

 (三)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不是由合 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而是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当前集体经济处境困难,集体经济 摆脱这种困境的出路,在于改革。而改革的 方向,不是由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而是 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形 态的多样性是一种趋势。从所有制看,有国 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制、私有制等。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有国有企业、合作企业、合伙 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同样, 集体企业也要按照企业生产力水平和发展需 要,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从全国集体经济改革的实践来看,主要发展以下几种集体 经济:

 1.合作经济。合作经济是以劳动者个 人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它的特征是: (1)在所有制上,保留劳动者个人所有权,而 不是财产归大堆;(2)在生产经营上,实行共同劳动,统一经营,具有合作性、联合性,不同 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3)在分配上,按生产 要素进行分配,不完全是按劳分配。合作经济适合我国国情和劳动者觉悟水平,它是劳 动群众最容易接受的经济形式,也是劳动群 众走向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因此,合作经 济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

 2.股份合作制经济。它是以合作制原 则为基础,吸取股份制某些做法的一种新型 的集体经济。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制度的创新,在产权制度上,把共同共有与 按份共有结合起来,理顺了企业产权关系;在 经营上,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在管 理上,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科学管理。股份合作制经济兼有合作制经济和股份制经济 的优点,具有很大优越性,有着旺盛的生命 力。因此,实行股份合作制就成为集体企业 深化改革的主要选择。

 3.有限责任公司。江泽民同志在党的 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中的 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的运作效 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集体企业改革,也可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 织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可以提高企业 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是公司制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指由两 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 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股东责任有限。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 本区别。(2)股东比较少。根据《公司法》规 定,股东人数最少必须是2人,最多不能超过 50人,对股东人数严格限制。(3)公司不发 行股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更不能成为 上市公司。(4)经营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 司的经营是非公开的,公司的年度会计表册 不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开其帐目。

 有限责任公司的职能和作用是:(1)筹集 资金。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能。(2)促 进生产要素有效配置。集体企业组建有限责 任公司,可以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 限,推动企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合理配置,扩大企业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3) 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集体企业组建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利用资金的优势,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能 力。(4)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组建有限责任 公司,广大职工积极参股,成为企业的股东,与企业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增强了企业凝 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