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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创新精神发展城镇合作经济
发行时间:2013-12-20
网站编辑:朱刚桥
来源:研究所

以改革创新精神发展城镇合作经济

朱刚桥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合作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推进合作经济发展,与“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要求是相符的,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是相一致的,应当加以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通过积极探索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城镇合作经济留有诸多空白,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开辟发展新局面。

  一、合作经济的发展前景

  合作经济是单个生产者在其生产、购买销售和筹集资金过程中,利用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方式;是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经济形式;是中小企业和劳动者实现联合发展的重要途径。劳动要素在生产要素组合中居于支配地位,是合作制的根本特征。合作制和股份制都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生的,虽然股份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占有强势地位,但合作经济也一直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1. 合作经济是国际化的经济形式

  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走过了150多年的历史,最初在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发展,进入20世纪后由西方传入东方,由经济发达国家传入发展中国家,现已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世界各国共有合作社社员8亿多人。国外农户与市场的接轨大多采用了合作组织的形式,日本几乎全部、美国和法国80%以上、德国70%以上农业生产者加入了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13农产品、法国23谷物和猪肉、荷兰90%牛奶、丹麦90%左右猪肉和牛奶都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西班牙蒙德拉贡的合作社是现代合作经济的一个典范,已发展成为集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商业、金融、教育、科研、服务等为一体的跨行业合作制联合体,成为西班牙十大企业之一。

  合作经济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得到长期发展,尤其是每当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转型的关键阶段,合作经济就会有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原因就在于社会经济的转型变化使经济活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增加,而组建或加入合作社就可以借助集体的力量分散和减小势单力薄的个人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

  合作经济建立了国际性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是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享有第一咨询地位的41个机构之一。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1995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以纪念国际合作社联盟建立100周年,并将以后每年的这一天定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国际合作节)。

  2. 合作经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合作经济在我国有过一段较好的发展历程,也经历了一些曲折,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合作经济已经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一是农村合作经济呈现兴旺势头。从武汉市的情况来看,在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中,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引导、积极介入、主动服务,有力推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2007年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无到有、由少到多,数量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张,涌现出了一批股权清晰、管理民主、运行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20136月,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达1786家,年均增幅达到77.8%,已覆盖种植、林果、畜牧、水产和服务业等多个方面。围绕主导产业和重点特色农产品,正在试点推广一批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目前,已在水产、种植、蜂业等行业领域组建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这些联社整合了区域内同行业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会员规模进一步扩大,实力明显增强,覆盖面和带动能力大大增强,开始走向跨地区联合发展。

  二是城镇合作经济出现萌动发展迹象。一些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实行股份合作制,既确立了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又实行劳动者共同占有、使用生产资料,并且共同占有劳动成果,谋求共同富裕。股份合作制是企业深化改革的有效形式,同时也是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组织起来开展互助合作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重要途径。有的企业改制后,采取“职工持股”的形式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作制原则运行,秉承合作经济特点。有些城市在近些年也出现了一批新办的合作社。

  3. 合作经济具有创新发展活力

  改革中发展起来的新的合作经济,并不是上世纪50年代合作经济的简单重复,新合作经济与老合作经济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一是新合作经济是在市场机制下产生和发展的,它的原动力来自于市场竞争中弱者的互助联合,着力于生产力的发展,真实体现了自愿原则;而老合作经济主要是受生产关系调整的影响,是通过由上而下地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服从与自愿的双重因素。二是新合作经济以具备一定发展水平的社会化大生产为起点,有较强的社会分工选择;而老合作经济以简单的行业内劳力组合为起点,社会分工的选择余地不多。三是新合作经济沿着市场经济轨迹运行,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而老合作经济被定格为“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要向“一大二公”的“高级形式”过渡。四是新合作经济的组织结构具有复合性的特点,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时存在于一个合作社之中;而老合作经济的组织结构有明显的单一性,合作社由自然人组成,联合社由成员社(法人)组成。总之,在改革中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和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城镇合作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现状来看,城镇合作经济明显滞后于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60万家,入社农户4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动农户增收,社员比非社员收入高出约20%。与之相比较,城镇合作经济存在诸多空白,需要引起关注并得到切实解决。

