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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发行时间:2000-12-20
网站编辑:李秀生
来源:研究所

产权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河北省轻工集体工业联社  李秀生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集体经济是党和国家历来坚持的

重要方针。作为集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轻工集体经济,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下,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轻工集体企业以“注活力、强管理、促发展、增效益”为核心的产权改革正向纵深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产权改革,多数企业的

活力进一步增强、发展加快、效益提高。但是,不少地方的不少企业,其产权改革却令人

担忧。

    存在的问题

    轻工集体企业产权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集体资产,尤其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所有

集体资产(以下简称联社资产)流失严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集体经济赖以生存与发展

的基础被严重削弱。

    其一,在清产核资过程中,采用私立帐户、乱改帐目和私设“小金库”等手段,隐资瞒

利;将本可使用、甚至尚新的设备和适销对路的产品随意服废,尔后再行使用和出售;将本

可收回的外欠款随意变其为呆帐、死帐,尔后再行追讨。通过这些不正当的手段,将集体

资产由多化少,甚至由少化无。

    其二,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又与评估机构合谋,采用“低评漏估”,“低估少

算”;只评估有形资产,不评估无形资产;这笔资产可以削离,那笔资产可以不算等办法,极

力压低集体资产的价值,千方百计挖集体资产的墙角,侵吞集体资产。

    其三,在联合兼并、合资等形式的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拱手相送的办法,使一部分资

产流人国有企业,让其“烂在国有的大锅里”,一部分资产沉淀于新组建的合资企业,“肥水

流人外人田”。

    其四,借“改制”、“转制”之名,进行所谓的“资产重组”。把原来企业的债务统统留给

老企业,把有效资产划给新立户的企业,搞假改制,真逃债。

    其五,以统一公有资产经营为名,强行将集体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直接占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

    平调、挤占、侵吞集体资产的形式多种多样,几代人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集体资产白

白流失,集体经济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被瓦解;长此以往,这个与国有经济共同构成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集体经济何以生存与发展!

    问题的成因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其突出点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有与集体两种所有制资产的概念不清。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虽共同构成社

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但二者在其资产的形成上是有根本区别的。前者靠劳动群众共同人

股、共同劳动的积累而形成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集体资产,后者则是由国家投资而形成

的国有资产。后者的资产可在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拨,而前者资产即是集体企业之间也

要有偿转让,更不用说与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了,如若无偿调拨,即为平调。因目前不少

地方的领导和企业的负责人新人居多,对此知之甚少,误认为“公有”即为“国有”。

    第二,利用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手段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在涉及产权变

动的改革中,一些地方的领导强令一些条件较好的集体企业与外商搞合资、与国有企业

搞兼并,还不准讨价还价,将集体资产“拱手相送”:这种不顾职工意愿,违背《城镇集体

企业条例》的行政命令、瞎指挥,害苦了国家、害苦了联社、害苦了企业、害苦了职工;

    第三,不能正确理解产权改革,错误地认为企业改革,公有化程度越低越好,公有股占

比例越少越好,恨不得将集体所有的公有资产全部“分化瓦解”为“私有”。

    第四,政策法规不健全,尤其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出台

一些防微杜渐的政策、法规规范产权改革的发展,有的从局部利益出发,不仅不加规范,

反而出台一些违背大局利益和整体发展的办法及措施,误导企业的产权改革,使平调、挤

占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违规行为更加“合法”。

    解决的对策

    上述诸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于扰了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而且严重制约了集体经

济的发展,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规范:

    以正确的产权观、利益观指导改革。进行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首先要明了其产权

主体的构成。就轻工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来讲,一般应为三个,即联社资产、企业集体资

产和职工个人资产。联社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企业共同组建的联合经济组织,其资产的

来源主要是历年来向成虽企业收取的合作事业基金、企业上缴的利润、管理费以及联社自

身经济活动的收益。联社除负有对所属集体企业指导、维护、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外,

还有发挥互助合作的投资行为,因而成为企业产权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其资产归该联社

范围内劳动群众共同所有。集体企业劳动群众作为产权主体,拥有本企业的集体资产,其

资产主要靠共同劳动成果的积累逐步形成。集体企业职工个人以出资者身份投资于集体

企业而成为企业的产权主体之一:明了产权主体的目的,在于产权改革中正确处理企业、

职工与联社,职工与企业,企业、职工与国家及其它法人各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并依据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尊重历史并依当时的法规和政策办事,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三项原

