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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规范和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
发行时间:2001-02-20
网站编辑:王丽萍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用法律规范和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

王丽萍

    党的十大大充分肯定了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和集体经济的性质。股份

合作制已成为国有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付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其优越性在实

践中已经得到充分证明。一是探索出一种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经济新的实现形式;二

是明晰了国有小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理顺了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

职工的权益和责任,特别是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更加具体化;三是基本解决了原企业的

“政企不分”的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股份合作制重要性认识,把推进

股份合作制作为搞活集体企业的重要形式,用法律规范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一、应从法律上界定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我国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如何认识股份合作制,在

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

种过渡性企业组织形式,是特别历史条件下的一种不规范的组织形式,将来会分化成规

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另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企业改

革实践中的创造,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制,也不同于我国解放初期的合作制,是适应小

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并有着自身特点的适合我国国倩的全新的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我国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实际。任何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都体现着一定

的生产关系,反映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暇份合作制企业在我国企业改革中出现并非

偶然,它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股份合作制企

、贬也会发生变化。在将来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提高后,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生产力发展水

平仍有差异性,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仍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

性,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

结合的一种新型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

律地位。同时,在理论上耍明确几条原则:一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

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

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态,它们之间无

高低之分,不存在集体经济必然要向国有经济过渡的问题。二是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

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质是资产组织

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三

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股份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是现阶

段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

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具有明显的特征:(1)企业职工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劳动、

共担风险;(2)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大会,采取一人一票制,即职

工股东享有平等表决权,同时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3)实行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得退股,

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运转和对社会承担相应的义务;(4)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红相结

合的分配制度。因此,股份合作制是能够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

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现阶段劳动者走向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转移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职工间的持股数

允许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

本企业职工有优先受让权。这有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增强职工对

企业的信心和信任。但这样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流动处于封闭状态,如遇特殊情况

(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辞退等)需要转移股份时,投资者及其继承者难以处置其

股权,这不仅合影响投资者的积极忭,也会影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重组和管理层和更

换和流动。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律卜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转移作出合理的规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体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有效运行,必须有合理健全的管理体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自身的独特性决定其必然采取有别于其他企业形成的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有三种模式存

在:一种是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并存模式,股东大会是

最高权力机构,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另一种是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的模式,

股东(职工)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还有一种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模式,股东代表大

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立法时应从实际出发,确定理想的股份合

作制企业的管理模式。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与积累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职工工资、资金分配要

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

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企业的税后利润

应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有条件的企业还应提取任意公积金。余下部分为可

分配利润,实行按暇分红。还可以在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于奖励对

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职工:集体股的红利也叮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费用或用于职工集体

股的增资扩投。分配与积累问题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合

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积极性和投资吝的投资积极性。在立法时应当考虑股份合

作制的特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有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用法律规范和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
发行时间:2001-02-20
网站编辑:王丽萍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用法律规范和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

王丽萍

    党的十大大充分肯定了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和集体经济的性质。股份

合作制已成为国有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付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其优越性在实

践中已经得到充分证明。一是探索出一种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经济新的实现形式;二

是明晰了国有小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理顺了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

职工的权益和责任,特别是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更加具体化;三是基本解决了原企业的

“政企不分”的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股份合作制重要性认识,把推进

股份合作制作为搞活集体企业的重要形式,用法律规范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一、应从法律上界定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我国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如何认识股份合作制,在

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

种过渡性企业组织形式,是特别历史条件下的一种不规范的组织形式,将来会分化成规

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另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企业改

革实践中的创造,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制,也不同于我国解放初期的合作制,是适应小

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并有着自身特点的适合我国国倩的全新的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我国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实际。任何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都体现着一定

的生产关系,反映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暇份合作制企业在我国企业改革中出现并非

偶然,它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股份合作制企

、贬也会发生变化。在将来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提高后,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生产力发展水

平仍有差异性,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仍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

性,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

结合的一种新型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

律地位。同时,在理论上耍明确几条原则:一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

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

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态,它们之间无

高低之分,不存在集体经济必然要向国有经济过渡的问题。二是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

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质是资产组织

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三

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股份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是现阶

段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

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具有明显的特征:(1)企业职工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劳动、

共担风险;(2)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大会,采取一人一票制,即职

工股东享有平等表决权,同时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3)实行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得退股,

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运转和对社会承担相应的义务;(4)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红相结

合的分配制度。因此,股份合作制是能够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

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现阶段劳动者走向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转移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职工间的持股数

允许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

本企业职工有优先受让权。这有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增强职工对

企业的信心和信任。但这样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流动处于封闭状态,如遇特殊情况

(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辞退等)需要转移股份时,投资者及其继承者难以处置其

股权,这不仅合影响投资者的积极忭,也会影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重组和管理层和更

换和流动。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律卜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转移作出合理的规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体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有效运行,必须有合理健全的管理体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自身的独特性决定其必然采取有别于其他企业形成的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有三种模式存

在:一种是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并存模式,股东大会是

最高权力机构,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另一种是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的模式,

股东(职工)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还有一种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模式,股东代表大

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立法时应从实际出发,确定理想的股份合

作制企业的管理模式。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与积累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职工工资、资金分配要

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

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企业的税后利润

应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有条件的企业还应提取任意公积金。余下部分为可

分配利润,实行按暇分红。还可以在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于奖励对

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职工:集体股的红利也叮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费用或用于职工集体

股的增资扩投。分配与积累问题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合

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积极性和投资吝的投资积极性。在立法时应当考虑股份合

作制的特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有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