  1. 城镇合作经济在现有经济格局中出现空白

  目前,在城镇的经济格局中,基本是股份制一统天下,无论是发展较快的大项目、大企业,还是呈突破发展之势的民营经济,绝大多数采取了股份制的经济形式,合作制的企业几乎没有。资金、资源通过股份制形式被资本控制,劳动要素处于被支配状态。

  2. 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政策出现空白

  在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一度成为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成为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改制的重要选项。这种经济形式曾被称作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党中央明确提出尤其要提倡和鼓励。1997年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后,股份合作制经济在一段时期得到较快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合作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尤其是职工持股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有效解决,但后来一些地方采取简单办法,出台了撤销职工持股会的规定,企业改制以后一般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量减少。在此之后,再也没有出台有关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相关政策,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选项骤然消失。

  3. 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出现空白

  关于合作社法的立法问题,在上世纪50年代就有动议,刘少奇同志亲自主持起草了《合作社法(草案)》,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法律一直没能出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要求《合作社法》的立法呼声较高。但由于农村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急需以法律形式保障农民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全国人大根据实践需要,于200610月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

  4. 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支持服务体系出现空白

  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的支持服务体系。农业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承担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职能;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宏观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有力促进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但在城镇合作经济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方面,支持服务体系缺位,以至于出现了城镇合作经济的法规不健全、市场准入渠道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

  三、推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思考

  我国处在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我们应当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按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注重推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

  一是在集体企业深化改革中,发展合作经济。集体企业有过一段较快的发展时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新形势下,集体企业受“二国营”体制影响而形成的弱点愈来愈明显地暴露出来,如缺乏市场竞争力、产权主体不确定、产权很容易被侵犯等等。因此,集体企业的改革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集体企业改革重点是明晰产权,改革的重要途径就是进行改制。如果企业改制走的是“资本支配劳动”一条路,势必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因此,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劳动群众的志愿推行合作制。集体企业改制为合作制企业时,必须遵循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制度,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办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实现自我发展。

  二是适应劳动者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发展合作经济。从集体企业存在的大量低收入的职工、尤其是下岗失业职工现状来看,缓解这个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发展合作经济。如何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解决低收入群体的问题,完全依赖财政援助很难实现,最根本的途径是制定得力的政策,引导和扶助广大劳动群众自主就业和创业。合作经济是劳动者创业的重要途径。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的自助组织和自治组织,它与股份公司不同,不是单纯的资本的联合,而且还包括劳动者的劳动联合。通过发展合作社,可以有效地促使低收入群体联合起来,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救助,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壮大合作经济的实力,改变不利处境,创造共同富裕的生活。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势在必行的选择,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势在必走的路子。因此,应当通过发展合作经济,培养劳动者的互助精神,增强民主管理意识,积累民主管理经验,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是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的经验,推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的分散经营和市场对接的问题,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的主要经验主要有:(1)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2) 创新和完善产权制度;(3) 建立协调的利益分配制度;(4) 完善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5) 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完善组织章程等等。这些成功经验,可以引导合作经济在城乡的更大发展。

  四、推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因此,城镇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城镇合作经济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劳动者的“自主劳动”,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适应坚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趋势,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推进这项工作。

  1. 积极营造有利于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法制政策环境

  近些年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长足发展,不仅有法律支撑,还得益于政策支持,国家在税收、用地、用电、用人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了一系列配套扶持政策,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扶持兴办示范性合作社。如果城镇合作经济能够得到类似的法律支撑和政策支持,相信也会出现可喜的发展局面。因此,要加快支持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立法进程,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城镇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问题,支持、鼓励和帮助城镇合作经济发展。

  2. 建立健全创新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服务体系

  实践表明,良好的服务体系是促进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进一步推进合作经济在城乡各领域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公共技术支持平台。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开放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重点支持建立一批公共技术支持平台,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创新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降低资源消耗,实施环境友好型生产。

  二是建立合作经济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包括: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城镇合作经济;财政每年从城镇合作经济税收总额较上年增长部分划出一定比例;合作经济组织按销售收入税前提取的互助合作基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合作经济。已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社会法人可以参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借鉴其经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联合之路,发展合作经济。同时倡导以合作经济的形式广开就业和创业门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创办城镇合作制企业。研究制定科技型合作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将合作经济作为全民创业的重要组织形式。