则,公正、公平、合理地明确各自的产权。在产权界定中,既不能损害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也不能损害联社和其他产权主体的权益。有了正确的产权观、利益观,才能正确处理各产

权主体的利益关系,才能促进产权改革的健康进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集体经济

的快速发展,

    切实把好产权改革的四关。所谓“四关”,就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资

产重组。要把好四关,就必须对产权改革的程序进行认真地规范。(1)成立由产权各方

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并在不受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改制

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认真、全面而彻底地清产核资,堵死清产核资中的“漏洞”,防止集体

资产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流失。(2)聘请由产权各方认可的、具有国家或省承认其具有资

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资产

评估报告经有注册资格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经轻工主管部门和

联社确认。(3)界定产权是产权所有各方内部的事情,在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或部门的

领导不要乱加干预。当产权界定出现矛盾时,再由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公平、合理的协

调,以保证产权界定工作的健康进行。(4)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一是由轻工主管部门、联社

成立资产处理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审批改制企业资产处置,以免侵犯劳动群众所共有的

集体资产。

    立法用法,保障产权改革健康发展。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犹如五十年代的“一化三

改”,是集体企业的第二次革命。这次革命是在社会主艾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其目的

是推进集体经济快速而健康地发展,不是靠过去行政命令式的人治,而是要变人治为法

治。因此,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并运用法律法规指导工作。首先,要通过立法,以法

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能、权限、办事程序等,减少其指导工作

上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个别领导不应有的“霸性”,增强其指导工作上的群众性、原则性、科

学性,提高其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通过立法,把产权改革纳入法制

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减少和堵塞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集体资产的“跑、冒、滴、漏”;

其次,在新的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正确运用现有的政策和法规指导产权改革。在《城镇

集体企业条例》等现有的法规和政策中,都对保护集体资产,防止流失方面作出了明确而

具体的规定,所欠缺的是宣传不够,执行不力。为了集体经济发展这个大局,要挺起腰

扦,一方面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保护和发展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使地方领导了解和掌握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而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要理直气壮、大胆直言,勇于

同有违规浸权行为的上级领导“抗争”,制止和纠正侵犯集体资产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

集体经济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这一方沃土。

产权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发行时间:2000-12-20
网站编辑:李秀生
  
来源:研究所

产权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河北省轻工集体工业联社  李秀生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集体经济是党和国家历来坚持的

重要方针。作为集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轻工集体经济,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下,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轻工集体企业以“注活力、强管理、促发展、增效益”为核心的产权改革正向纵深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产权改革,多数企业的

活力进一步增强、发展加快、效益提高。但是,不少地方的不少企业,其产权改革却令人

担忧。

    存在的问题

    轻工集体企业产权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集体资产,尤其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所有

集体资产(以下简称联社资产)流失严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集体经济赖以生存与发展

的基础被严重削弱。

    其一,在清产核资过程中,采用私立帐户、乱改帐目和私设“小金库”等手段,隐资瞒

利;将本可使用、甚至尚新的设备和适销对路的产品随意服废,尔后再行使用和出售;将本

可收回的外欠款随意变其为呆帐、死帐,尔后再行追讨。通过这些不正当的手段,将集体

资产由多化少,甚至由少化无。

    其二,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又与评估机构合谋,采用“低评漏估”,“低估少

算”;只评估有形资产,不评估无形资产;这笔资产可以削离,那笔资产可以不算等办法,极

力压低集体资产的价值,千方百计挖集体资产的墙角,侵吞集体资产。

    其三,在联合兼并、合资等形式的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拱手相送的办法,使一部分资

产流人国有企业,让其“烂在国有的大锅里”,一部分资产沉淀于新组建的合资企业,“肥水

流人外人田”。

    其四,借“改制”、“转制”之名,进行所谓的“资产重组”。把原来企业的债务统统留给

老企业,把有效资产划给新立户的企业,搞假改制,真逃债。

    其五,以统一公有资产经营为名,强行将集体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直接占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

    平调、挤占、侵吞集体资产的形式多种多样,几代人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集体资产白

白流失,集体经济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被瓦解;长此以往,这个与国有经济共同构成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集体经济何以生存与发展!

