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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和明晰产权归属的实施意见
发行时间:2001-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和明晰产权归属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推动集体经济结构调整.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

护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上诲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府

发¨998]61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

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以及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的印发的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1996]第021号)等文件精神,上海市国有

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就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企业发生下列产权转让行为的,应明晰产权归属:

    1.集体企业整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2.集体企业部分产权的有偿转让;

    3.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4.集体企业破产或兼并发生的产权转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的其他产权交易行为。

    二、集体企业转让产权,须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三、集体企业转让产权前,应通过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归屑。产权归属不明晰的,一律

不准交易。

    四、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按照《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996]第

02l号)等规定程序办理。

    五、集体企业经产权界定后,须向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提供“上海市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批复意见书”或“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

通知书”,否则交易所不予受理产权转让申请。

    六、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

室出具;区、县屑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由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出具。

    七、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的检查,规范其行

为,杜绝产权矛盾,稳定社会,维护各产权主体权益。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和明晰产权归属的实施意见
发行时间:2001-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和明晰产权归属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推动集体经济结构调整.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

护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上诲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府

发¨998]61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

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以及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的印发的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1996]第021号)等文件精神,上海市国有

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就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企业发生下列产权转让行为的,应明晰产权归属:

    1.集体企业整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2.集体企业部分产权的有偿转让;

    3.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4.集体企业破产或兼并发生的产权转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的其他产权交易行为。

    二、集体企业转让产权,须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三、集体企业转让产权前,应通过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归屑。产权归属不明晰的,一律

不准交易。

    四、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按照《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996]第

02l号)等规定程序办理。

    五、集体企业经产权界定后,须向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提供“上海市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批复意见书”或“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

通知书”,否则交易所不予受理产权转让申请。

    六、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

室出具;区、县屑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由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出具。

    七、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的检查,规范其行

为,杜绝产权矛盾,稳定社会,维护各产权主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