  四是倡导将老企业改制为合作制企业。积极提倡改制企业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新企业,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实行规范的员工持股和内部民主管理制度。

  3. 鼓励手工艺合作经济率先发展

  传统的手工技艺,作为群众智慧的结晶和重要的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社会财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手工艺产品的使用价值、观赏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大大提升,发展空间越来越大。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传承与发展优秀传统手工艺有较高的呼声。因此,传承和发展传统手工艺正当其时。

  手工艺产业具有劳动密集的特点,适宜于发展合作经济。要学习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经验,支持兴办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手工艺示范合作社。制定支持手工艺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名人开办手工艺专业合作社,支持企业与专业人才联合发展手工艺合作经济。在工商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借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法,支持手工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对手工艺者进行专项能力的培养和考核,对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职业技能证书。支持手工艺合作社的产品作为旅游商品进入市场。

  4. 积极开展城镇合作经济的调研和宣传

  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如工商登记难、职工持股遇到障碍等等。其主要原因,一是认识上出现偏差,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搞股份制,合作经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政策上缺乏有力支持,偏重于发展民营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忽视同样属于民营经济中的合作经济的发展;三是引导不够有力,特别是在集体企业的改制中只注重分流安置职工,忽视通过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职工就业和创业。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调研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也需要加强对合作经济的宣传,形成支持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营造一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社会推动的局面,大力促进城镇合作经济的发展。

  5. 健全支持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指导服务机构

  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联社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城镇合作经济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建立高效、统一的合作经济服务体系。联社经过近些年机构改革,在体制创新中逐步转变职能,具备了指导和管理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独特优势。一是联社在全国城镇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服务体系,这是组织优势;二是联社在实际工作中建设了一支致力于合作经济发展的工作队伍,这是人才优势;三是联社长期以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了较稳定的桥梁纽带关系,这是职能优势;四是联社在3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对发展合作经济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可贵的经验,这是工作优势。因此,以联社为依托,加强对城镇合作经济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既有利于有效利用联社机构资源,又有利于促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

  城镇合作经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发展城镇合作经济有利于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们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出新贡献。

  (作者为武汉市工业合作联社主任)

以改革创新精神发展城镇合作经济
发行时间:2013-12-20
网站编辑:朱刚桥
  
来源:研究所

以改革创新精神发展城镇合作经济

朱刚桥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合作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推进合作经济发展,与“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要求是相符的,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是相一致的,应当加以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通过积极探索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城镇合作经济留有诸多空白,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开辟发展新局面。

  一、合作经济的发展前景

  合作经济是单个生产者在其生产、购买销售和筹集资金过程中,利用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方式;是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经济形式;是中小企业和劳动者实现联合发展的重要途径。劳动要素在生产要素组合中居于支配地位,是合作制的根本特征。合作制和股份制都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生的,虽然股份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占有强势地位,但合作经济也一直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1. 合作经济是国际化的经济形式

  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走过了150多年的历史,最初在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发展,进入20世纪后由西方传入东方,由经济发达国家传入发展中国家,现已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世界各国共有合作社社员8亿多人。国外农户与市场的接轨大多采用了合作组织的形式,日本几乎全部、美国和法国80%以上、德国70%以上农业生产者加入了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13农产品、法国23谷物和猪肉、荷兰90%牛奶、丹麦90%左右猪肉和牛奶都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西班牙蒙德拉贡的合作社是现代合作经济的一个典范,已发展成为集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商业、金融、教育、科研、服务等为一体的跨行业合作制联合体,成为西班牙十大企业之一。

  合作经济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得到长期发展,尤其是每当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转型的关键阶段,合作经济就会有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原因就在于社会经济的转型变化使经济活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增加,而组建或加入合作社就可以借助集体的力量分散和减小势单力薄的个人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

  合作经济建立了国际性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是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享有第一咨询地位的41个机构之一。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1995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以纪念国际合作社联盟建立100周年,并将以后每年的这一天定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国际合作节)。

