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合作)经济改革与发展要解决好几个问题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 凌晋良
一、重新认识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性质、特征及其地位和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
来高度重视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充分肯定它的地位与作用,多次作出重要
规定和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城镇集体
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
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指出:“要支持、鼓励和帮助缄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
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
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在刚刚跨入新世纪之际,党中央在“十五”计划
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十五”计划纲要的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
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经济的
健康发展”,“积极发展集体企业”。我们应当加深理解,正确认识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重
要规定和指示,并认真贯彻落实。我认为当前特别需要对若干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求得共识,如集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相容;如何理解和体现集体经济是公有
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体与主导的关系;如何支持鼓励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怎样认
识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如何看待集体企业的改革与改制;民营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
等等。
二、集体经济应当有多种实现形式。旧体制下的集体经济仅有集体企业单一的实现
形式,这种集体企业(主要是老集体企业)由于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走上了“二国营”模式
的畸型发展道路,现在它已经失去了继续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不能再走回头路了。必须
对它进行改革。近20年来,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都为此进行了大量艰苦有益的探
索,从80年代的承包责任制、租赁制,到90年代的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
兼并、联合、调整结构等,努力按照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征办好集体企业,使之逐步摆脱
“二国营”模式,取得了好的成效。如何看待老集体企业的现状和改革,应当有一个正确
的态度。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是由于企业本身的原因,人们往往对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有一种误解,一提合作,就与“归大堆”相联系;因此,对集体经济采取消极态度,对其进
行过多的指责、歧视、排斥,甚至采取简单地否定的态度。我认为这种主张和态度不可
取,我们应当对其采取积极的态度,满腔热情地支持、鼓励和帮助这些老集体企业改革、改
制,使之尽快地从旧体制下摆脱出来,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把企业办成劳动者的
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新型集体企业。
三、继承和创新、发展合作制原则。世界合作制的发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从19世纪
英国的罗虚戴尔到如今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它们为合作制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创
造出一整套影响深远的合作制原则。这些经验和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发展起
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旧体制下,我国的合作经济逐步采取“二国营”模式,丢掉了
合作经济基本原则,现在需要恢复、创新和发展。有人说,现在是新经济、知识经济、信息
时代,还需不需要再发展合作经济?还有人说,现在一些地方对集体企业实行一卖了之、
一股了之、一退了之,如何发展集体经济?我认为,现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大力
发展合作经济的实践已经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我国也不应例外。时下,我国的一些农
村专业户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开始认识到互助合作的重要性,自愿要求加入合作经
济组织,搞专业合作社,这已不是新鲜事,相比之下,城市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则困难重
重,尤其是老集体企业的改制步履艰难。但无论如何,集体经济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决
不会在我国绝种。
由于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的合作经济原则,不应该也不能够全盘继承,
我们应当继承那些适用的基本原则,扬弃某些不再适用的东西,井对其进行改革、创新和
发展。例如《条例》规定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人股分红”。这些基本原则
的规定,反映了合作社企业的基本性质和特征。合作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更有别于私
营、个体企业,它是一个由职工群众根据自愿原则,自己出资,依法举办的群众性经济组
织,是民有民管的民营企业。但对其中的某些具体做法,则应当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出发,与传统的做法有所不同。比如民主管理,是不是一定人人出等额、平均股金,实行
一人一票;允许不允许合作社经营管理者持大股,持大股的份额多大才合适;传统合作社
企业过于封闭,投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应不应当把企业办成开放型、吸收外来股等等,需要
从理论到实践进行认真的研究。我认为,只要有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应当研究适用于
我国的合作制原则。
四、尽快制定我国合作社法。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了《条例》,至今已整整10年。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集体企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明确规定了集体企业的性质和
地位,应遵循的原则,企业的任务、权利和义务以及实行民主管理,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
权益等。十年来{条例》在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必须充
分肯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现实意义。但贯彻落实的总体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由于时
代的局限,《条例》不可避免地带有旧体制的痕迹,也缺乏法律的高度,难以适应当前多种
形式集体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在《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我国的合作社法,以
进一步确立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这已经成为
合作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项十分紧迫的立法任务,现在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呼声很高。
合作社法作为法适应范围包括城市、农村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集体企业和合作社企
业,同时应考虑制定相应的子法,例如农村的、城镇的、工业的、农业的、商业的等等。这
也符合国际通行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