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强“三个自信”理念 发展城乡集体经济
孙仲彝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发展城乡集体经济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我们对在中国共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从30多年改革开放情况来看,我国取得了重大进展,也还存在不足。以经济体制改革和民生问题为例,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依然较大;城乡劳动者就业困难,包括城镇相当部分劳动力缺少适合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往返,就业不稳定;没有资金、缺乏技能,不会经营、不懂管理的城乡下岗、失业人员难以自主创业,生活比较困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已刻不容缓。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据有关资料显示:1978-1985年,在我国社会总资产中,公有制资产和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量分别为94.1%和5.9%。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经过调整,到2003年,公有制资产和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5.8%和44.0%。然而,到2006年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本的比重下降到44.3%(其中国有经济为32.0%,集体经济为12.3%),2010年公有制资产只有占42.0%(其中国有经济为37.96%,集体经济为4.04%)。
按照十八大精神,国有经济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大力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社会总资产中不能无限度地下降,这关系到公有制经济在全社会总资产中的主体地位的重大问题。但近十多年来,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既发文件,又采取不少措施,这是当然和完全需要的,问题是在集体经济对农村发文并在舆论上引导多,这也是当然和完全需要的,但对城镇发文并在舆论上引导少,对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讲得少,而且从经营方式角度被划入非国有企业的民营企业,还从规模上被划为中小企业。出现了有意无意地对集体经济,特别是对城镇集体经济弱化、淡化、边缘化的倾向。农村集体经济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采取协调管理和各种鼓励支持的政策措施;城镇集体经济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到现在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集体工业企业有的由国资委代管,供销合作企业由商委管理,旅游集体企业由旅游部门管理。这些状况表明,在对待发展城乡集体经济、特别是城镇集体经济问题上,推进改革发展集体经济,从指导思想到实际举措,做到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和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还有不足,应该引起高度关注,应该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以利于推进发展城乡集体(合作)经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我们在实践中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动摇,既不偏离‘一个中心’,也不偏废‘两个基本点’,把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统一起来,坚决抵制抛弃社会主义的各种错误主张,自觉纠正超越阶段的错误观点和政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扎扎实实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可是,在近十多年改革进程中,有的主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通过改制搞民营(实际上是私营)流失了一批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有的认为集体企业效率不高不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其实,从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2年1-11月,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集体企业实现利润711亿元,同比增长8.9%;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46625亿元,同比增长3%;集体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511亿元,同比增长8.1%,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6.76%。2013年4月,集体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7%。事实表明,把城乡集体经济,特别是把城镇集体经济贬低的观点是错误的。我认为要对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要作必要的调整并给予鼓励、支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有利于巩固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实力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完全必要的,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各地区不平衡,生产力水平存在多层次性的要求。
只有牢牢把握最大国情,牢牢立足最大实际,大力推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才能真正落实。切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行动指南,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方面作根本保障,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胜利发挥重大作用。
二、坚定“三个自信”辩证统一的理念,壮大城乡集体经济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党的十八大提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是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革攻坚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面临的难点问题、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回应。
就坚持推进改革开放来说,改革开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要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对照近十多年情况,国外和国内确有一些思想观念或政策建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有积极或负面的不同影响,吸收外国经验从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出发有助于拓展思路,但不能照搬,必须走中国自己的路。现实情况是有些部门、有些地方和有的人在把握最大国情和立足最大实际有不足之处。如谈市场经济改革却不谈“坚持社会主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过度宣扬“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的市场经济改革;谈改革和发展模式不谈最大国情、最大实际,离开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度宣扬发达国家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基础上的各种模式,把群众的胃口吊得很高,在群众中产生了种种不必要的埋怨。
就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来说,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但是,十多年来,有一些思想观念或政策建议,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切实际的过多地调整掉必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似乎我们国家已跨入发达国家的产业发展水平,相当一部分文化技术水平较低的劳动者缺少就业岗位,城乡集体经济发展艰难,集体企业在资金、税收、人员培训等面临不少困难,既缺乏法规支撑,又缺乏宏观协调和信贷等政策措施的支持。按照中央要求要营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但集体企业在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较处于劣势。
据有关资料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合作经济仍然发展较好。德国各类合作社总数达10288个,成员总数达1400万人,社员人数占总人口的23%。法国全国农业合作社年营业额1650亿欧元,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餐用葡萄酒的60%,鲜奶的47%,羊奶奶酪生产的61%,牛肉生产的38%,猪肉生产的89%,羊肉生产的49%;在农产品出口中,合作社出口占谷物的45%,鲜果的80%,家禽的40%,通过合作互助实现共同致富。日本到2000年各种协同组合职工人数为26.96万人,既可以实现就业,又可以脱贫致富。
我国13亿人口,约10亿是困难群体,其中农民工、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约7.2亿,城镇职工和失业者约1.23亿人,学生2.04亿人。有1.5亿人是扶贫对象。这是最大国情、最大实际,通过发展城乡集体(合作)经济,为10亿困难群体排忧解难,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经验,更要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坚定“三个自信”辩证统一理念,从加强和完善城乡集体经济制度这个切入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壮大集体经济,走向共同富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发挥积极作用。
三、增强“三个自信”理念,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创新城乡集体(合作)经济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全党一定要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握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人民共同愿望,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永葆国家发展动力,在党和人民创造性实践中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应该按照十八大精神,增强道路、理论、制度“三个自信”,在创造性实践中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创新城乡集体(合作)经济。
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率,具有根本性,全民性,稳定性,长期性。”
我们在思考创新城乡集体(合作)经济的时候,应该尊重宪法有关集体经济的规定。新中国建立以来,对集体经济有过深刻的经验教训,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所有制形式来讲,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决不是“民营经济”或“私有经济”;从经营方式来讲,集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包括民营的经营方式,但不能以经营方式误作为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民间经营,其经济性质仍然是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分清所有制形式与经营方式,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某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可以实行多种经营方式,然而经营方式并不能决定企业所属的所有制性质。由于国家是统治阶级行使权力的机构,资产阶级统治的资本主义国家与工人阶级为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有不同的政治属性。同样,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性质不同,资本主义国有企业是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为全国人民利益服务的。集体(合作)经济是部分劳动群众所有,为部分劳动群众利益服务,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经济从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管理,按照批准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成员开展合作经营、互助互利,它既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组成部分,也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的组成部分。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都由某种所有制经济(或公有制,或私有制)为主体,同时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上述分析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包括多种形式的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多种形式的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合作)所有制经济、以公有经济份额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方面要名正言顺的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私有联营经济或集团经济,对外允许外资来中国开办外资企业。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才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多层次的实际,才能推动社会整体生产力全面发展,社会劳动力得到充分就业,物质产品较为充沛,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协调管理,劳动群众依靠勤奋劳动,实现共同富裕。
为此,笔者对创新发展城乡集体(合作)经济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制定推进城乡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发展规划,并在“十二五”规划中加以落实。
二是建立国家对城乡集体(合作)经济宏观管理的指导机构和服务体系,提出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措施。
三是国家发改委牵头,修正完善发展城乡集体(合作)所有制企业条例、制定城乡合作社法规。
四是按照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原则,广泛听取基层企业、地方政府意见,拟定条例和法规草案,尽快正式立法。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