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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合作制原则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
发行时间:2000-12-20
网站编辑:吴凯泰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坚持合作制原则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  吴凯泰

    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后,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同整

个经济体制改革一样,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五大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

略问题上新的突破,为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原则:这些年来城镇集

体企业的改革步伐大大加快,各级政府、各地联社在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上,做了

大量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应当肯定的。取得成绩不等于没有问题,从这几年看,我觉得有

三个情况,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在集体企业多种形式改制中,以合作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所占比重偏低。许

多地方只占lo%左右。撇开破产关闭不说,相当数量的集体企业停留在承包租赁上。经

济发达城市往往倾向于更多地把集体企业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少地

方又常常偏重于出售给私人,改组为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似乎没有成为集体企业改制

的优选形式和主要形式。

    第二,已建立的股份合作制既不成熟又不巩固。这几年小企业改革过程中,常常出

现压指标和“一股就灵”的倾向,忽视了改制必须同改组、改造及加强管理相结合。没有

着力于优化企业的经营战略、调整产品结构、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市场占有份额,使

得改制的综合效应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甚至继续处于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

的入主张凋整股权结构,不是一般地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持股比例,而是主张经营者控

股。这使股份合作制面临改变性质的危险;   

    第三,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尽管中央、国务院通知指出:“要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但是社会上流行的舆论是强调立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来实现再就业,根本不提鼓励“组织起来就业”,看不到有什么地方组织下岗职工创建新的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我认为当前联社工作中要密切注视上述情况。在继续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时候,要

针对上述情况抓紧几项工作:

    第一,努力提高股份合作制改制在多种改革形式中的比重。以合作制为基础的股份

合作制应当成为集体企业改革的优选形式和主要形式。我认为企业破产、关闭和出售给

私人,只能是迫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是不得已而陷入比较不利的境

遇;经营者承包或租赁,并没有解决企业制度创新问题,只是一些过渡性改革措施,它必须

继续前进;有条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类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的,是少数

大中型集体企业,多数中小集体企业缺乏必要的条件,无法普遍推行。对普通劳动者最

为有利的是推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我们联社是劳动者合作企业的联合经济组

织,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努力提高股份合作制改制的比重。例如,要争取各方同意把

集体企业存量资产中确实属于现有职工所有的部分量化到人;要帮助确有困难的职工借

资入股;要力争税收方面和资金融通方面的优惠;要帮助企业加强领导班子等等。目前

集体企业改制的面已经很大,但是有可能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集体企业还有相当数量。

如果联社加强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这一比重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第二,加强对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帮助,使之完善和巩固。一方面要帮

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使企业拥有自己的适销对路的拳头产品,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

经济效益;另方面要努力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提倡和鼓励“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

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的指示精神,维护股份合作制的本质特征,使之免于改变性

质。股份合作制同股份制是有不同的。在股权结构上,它虽然允许部分成员超额(超过取

得成员资格的人股数额)人股,但同个人或少数人的资本控股是不相容的;它虽然允许外

来资本的投入(甚至是较大数量资本作为优先股投入),但它保持劳动者及其集体的股份

居于主体地位。如果经营者的资本或者外来资本在企业中得以控股而占取主体地位,使

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屈居从属地位,那么这种企业实际上已不是股份

合作制企业,它已脱离了合作制基本原则,变质成了股份制企业,或合伙企业。现在有的

同志为了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而主张普遍推行经营者控股,我认为这是跨人了误区。第

一,提高经营者积极性主要应依靠改革劳动报酬制度,应当把经营者的收入同经营管理

绩效挂起钩来。适当扩大持股数量是可以的,但不需要让经营者变成控股的资本家,即

使是西方股份公司也多不赞成经营者控投:第二,我们应提高两个积极性,不仅要提高经

营者的积极性,而且要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为此应当注意维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

宜让劳动者陷入“为老板打工”的局面。因此从多数集体企业来说,应当坚持“以劳动者的

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努力把集体企业真正办成职工和社

员自己的企业。联社要尽力为巩固股份合作制而多做工作,防止股份合作制改变性质;

    第三,要利用大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时机,在城市中努力组建一批合作制和股份合

作制企业。企业以及劳动部门、经贸委、工会等应当共同协力,多做细致的组织工作,我们

联社也应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参加到这项工作中去:我们的重点当然是集体企业下岗

职工的再就业,在力量允许条件下,也可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如能在这方面

做出成绩,那就既可为再就业作点贡献,又可增加联社的成员;此外我认为联社还可以争

取国有小企业中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自愿参加联社,扩展联社的队伍。

    总之,当前联社不能放松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以合作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

作。大力发展和巩固这种新型的合作制企业,不仅是集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

对新形势下联社的定位和改革来说,也有它的意义。因为集体企业一旦破产、出售、被兼

并,它们就自动退出了联合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只是参股而不能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会

逐渐同联社越来越疏远。提高合作制企业所占比重,则有利于巩固联社生存的基础;吸收

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入社,更可扩大联社的阵地。

坚持合作制原则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
发行时间:2000-12-20
网站编辑:吴凯泰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坚持合作制原则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  吴凯泰

