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入贯彻《条例》完善股份合作制改革
上海新华化工厂厂长 刘桂林
国务院在1991年9月9日以第88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
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经10周年。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厂建厂虽然已
超过两个10年,但真正获得发展,还是在《条例》颁布后的10年。《条例》是我厂摆脱“二
全民”困境,独立自主走向市场并取得初步成功的法律依据和强大武器。
我厂的前身是国有企业,为了安置回沪知识青年就业,于1980年“脱壳”改制为集体
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当时的企业名为集体,但实际上无可避免地打上了“官
办”的烙印,只是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厂长和厂级领导班子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生产计
划和经营决策由上级下达或批准;企业的一切收入、支出和工作安排,包括供产销、人财
物的安排,都必须按上级制订的条条框框办理,不可自主决策;企业资产任由上级按需
“平调”,不能有半点不同意见;企业内部分配,按上级统一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可越雷池
半步;职工名为企业的主人,实际上一切都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办事,——切由上级说了算;职代会本应为权力机构,但其实是领导的橡皮图章,按需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全民企业的种种优惠不能享受,合作制企业应有特征几乎殆尽。主要表现是:
——产权主体虚化。企业资产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职工,而演变成政府主管部门
或扶办单位所有。企业失去了财产属于劳动者所有的产权特征。
——市场主体弱化。企业不是面向市场,积极参与竞争,而是面向上级,失去了商
品生产和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特征。
——职工主人地位空化。职工名为主人,但不能分享经营成果,对重大决策、经营
者任免等处于无权地位。
——内部机制僵化。领导体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所有者不能决策,决策者不
管经营,经营者有责无权。劳动人事制度缺乏激励,干部论资排辈,稳坐铁交椅,工人只
进不出,捧牢铁饭碗。上班拿工资,干活靠奖金。纪律松弛,效率低下。生产、技术、经营
缺少竞争动力,以致产品几十年如一日,以不变应万变。
总而言之,职工没有财产权,企业没有自己的法人财产,不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
营者为己任,不具有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如同全民企业一样,完全
依附于政府主管部门。这就最终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职工收入增长缓慢,使职工处于
困难境地。
这种“二全民”模式所形成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严重障碍,成了窒息企
业内部动力和活力的桎梏,使其愈益衰竭,陷入不能自拔的困境。
《条例》的颁布给我们厂带来丁生机:1992年6月,即《条例》生效施行‘个月后,我
厂根据《条例)和上海市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的规定,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进行了股
份合作制改革。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现代企业制
度,它为我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全厂职工投资人股,从单纯的劳动者转变成
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改革了厂长由上级任命的旧制度,第
一次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了厂长,厂长成为对职工股东负责的“打工仔”。在新的企业制
度中,全厂职工团结奋斗,自主经营,以市场为导向,积极竞争,使企业的面貌很快发生了
变化。10年来,产量翻一番多,劳动生产率提高4倍,销售收入连续多年以2位数增长,
每年都有新产品投产,经济效益稳定提高,净资产增加了5倍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扩
张,在郊区建立了全新的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了
长足进步,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lo年后的新华厂跟10年前的新华已不可同日而
语。
我厂过去的10年是学习、贯彻《条例》的10年,没有《条例》就不可能有新华厂的今
天。但是同《条例》和上海市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新要求对照,特别是同中央关于从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和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这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对照,我厂已
经进行的改革还是初步的,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使股份合作的企业
制度更完善。为此,我厂制订了新的改革方案。
我厂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本厂实际情况结合
起来,自主改革,自我规范,使我厂的财产组织形式、民主管理制度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走向规范,强化激励和制衡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和提高企业应变
能力,迎接进入v叮。后更为全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当前主要进行的工作有:进一步明晰
产权,处置存量资产,健全出资人制度,做到全部产权人格化;根据《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关于企业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完善资本金制度;贯彻宪法关于集体企业民主管理的规
定,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由股东选举代表设立的股东代表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由股东代表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代表会选举监事,组成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董事会聘任厂长,厂长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经营班子,执行董事
会的决议,负责整个经营活动。
股份合作制的完善是一个过程,需要根据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坚持不懈
的长期努力,更加需要国家法制建设的继续加强。《条例》虽然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强有力
的法律保障,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又有许多新的问题出现,需要新的法律法规。
例如,政府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系问题,职工是企业
的主人和劳动力自由流动、企业的劳动者双向选择问题,职工持股平均化和鼓励经营者、
技术人才多持股持大股问题,等等。对于不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国家
制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制度。在纪念<条例)颁布10周年的时候,我们希望有
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进一步确认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
合制的法律地位,对劳动者的财产权、民主管理权和自主经营权,给予更充分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