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制定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意见
最近,为贯彻《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促进上海小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
《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欠薪保障金的收缴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市欠薪基金委员会委托,收缴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二、欠薪保障金的缴纳对象
缴纳欠薪保障金的小企业,是指用工在300人以下(含本数)的小企业,从2000年1
月1日起,列入缴费范围的小企业均应按照《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的规定,
缴纳欠薪保障金。
小企业的具体划分,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界
定。
三、欠薪保障金的缴纳标准
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名职工的欠薪保障金,缴费基数按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
均工资确定,新设立的小企业,在设立当年的缴费比例为30%;已设立的小企业,用工人
数在100人以下(含本数)的,缴费比例为60%;用工人数在101入至200人的,缴费比
例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缴费比例为100%。
欠薪保障金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欠薪保障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收取欠薪保障金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四、欠薪保障金的缴纳程序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对小企业收取欠薪保障金,小企业在办理年检前,均应
先缴纳欠薪保障金,凭缴纳欠薪保障金的专用收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五、欠薪保障金的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缴的欠薪保障金,全额缴人市财政欠薪保障金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定。
㈡使用欠薪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实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同时报市促进
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经市财政局审核并商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办公室后予以划拨。具
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定。
有关申请欠薪垫付的条件和程序,欠薪垫付的批准和拨付、已垫付欠薪保障金的追
偿等,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
实施办法。
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欠薪保障金收缴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市欠薪基
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该《意见》如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该《意见》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