    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后,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同整

个经济体制改革一样,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五大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

略问题上新的突破,为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原则:这些年来城镇集

体企业的改革步伐大大加快,各级政府、各地联社在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上,做了

大量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应当肯定的。取得成绩不等于没有问题,从这几年看,我觉得有

三个情况,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在集体企业多种形式改制中,以合作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所占比重偏低。许

多地方只占lo%左右。撇开破产关闭不说,相当数量的集体企业停留在承包租赁上。经

济发达城市往往倾向于更多地把集体企业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少地

方又常常偏重于出售给私人,改组为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似乎没有成为集体企业改制

的优选形式和主要形式。

    第二,已建立的股份合作制既不成熟又不巩固。这几年小企业改革过程中,常常出

现压指标和“一股就灵”的倾向,忽视了改制必须同改组、改造及加强管理相结合。没有

着力于优化企业的经营战略、调整产品结构、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市场占有份额,使

得改制的综合效应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甚至继续处于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

的入主张凋整股权结构,不是一般地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持股比例,而是主张经营者控

股。这使股份合作制面临改变性质的危险;   

    第三,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尽管中央、国务院通知指出:“要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但是社会上流行的舆论是强调立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来实现再就业,根本不提鼓励“组织起来就业”,看不到有什么地方组织下岗职工创建新的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我认为当前联社工作中要密切注视上述情况。在继续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时候,要

针对上述情况抓紧几项工作:

    第一,努力提高股份合作制改制在多种改革形式中的比重。以合作制为基础的股份

合作制应当成为集体企业改革的优选形式和主要形式。我认为企业破产、关闭和出售给

私人,只能是迫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是不得已而陷入比较不利的境

遇;经营者承包或租赁,并没有解决企业制度创新问题,只是一些过渡性改革措施,它必须

继续前进;有条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类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的,是少数

大中型集体企业,多数中小集体企业缺乏必要的条件,无法普遍推行。对普通劳动者最

为有利的是推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我们联社是劳动者合作企业的联合经济组

织,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努力提高股份合作制改制的比重。例如,要争取各方同意把

集体企业存量资产中确实属于现有职工所有的部分量化到人;要帮助确有困难的职工借

资入股;要力争税收方面和资金融通方面的优惠;要帮助企业加强领导班子等等。目前

集体企业改制的面已经很大,但是有可能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集体企业还有相当数量。

如果联社加强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这一比重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第二,加强对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帮助,使之完善和巩固。一方面要帮

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使企业拥有自己的适销对路的拳头产品,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

经济效益;另方面要努力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提倡和鼓励“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

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的指示精神,维护股份合作制的本质特征,使之免于改变性

质。股份合作制同股份制是有不同的。在股权结构上,它虽然允许部分成员超额(超过取

得成员资格的人股数额)人股,但同个人或少数人的资本控股是不相容的;它虽然允许外

来资本的投入(甚至是较大数量资本作为优先股投入),但它保持劳动者及其集体的股份

居于主体地位。如果经营者的资本或者外来资本在企业中得以控股而占取主体地位,使

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屈居从属地位,那么这种企业实际上已不是股份

合作制企业,它已脱离了合作制基本原则,变质成了股份制企业,或合伙企业。现在有的

同志为了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而主张普遍推行经营者控股,我认为这是跨人了误区。第

一,提高经营者积极性主要应依靠改革劳动报酬制度,应当把经营者的收入同经营管理

绩效挂起钩来。适当扩大持股数量是可以的,但不需要让经营者变成控股的资本家,即

使是西方股份公司也多不赞成经营者控投:第二,我们应提高两个积极性,不仅要提高经

营者的积极性,而且要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为此应当注意维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

宜让劳动者陷入“为老板打工”的局面。因此从多数集体企业来说,应当坚持“以劳动者的

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努力把集体企业真正办成职工和社

员自己的企业。联社要尽力为巩固股份合作制而多做工作,防止股份合作制改变性质;

    第三,要利用大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时机,在城市中努力组建一批合作制和股份合

作制企业。企业以及劳动部门、经贸委、工会等应当共同协力,多做细致的组织工作,我们

联社也应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参加到这项工作中去:我们的重点当然是集体企业下岗

职工的再就业,在力量允许条件下,也可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如能在这方面

做出成绩,那就既可为再就业作点贡献,又可增加联社的成员;此外我认为联社还可以争

取国有小企业中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自愿参加联社,扩展联社的队伍。

    总之,当前联社不能放松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以合作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

作。大力发展和巩固这种新型的合作制企业,不仅是集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

对新形势下联社的定位和改革来说,也有它的意义。因为集体企业一旦破产、出售、被兼

并,它们就自动退出了联合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只是参股而不能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会

逐渐同联社越来越疏远。提高合作制企业所占比重,则有利于巩固联社生存的基础;吸收

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入社,更可扩大联社的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