  2. 合作经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合作经济在我国有过一段较好的发展历程,也经历了一些曲折,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合作经济已经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一是农村合作经济呈现兴旺势头。从武汉市的情况来看,在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中,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引导、积极介入、主动服务,有力推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2007年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无到有、由少到多,数量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张,涌现出了一批股权清晰、管理民主、运行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20136月,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达1786家,年均增幅达到77.8%,已覆盖种植、林果、畜牧、水产和服务业等多个方面。围绕主导产业和重点特色农产品,正在试点推广一批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目前,已在水产、种植、蜂业等行业领域组建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这些联社整合了区域内同行业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会员规模进一步扩大,实力明显增强,覆盖面和带动能力大大增强,开始走向跨地区联合发展。

  二是城镇合作经济出现萌动发展迹象。一些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实行股份合作制,既确立了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又实行劳动者共同占有、使用生产资料,并且共同占有劳动成果,谋求共同富裕。股份合作制是企业深化改革的有效形式,同时也是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组织起来开展互助合作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重要途径。有的企业改制后,采取“职工持股”的形式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作制原则运行,秉承合作经济特点。有些城市在近些年也出现了一批新办的合作社。

  3. 合作经济具有创新发展活力

  改革中发展起来的新的合作经济,并不是上世纪50年代合作经济的简单重复,新合作经济与老合作经济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一是新合作经济是在市场机制下产生和发展的,它的原动力来自于市场竞争中弱者的互助联合,着力于生产力的发展,真实体现了自愿原则;而老合作经济主要是受生产关系调整的影响,是通过由上而下地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服从与自愿的双重因素。二是新合作经济以具备一定发展水平的社会化大生产为起点,有较强的社会分工选择;而老合作经济以简单的行业内劳力组合为起点,社会分工的选择余地不多。三是新合作经济沿着市场经济轨迹运行,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而老合作经济被定格为“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要向“一大二公”的“高级形式”过渡。四是新合作经济的组织结构具有复合性的特点,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时存在于一个合作社之中;而老合作经济的组织结构有明显的单一性,合作社由自然人组成,联合社由成员社(法人)组成。总之,在改革中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和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城镇合作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现状来看,城镇合作经济明显滞后于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60万家,入社农户4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动农户增收,社员比非社员收入高出约20%。与之相比较,城镇合作经济存在诸多空白,需要引起关注并得到切实解决。

  1. 城镇合作经济在现有经济格局中出现空白

  目前,在城镇的经济格局中,基本是股份制一统天下,无论是发展较快的大项目、大企业,还是呈突破发展之势的民营经济,绝大多数采取了股份制的经济形式,合作制的企业几乎没有。资金、资源通过股份制形式被资本控制,劳动要素处于被支配状态。

  2. 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政策出现空白

  在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一度成为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成为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改制的重要选项。这种经济形式曾被称作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党中央明确提出尤其要提倡和鼓励。1997年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后,股份合作制经济在一段时期得到较快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合作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尤其是职工持股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有效解决,但后来一些地方采取简单办法,出台了撤销职工持股会的规定,企业改制以后一般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量减少。在此之后,再也没有出台有关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相关政策,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选项骤然消失。

  3. 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出现空白

  关于合作社法的立法问题,在上世纪50年代就有动议,刘少奇同志亲自主持起草了《合作社法(草案)》,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法律一直没能出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要求《合作社法》的立法呼声较高。但由于农村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急需以法律形式保障农民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全国人大根据实践需要,于200610月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

  4. 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支持服务体系出现空白

  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的支持服务体系。农业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承担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职能;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宏观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有力促进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但在城镇合作经济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方面,支持服务体系缺位,以至于出现了城镇合作经济的法规不健全、市场准入渠道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

  三、推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思考

  我国处在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我们应当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按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注重推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

  一是在集体企业深化改革中,发展合作经济。集体企业有过一段较快的发展时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新形势下,集体企业受“二国营”体制影响而形成的弱点愈来愈明显地暴露出来,如缺乏市场竞争力、产权主体不确定、产权很容易被侵犯等等。因此,集体企业的改革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集体企业改革重点是明晰产权,改革的重要途径就是进行改制。如果企业改制走的是“资本支配劳动”一条路,势必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因此,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劳动群众的志愿推行合作制。集体企业改制为合作制企业时,必须遵循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制度,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办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实现自我发展。