    问题的成因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其突出点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有与集体两种所有制资产的概念不清。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虽共同构成社

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但二者在其资产的形成上是有根本区别的。前者靠劳动群众共同人

股、共同劳动的积累而形成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集体资产,后者则是由国家投资而形成

的国有资产。后者的资产可在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拨,而前者资产即是集体企业之间也

要有偿转让,更不用说与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了,如若无偿调拨,即为平调。因目前不少

地方的领导和企业的负责人新人居多,对此知之甚少,误认为“公有”即为“国有”。

    第二,利用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手段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在涉及产权变

动的改革中,一些地方的领导强令一些条件较好的集体企业与外商搞合资、与国有企业

搞兼并,还不准讨价还价,将集体资产“拱手相送”:这种不顾职工意愿,违背《城镇集体

企业条例》的行政命令、瞎指挥,害苦了国家、害苦了联社、害苦了企业、害苦了职工;

    第三,不能正确理解产权改革,错误地认为企业改革,公有化程度越低越好,公有股占

比例越少越好,恨不得将集体所有的公有资产全部“分化瓦解”为“私有”。

    第四,政策法规不健全,尤其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出台

一些防微杜渐的政策、法规规范产权改革的发展,有的从局部利益出发,不仅不加规范,

反而出台一些违背大局利益和整体发展的办法及措施,误导企业的产权改革,使平调、挤

占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违规行为更加“合法”。

    解决的对策

    上述诸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于扰了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而且严重制约了集体经

济的发展,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规范:

    以正确的产权观、利益观指导改革。进行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首先要明了其产权

主体的构成。就轻工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来讲,一般应为三个,即联社资产、企业集体资

产和职工个人资产。联社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企业共同组建的联合经济组织,其资产的

来源主要是历年来向成虽企业收取的合作事业基金、企业上缴的利润、管理费以及联社自

身经济活动的收益。联社除负有对所属集体企业指导、维护、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外,

还有发挥互助合作的投资行为,因而成为企业产权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其资产归该联社

范围内劳动群众共同所有。集体企业劳动群众作为产权主体,拥有本企业的集体资产,其

资产主要靠共同劳动成果的积累逐步形成。集体企业职工个人以出资者身份投资于集体

企业而成为企业的产权主体之一:明了产权主体的目的,在于产权改革中正确处理企业、

职工与联社,职工与企业,企业、职工与国家及其它法人各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并依据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尊重历史并依当时的法规和政策办事,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三项原

则,公正、公平、合理地明确各自的产权。在产权界定中,既不能损害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也不能损害联社和其他产权主体的权益。有了正确的产权观、利益观,才能正确处理各产

权主体的利益关系,才能促进产权改革的健康进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集体经济

的快速发展,

    切实把好产权改革的四关。所谓“四关”,就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资

产重组。要把好四关,就必须对产权改革的程序进行认真地规范。(1)成立由产权各方

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并在不受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改制

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认真、全面而彻底地清产核资,堵死清产核资中的“漏洞”,防止集体

资产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流失。(2)聘请由产权各方认可的、具有国家或省承认其具有资

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资产

评估报告经有注册资格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经轻工主管部门和

联社确认。(3)界定产权是产权所有各方内部的事情,在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或部门的

领导不要乱加干预。当产权界定出现矛盾时,再由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公平、合理的协

调,以保证产权界定工作的健康进行。(4)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一是由轻工主管部门、联社

成立资产处理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审批改制企业资产处置,以免侵犯劳动群众所共有的

集体资产。

    立法用法,保障产权改革健康发展。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犹如五十年代的“一化三

改”,是集体企业的第二次革命。这次革命是在社会主艾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其目的

是推进集体经济快速而健康地发展,不是靠过去行政命令式的人治,而是要变人治为法

治。因此,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并运用法律法规指导工作。首先,要通过立法,以法

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能、权限、办事程序等,减少其指导工作

上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个别领导不应有的“霸性”,增强其指导工作上的群众性、原则性、科

学性,提高其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通过立法,把产权改革纳入法制

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减少和堵塞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集体资产的“跑、冒、滴、漏”;

其次,在新的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正确运用现有的政策和法规指导产权改革。在《城镇

集体企业条例》等现有的法规和政策中,都对保护集体资产,防止流失方面作出了明确而

具体的规定,所欠缺的是宣传不够,执行不力。为了集体经济发展这个大局,要挺起腰

扦,一方面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保护和发展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使地方领导了解和掌握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而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要理直气壮、大胆直言,勇于

同有违规浸权行为的上级领导“抗争”,制止和纠正侵犯集体资产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

集体经济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这一方沃土。