  二是适应劳动者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发展合作经济。从集体企业存在的大量低收入的职工、尤其是下岗失业职工现状来看,缓解这个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发展合作经济。如何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解决低收入群体的问题,完全依赖财政援助很难实现,最根本的途径是制定得力的政策,引导和扶助广大劳动群众自主就业和创业。合作经济是劳动者创业的重要途径。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的自助组织和自治组织,它与股份公司不同,不是单纯的资本的联合,而且还包括劳动者的劳动联合。通过发展合作社,可以有效地促使低收入群体联合起来,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救助,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壮大合作经济的实力,改变不利处境,创造共同富裕的生活。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势在必行的选择,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势在必走的路子。因此,应当通过发展合作经济,培养劳动者的互助精神,增强民主管理意识,积累民主管理经验,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是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的经验,推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的分散经营和市场对接的问题,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的主要经验主要有:(1)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2) 创新和完善产权制度;(3) 建立协调的利益分配制度;(4) 完善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5) 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完善组织章程等等。这些成功经验,可以引导合作经济在城乡的更大发展。

  四、推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因此,城镇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城镇合作经济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劳动者的“自主劳动”,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适应坚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趋势,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推进这项工作。

  1. 积极营造有利于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法制政策环境

  近些年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长足发展,不仅有法律支撑,还得益于政策支持,国家在税收、用地、用电、用人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了一系列配套扶持政策,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扶持兴办示范性合作社。如果城镇合作经济能够得到类似的法律支撑和政策支持,相信也会出现可喜的发展局面。因此,要加快支持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立法进程,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城镇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问题,支持、鼓励和帮助城镇合作经济发展。

  2. 建立健全创新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服务体系

  实践表明,良好的服务体系是促进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进一步推进合作经济在城乡各领域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公共技术支持平台。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开放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重点支持建立一批公共技术支持平台,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创新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降低资源消耗,实施环境友好型生产。

  二是建立合作经济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包括: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城镇合作经济;财政每年从城镇合作经济税收总额较上年增长部分划出一定比例;合作经济组织按销售收入税前提取的互助合作基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合作经济。已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社会法人可以参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借鉴其经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联合之路,发展合作经济。同时倡导以合作经济的形式广开就业和创业门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创办城镇合作制企业。研究制定科技型合作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将合作经济作为全民创业的重要组织形式。

  四是倡导将老企业改制为合作制企业。积极提倡改制企业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新企业,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实行规范的员工持股和内部民主管理制度。

  3. 鼓励手工艺合作经济率先发展

  传统的手工技艺,作为群众智慧的结晶和重要的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社会财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手工艺产品的使用价值、观赏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大大提升,发展空间越来越大。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传承与发展优秀传统手工艺有较高的呼声。因此,传承和发展传统手工艺正当其时。

  手工艺产业具有劳动密集的特点,适宜于发展合作经济。要学习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经验,支持兴办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手工艺示范合作社。制定支持手工艺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名人开办手工艺专业合作社,支持企业与专业人才联合发展手工艺合作经济。在工商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借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法,支持手工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对手工艺者进行专项能力的培养和考核,对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职业技能证书。支持手工艺合作社的产品作为旅游商品进入市场。

  4. 积极开展城镇合作经济的调研和宣传

  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如工商登记难、职工持股遇到障碍等等。其主要原因,一是认识上出现偏差,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搞股份制,合作经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政策上缺乏有力支持,偏重于发展民营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忽视同样属于民营经济中的合作经济的发展;三是引导不够有力,特别是在集体企业的改制中只注重分流安置职工,忽视通过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职工就业和创业。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调研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也需要加强对合作经济的宣传,形成支持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营造一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社会推动的局面,大力促进城镇合作经济的发展。

  5. 健全支持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指导服务机构

  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联社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城镇合作经济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建立高效、统一的合作经济服务体系。联社经过近些年机构改革,在体制创新中逐步转变职能,具备了指导和管理城镇合作经济发展的独特优势。一是联社在全国城镇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服务体系,这是组织优势;二是联社在实际工作中建设了一支致力于合作经济发展的工作队伍,这是人才优势;三是联社长期以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了较稳定的桥梁纽带关系,这是职能优势;四是联社在3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对发展合作经济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可贵的经验,这是工作优势。因此,以联社为依托,加强对城镇合作经济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既有利于有效利用联社机构资源,又有利于促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

  城镇合作经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发展城镇合作经济有利于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们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城镇合作经济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出新贡献。

  (作者为武汉市工业合作联社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